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概念你复习得怎么样?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起来看看吧!祝你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法律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必考知识,其中行政法内容属于常考科目,在备考过程中很多考生对于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个知识点把握不准确,容易混淆,在此,专门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解释,希望对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详细讲解】

  通过概念我们可以总结一个思路,即当官的处罚了某一个老百姓,这个老百姓不服,认为当官的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这个老百姓就要开始进行维权。

  这是这两个知识点的相同思路,那么他们的区别在哪呢?具体举例子来看,区公安局对老王罚款500元,老王不服,认为区公安局不该罚他钱,于是老王就开始维权了。那么老王怎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老王能不能找其他区的公安局给评评理呢?不可以。因为都是区公安局,不能够互相干涉。那么老王应该找谁呢?当然是区公安局的上一级,说的通俗一些就是区公安局的爹,只有爹才能管自己的儿子。区公安局的上一级有两个,即市公安局和区政府。具体找谁由老王决定。假如说老王向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给评评理,那么市公安局接受申请后,就得审查一下区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市公安局认为区公安局就应该罚老王500元,即维持了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那么老王此时又该怎么做呢?老王心里可能会想,他们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局正好是上下级的关系,官官相护。所以自己下定决心,要找一个公平公正的机关解决,于是老王就找到了法院,将他们告上了法庭。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时,发现主要证据不足,于是做出了撤销公安局处罚的判决,最终维护了老王的合法权益。

  我们可以发现,区公安局处罚老王,老王不服,老王有两条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是找区公安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解决。二是找法院解决。大家注意,找公安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解决我们就称为行政复议,就理解成上一级行政机关重新再审议一下,即为行政复议,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市公安局就称为复议机关。如果找法院,即老王将行政机关告上法院,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民告官,就称为行政诉讼。所以主要看老百姓找谁,找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行政复议;找法院告行政机关就是行政诉讼。

  三、经典试题

  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

  A.区基层法院

  B.市建材工业局

  C.区人民政府

  D.市人民政府

  【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是区政府对小砖厂承包人作出的具体行为,承包人对此不服。题干问行政复议机关是谁?本题是问行政复议的知识,并不是行政诉讼,所以并不涉及法院的事情,所以不能选法院。本题问行政复议机关是谁?换句话讲,谁能对此事进行复议呢?也就是区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谁呢?当然是市政府。所以由市政府进行复议,市政府就属于复议机关了。故本题答案选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知识产权

  一、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知识点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①作品;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③商标;④地理标志;⑤商业秘密;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植物新品种;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二、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相关练习题

  不属于知识产权基本特征的是()

  A.时间性

  B.地域性

  C.专有性

  D.实用性

  【解析】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合同,就属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签订的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四种:有效的、效力待定的、无效的、可撤销的。本文重点阐述有效的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与其所从事的民事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能力,并不一定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就是有效的,如12岁的孩子去打酱油的行为就是有效的。(2)意思表示真实,是指从事民事行为必须是出于行为人内心真实的想法,不能是在被欺诈、被胁迫的前提下从事的民事行为,如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也是有瑕疵的。如张三胁迫我去买他的电脑,这一行为的效力就存在瑕疵,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贩卖毒品、贩卖人口的行为就是无效的,原因是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再入包养、代孕合同是无效的,原因是违背公序良俗。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的效力处于一种还没有确定的状态,只有权利人才能够确定该行为行为的效力。包括两种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智力、年龄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需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来确定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一个12岁的孩子在学校上学期间,被一个星探发现,和这个演艺公司签订了一个为期两年的演出合同,该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孩子的监护人追认,则这一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孩子的监护人不同意追认,则这一合同的效力为无效。即在法定代理人没有表态之前,这一行为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但是也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演艺公司来说,如果合同一直处于一种待定的状态的话,就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可能会损害到相对方的利益,所以法律出于保护相对方的考虑,规定相对方也就是演艺公司可以行使催告权,也就是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例如东方红公司是生产果脯的公司,张三是该公司的一名出纳,从来不负责采购事宜,张三没有代理权,某日,张三私自带着公司的公章与一水果批发商签订了一个为期一年的采购合同。此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是该合同对于东方红公司来说是否有效?是否需要东方红公司去履行合同?答案是效力待定,如果东方红公司追认,则合同对东方红公司生效,需要东方红履行;如果东方红公司拒绝追认,则合同对东方红公司不发生效力,由张三承担合同责任。

  例:下列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9岁的甲购买了一部手机

  B、乙与他人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

  C、丙与出版社签定了图书出版合同

  D、12岁的丁在学校门口的小卖店买零食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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