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点:《刑法》中累犯的认定

  《刑法》相关知识的考察难度较大,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点:《刑法》中累犯的认定,一起来复习一下吧!希望大家能记住这些知识点!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点:《刑法》中累犯的认定

  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出现对《刑法》相关知识的考察,且考察方式较为灵活,或是概念辨析、或是案例考察,相对而言难度较大。而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又经常出现利用自己生活常识来判断概念而忽略了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知识点理解不到位,直接影响做题效果。今天重点讲一下累犯的认定,从这个知识点的讲解来感受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刑法中的体现。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由此可知,在我国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我们来分别认识一下。

  1、一般累犯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即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都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前罪执行完毕或假释期满以5年之内又犯新罪;已满十八周岁。例如:25岁的张三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时构成一般累犯。那么我们将这个案例稍加更改,25岁的张三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之后条件不变,此时是否构成累犯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不满足累犯故意犯罪的条件。由此可知,不是所有屡教不改再次犯罪的都构成累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2、特殊累犯则无时间限制和刑种限制,主要强调前后两罪的类型,及必须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无论两罪之间间隔多久,被判以怎样的刑罚都构成特殊累犯。例如:李四参与黑社会组织被判处管制,41年后,又因涉嫌间谍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即构成特殊累犯。

  概念分析完毕,我们发现累犯的条件是很明确的,按说判断是否是累犯会更容易,但在授课过程中,发现学员经常将这两种情形混为一谈。比如说:王五因参与黑社会被判处拘役,刑满释放3年后又犯绑架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请问是否构成累犯?乍一看又有黑社会又是有期徒刑时间也少于五年,很多同学就想当然的认为构成累犯,但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条件其实是不满足的。先带入一般累犯的条件,大家就会发现前罪被判处拘役,不符合有期徒刑以上这一条件,故不构成一般累犯;带入特殊累犯的条件就会发现后罪并非危害国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故王五不构成累犯。

  由此我们发现,要想认定累犯,必须将两种累犯的条件逐一带入分析,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不构成。在实践中累犯一旦认定,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故在判断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辨析,考试时更要注意题干中的“陷阱”,不要因一时疏忽错过到手的分数。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点:《刑法》中缓刑的适用条件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考察方式相对比较灵活多变,既涉及到识记型考点也涉及到理解型考点,学生在学习过程当中虽然对刑法知识较为感兴趣,但是对于一些细节考点的区分做的并不到位,极其容易出现知识点混淆,易错知识点反复犯错等情况。对于刑法总论当中的知识点更是刑法中的重中之重,既可以出识记型的考点,也可以出理解性考点的考题,所以对于总论中一些概念的运用,不仅要熟悉考点,还要学会使用考点判断题目情形。今天就着重讲解一下在刑法总论中关于缓刑基本情况的认定。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的制度,规定一个考验期限,如果没有在缓刑期间之内出现法定的情形,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是用更为和缓的方式来替代短期自由刑并达到教育目的的一种措施。因此缓刑的适用条件也应当更加明确才能达到发挥帮助作用的目的。

  一、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1、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相对较轻)2、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本身危害不大)3、有悔罪表现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5、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6、不属于累犯7、不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构成使用累犯情形。

  二、应当适用缓刑的条件:同时具备以上七个条件之外还需要具备1、不满18周岁2、正在怀孕妇女3、已满75周岁 当中任意一个条件则必须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后则进行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间无违反考验规定也无违法犯罪情形,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若违反规定则承担相应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等法律后果。与此同时在考验期执行期间还可以根据罪犯情况同时限制其出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人等限制性规定。

  据此我们会发现,在判定是否适用缓刑的过程当中,要严格界定缓刑的适用标准和条件,在实际做题过程中需要根据题目信息从而进行准确判断。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商法》练习题及答案

  1.以下关于市场支配地位,说法正确的是:

  A.甲企业的经营利润在相应市场内达到60%,应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东方公司生产的“西南”型冷冻液压机在地区市场上销量达当年液压机市场总量的90%以上,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C.张氏集团和林氏集团在相应市场领域所占份额总计达80%,并且通过董事长子女联姻、签订固定商品价格的协议等方式加强市场控制力,但张氏集团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D,经营者集中会造成相关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答案】C。解析:A选项中“经营利润”错误,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判断因素是市场份额;B选项中东方公司有可能构成市场支配地位但并不必然,因为对市场份额的计算并不必然以地区市场作为基数,销量高也并不必然等于份额高;C选项正确,张氏集团单独份额可能不到十分之一,如果满足则不会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D选项错误,经营者集中并不必然导致相关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为市场支配地位对份额的要求并不必然被满足。

  2.以下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

  A.长沙市商务局可以针对发生在本地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

  B.国家发改委有权针对某奶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C.北京市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局无权查处住所分别在朝阳区和海淀区的两企业签订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

  D.企业间的价格卡特尔不应由商务部反垄断局监管

  2.【答案】CD。解析:我国反垄断工作由国务院和省级两级相关机构负责,故A选项错误;国家发改委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协议,故B选项错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与原食监局、药监局合并为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局)负责除价格卡特尔之外大部分垄断协议的禁止和查处工作,除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大部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和查处工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执法工作,故综合发改委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局的职权来看,C选项正确;商务部反垄断局专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故综合发改委和反垄断局的职权,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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