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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給受让人的,所有政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入追偿。
第108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无无权处分,则无善意取得问题。同时,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妥当处理无权处分情形下的一对矛盾:所有权之静的安全的保护与受让人之交易安全保护。利益衡量的结论是:在符合严格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在物权法领域,善意取得制度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在债权法领域对所有权人因此遭受的牺牲予以救济。
(1)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
(2)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特别提示 2012年5月10日颁布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为能力),该买卖合同有效(详细内容参见本书合同法部分关于合同效力的解析)。但须强调两点: (1)这一规定丝毫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机理与性质。善意取得并非来源于该有效的买卖合同,而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善意取得仍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仍为原始取得。 (2)所有此前考查善意取得所有权的题目,答案都得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无效。
例1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甲未经乙同意,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根据《物权法》第阶条,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 第3条,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②假设丙为恶意(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虽然办理了过 户登记,但恶意的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分两种情况:(a)如果在合理期限内乙追认或者甲 (因授权、继承、赠与等)取得处分权,甲的无权处分得以补正,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b)如果在合理期限内乙拒绝追认且甲未能取得处分权,恶意的丙就确定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③假设丙为善意(不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情况就不同了,即使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只要符合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乙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因此消灭。这样,法律在严格的条件限制下,以牺牲乙的所有权为代价,保护了 善意第三人丙的交易安全。乙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在与甲离婚的时候找甲算账(我国《婚姻法》暂时不允许配偶于婚内相互主张损害赔偿,见《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第106?108条)的特点是:①范围广泛。不仅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善意取得。不仅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亦可善意取得。②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为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③设有例外。盗赃、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例2 Soho房地产公司以26亿元拿到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总经理甲伪造虚假交易,串通不动产登记局的工作人员乙,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到“广厦公司”(甲作为股东控制的一个公司)名下。后甲再度运作,以36亿元的价格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HTC公司,并办理过户登记。①Soho公司与“广厦公司”间的让与合同无效,广厦公司未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但登记于其名下,产生了公信力,具有权利外观。②HTC公司善意取得该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别提示 (1)原则上,仅物权可善意取得(因为物权有公示制度,即使错误的公示亦可产生公信力)。债权,因欠缺典型公开性(无公示制度,不能产生足以支撑善意取得的公信力),无善意取得可能性。 (2)股权因登记制度的支撑,可善意取得。下面两个条文作了规定:①《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②《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 (3)票据权利。虽然《票据法》未明确规定,但通说观点是票据权利可善意取得。但其受让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且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精神。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
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形:
(1)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如:甲受乙欺诈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半年后,法院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乙随即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如:乙承租甲的房屋期间,与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串通,将甲的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乙随后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出卖、互易、抵债、出资等)。注意: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诙(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有效。
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须注意: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能善意取得。须注意:按照出题人的观点,只要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在所不问(2010年卷四案例分析题第4题第8问)。
5.办理了过户登记。
例3夫妻甲、乙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①若甲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实施了无权处分,丙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②若甲擅自以甲和乙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丙不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此时,保护善意第三人丙的任务由表见代理规则承担。③若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因缺少权利外观(乙不是登记名义人),丙无善意取得可能。④强调: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且存在权利外观为前提条件。
例4甲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在给丙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现,不知什么原因,房屋登记簿上给乙办理的抵押登记没有了,甲未事声张,给丙办理了所有权过户登记。①这是另外一种善意取得。②丙善意取得没有抵神权负担的房屋所有权。③此例不需要掌握,有个印象即可。
典型真题
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三·13题一C;原答案为B)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答案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97条,该房屋为甲、乙共同共有,出卖该房屋应经甲、乙一致同意。甲未经乙同意,擅自出卖给丙,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②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除无权处分外,甲、丙间的实卖合同没有其他效力瑕疵,故甲、丙间买卖合同有效。③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丙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构成要件,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C选项正确。
(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物权法》第106、107条,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
1.须为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
须注意: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1)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2)货币。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见例5)。(3)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见例6)。
2.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可)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 抵债等)。同样,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有效。
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同样,仅需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价格。
5.完成交付。须注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见例7)。
例5甲委托乙帮自己保管5000元,乙因欠丙数千元,就将甲交给自己保管的5000元拿来还了欠丙的债。①不能说丙善意取得5000元。②原因是:货币属于一般等价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 (错币、封金除外),所以,当甲将5000元交给乙时,乙就是这5000元的所有人,乙用这5000元还债,属于有权处分。③甲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那是另外的问题。
例6甲委托乙保管黑枪一把,因缺钱花,乙以自己的名义高价将该枪出卖给不知情的丙。①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枪的所有权。②原因是:手枪属于禁止流通物,一般人是不能享有所有权的,也就不发生善意取得了。③延生一点:禁止流通物也不能成立占有,只能成立持有。例如,甲持有的海洛因被乙盗窃,甲对乙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回复请求权。
例7甲于4月1日将自己的钢琴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3个月。甲又于5月1日擅自将该钢琴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约定甲向丙借用2个月。①4月1日,甲出卖自己的钢琴给乙,并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乙于该日取得钢琴所有权。②5月1日,甲擅自出卖该钢琴给丙,系属无权处分,虽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丙不能于5月1日善意取得钢琴所有权。③若甲于7月 2日将钢琴现实交付给丙,且丙仍为善意,则丙可于7月2日善意取得钢琴所有权。④若7月2日乙先下手为强,要回钢琴,则丙绝无善意取得之可能。⑤我们还发现:有权处分场合,占有改定可以导致所有权移转;无权处分场合,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特别提示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 包括盗赃、遗失物等。须注意:所谓盗赃,指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占有的动产。因欺诈、胁迫而移转占有的动产即使属于赃物,也不属于盗赃,可适用善意取得。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使用“盗赃”,而不使用“赃物”一词的原因。例如:因遭受欺诈,甲将自己的相机交付给乙,乙旋即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若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丙善意取得相机(即使乙的行为已构成作骗罪,相机属于赃物,亦然!)
典型真题
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08年?四川卷三.12题一B)
A.甲B.乙
C.丙D. 丁
[答案解析]①甲将相机出卖给丁,属于无权处分,但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丁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②丁将相机出卖给乙时,属于有权处分(丁现在是所有权人),就谈不上善意取得了。乙虽然知道相机原来属于丙,无奈丁已是所有权人,乙知道点情况对其继受取得所有权没有任何影响。
特别提示 (1)举两个例子,说明一个要紧的问题。 (2)第一个例子。甲因乙胁迫,将自己的相机出卖给乙并交付。后乙以市场价格将该相机出卖给不知情(不知乙胁迫甲之事实)的丙并交付。1年内,甲以遭胁迫为由起诉撤销了甲、乙间的买卖合同。问:甲能否请求丙返还相机?答:不能。原因:①撤销具有溯及力,甲撤销后,乙自始未取得相机所有权。②乙将相机出卖给丙为无权处分,但丙符合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要件,丙善意得相机的所有权。 (3)第二个例子。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期间,因遭丙胁迫,乙谎称己有(乙要面子),以市场价格将该相机出卖给不知情(不知该相机归甲所有)的丙并交付。1年内,乙以遭胁迫为由起诉撤销了乙、丙间的买卖合同。问:甲能否请求丙返还相机?答:能。原因:①乙以自己名义将相机出卖给丙为无权处分,且丙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要件。②善意取得虽为原始取得,但善意取得毕竟来源于一个交易行为。③乙起诉撤销了乙、丙的买卖合同,该交易被取消了,善意取得的管道被堵死了,丙也就不能善意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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