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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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概念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上述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一)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的内容

  1.转让定价管理。2.预约定价安排管理。3.成本分摊协议管理。4.受控外国企业管理。5.资本弱化管理。6.一般反避税管理。

  二、关联申报管理

  (一)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8条,略)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略)

  (三)关联报表申报(略)

  三、同期资料管理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八)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四、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略,下同)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八、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九、资本弱化管理

  十、一般反避税管理

  十一、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十二、法律责任

  3.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1)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2)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4)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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