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如何正当区别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希望大家好好掌握这些知识点,争取在考试中不失分!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如何正当区别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假想防卫,让人们混淆其与正当防卫的关系,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在具体实践中,应该怎样区分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
甲和乙是邻居,甲乙因为生活上的琐事发生了很激烈的争吵,甲乙因此产生矛盾。一天,甲看到乙手持木棍向自己走来,甲以为乙要伤害自己,便先冲上去将乙打倒,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假想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际上包括二层意思:一是客观实际存在着真实的侵害,而不是行为人主观想象或者推测的侵害;二是已经着手实施或直接面临的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了的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并不真实存在,只是行为人主观上想象或推测认为发生了某种不法侵害,进而对误认的“侵害人”实行了“防卫”行为,这种情形,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且多发生在以下二种场合:一是发生在根本不存在不法侵害的场合,如夜间误认为来访的客人为强盗而实行的“防卫”;二是在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对在场的与不法侵害无关的人实行“防卫”,如某人正反击他人对其的不法侵害时,对突然介入的与不法侵害无关的人,疑为帮凶而实行的“防卫”。由此,假想防卫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正当防卫意图,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正当防卫;二是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在实际上并不存在;三是防卫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四是行为人的防卫错误,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结合本案例来分析,甲看到乙手持木棍向自己走来,但是乙对甲并没有产生侵害行为,甲认为乙要伤害自己,这是甲主观认识上的错误,甲因为自己的错误认识,先将乙打倒,给乙造成了损害,因此,本案例中甲将乙打倒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构成假想防卫。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关于2018年新修《刑事诉讼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B、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C、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D、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答案】A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新修《刑事诉讼法》中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问题删除,故A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新修《刑事诉讼法》中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删除,故B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故C选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故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是AB。
【注意】本题中的选项都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新修内容中比较重要的知识点,A、B选项中关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规定,C、D选项都是新增条款。因刑事诉讼法在事业单位考试内容中比较简单,都是识记型知识点,学员记住即可。
公务员公共基础: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练习题及答案
由于宪法修改,新设立了监察机关,通过了《监察法》,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考试中也涉及了对这部分内容的考查,主要是知识记忆性考查。今天通过解析相关练习题,帮助学员很好地把握相关知识点。
【试题再现】某县监察委员会在办理一起监察事项时,要求县电信公司提供某监察对象的电话详单。根据我国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监察委员会有权要求县电信公司提供任何电信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
B.用户的电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通信秘密的范围,县电信公司有义务采取保护措施
C.用户的电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通信秘密的范围,县电信公司无权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用户的电话
D.县监察委员会行使调査职权收集、调取证据时,有权依法向县电信公司了解该监察对象的通信情况,县电信公司应当如实提供
【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根据该规定,县监察委员会只有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有权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故A选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查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用户的电话详单属于公民通信秘密的范围,但在监察机关因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检查通信时,县电信公司应当配合提供,故B、C错误。而D选项符合《宪法》与《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故本题答案为D。
【试题在现】下列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4年
B.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C.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D.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答案】A。解析:本题为法条的原文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五年一届。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故B选项正确;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故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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