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资源税税收优惠

  注会考试被称为最难考,每一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如今已进入考前冲刺阶段,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资源税税收优惠”,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资源税税收优惠

  (一)减税、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铁矿石资源税减按80%征收。

  4.尾矿再利用不征收资源税。

  5. 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6.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4)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6)对衰竭期煤炭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7)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对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

  2.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推荐:

  解读2017报考CPA考试科目搭配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报考指导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入口

  2017年注会考试上班族备考计划


注会会计考点 注会会计真题 注会会计题库 注会备考辅导 注册会计师报名 注会考试时间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