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个税法亮点解读,希望大家掌握个人所得税的新增知识点,顺利解答这类题目!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个税法亮点解读
在当今全面依法治国之大背景下,在全面深化改革大背景下,个税改革既是时政热点又是新法内容。纵观近几年事业单位考察内容,新法亮点可谓是必考之点。2018年8月31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那2018最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亮点有哪些呢?针对这个问题下面就为广大考生快快解答一番,希望能助你上岸。
一、新增“综合所得”概念
新个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考点】:综合所得包括哪几项?
综合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考点】各种所得对应的税率
三、哪些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考点】直接记忆哪些免征,与后面减征的区分开来。
口诀:(一)记住省部军,注意级别;(三)(四)(五)(六)统一记忆为三费三金二贴一赔款,三费为福利费、转业费及复员费,三金为抚恤金、救济金及退役金,二贴为国标补贴津贴,一赔款为保险赔款。其他有些印象即可。
四、哪些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口诀】残孤烈灾害
五、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发生重大变化,综合所得起征点提高至每年6万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考点】分清每种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怎样计算
六、新增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法新增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对专项附加扣除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需要考生掌握的重点条文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二)扣除标准
1.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注意: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考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哪六项以及每一项扣除标准
七、预测题
1.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此处的综合所得包括: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稿酬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答案】ABCD。解析: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故本题答案为ABCD。
2.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下列哪些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A.抚恤金
B.军人的转业费
C.保险赔款
D.孤老人员所得
2.【答案】ABC。解析:个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D项属于可减免的情形。故本题答案为ABC。
3.关于专项附加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5项
B.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以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C.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D.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5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3.【答案】C。解析: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而不是5项;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C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宪法
一、宪法第36修正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这部分和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制度要区分开,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对于此部分要能够分别记住,分别掌握,不要混淆。
二、宪法第37条修正案:国家机构中增加了“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独立的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三、宪法第45条修正案:取消国家主席的连任限制。
修改前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而18年修正案通过之后取消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在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副主席也取消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
四、宪法第52修正案: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任期及职权。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相同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对权力机关负责,受权力机关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此处也可联系到全国人大的职权,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两委两高三主席,其中两委就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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