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辅导讲义:税收法律关系

  考友们都准备好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辅导讲义:税收法律关系”,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辅导讲义: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三方面

内容

权利主体

(1)双主体:
对征税方:税务、海关、财政;{三个部门组成,财政不直接征税,但它制订法律文件}
对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意思是中国居民、中国管辖区内即可征税。注意是“兼”,不是“或”,二者可同时成立,也可只成立一项}
(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义务},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权利客体

征税对象

关系的内容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线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及答案


注会会计考点 注会会计真题 注会会计题库 注会备考辅导 注册会计师报名 注会考试时间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