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你掌握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起来看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而且也是公职类考试常考的考点,需要考生重点注意,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和方面来分析。

  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

  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所以,总的来说,权利和义务有它们内部的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考试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过于绝对的说法是不对的,比如权利和义务完全一致,或者有张冠李戴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比如权利是第二性的,义务是第一性的,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即可。

  例题分析:

  下列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任何国家权利和义务都是统一的

  B、在我国,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

  C、在我国,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可以放弃的

  D、在我国,任何公民在法律上都既是权利的主体同时也是义务的主体

  【答案】D。解析:A项,并不是每个国家权利与义务都统一,在我们国家权利与义务统一,A错误;B项权利与义务有联系又有区别,并不完全一致,错误;C项,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错误;D项,在我国,所有公民都在享有权利同时履行义务,正确,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特殊侵权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除了宪法经常出现我们的视线中,民法也是我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民法多以案例的形式考察我们的理解和运用。那么在整个民法当中,特殊的侵权行为又成为了考试当中的一个高频考点。当发生一个侵权行为,涉及到的主体是否要承担责任,因为过错还是没有过错,具体是由谁来承担责任便是侵权行为的重点思考问题。接下来我们就看一下以下几种在考试中常出现的特殊侵权。

  一、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职务侵权责任

  职务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用人者责任。用人者责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用人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用人者对自己所用之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产品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条件,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产品缺陷引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责任。

  四、动物饲养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1、对于一般主体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对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例题分析:

  1、小明双十一在京东商城买了一部三星手机,经过申通快递长途运输终于拿到手里,迫不及待安上电话卡打电话给妈妈,手机突然爆炸受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明只能找京东商城赔偿

  B.小明只能找三星厂家赔偿

  C.小明可以找申通快递赔偿

  D.京东商城和三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小明可以找其中任何一方赔偿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手机爆炸受伤属于产品责任,对于产品责任而言,生产商和销售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消费者可以找其中任何一方承担责任AB选项表述过于绝对,不符合,不选,C选项在产品责任消费者无需追究运输方的责任,如果运输方存在过错,生产商和销售方赔偿后可以要求追偿故,本题应该选D选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宪法的基本原则

  谈及宪法,我们都会想到它是神圣的而至高无上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如果我们把宪法比作一个建筑,那么宪法的基本原则就像这个建筑的顶梁柱,起着支撑作用。接下来我们就这方面的知识点详细给大家介绍,希望大家能够吸收记忆。

  一、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两个方面:1、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不是直接管理国家,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管理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二、基本人权原则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保障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基本人权写入宪法,构成了我国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和巩固公民权利。其背后的深层次道理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来限制公权力,进而达到“控权保民”的目的。

  三、法治原则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依法治国正式确定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和人权的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是指制约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值得提醒的是,我国的权力制约不是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权力分立)模式。

  五、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组织原则。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为例可以很好的解释民主集中制。首先,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的权力通过民主的方式集中到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权力机关;其次,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其他国家机关;最后,其他国家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要受到人民的监督,这就形成了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贯穿了宪法最基本的精神和最根本的价值取向,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协调作用和补充作用,构成了一国法律制度的基石。

  例题分析:

  下列属于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有?

  A.人民主权

  B.基本人权

  C.法治原则

  D.分权制衡

  【答案】ABC。解析: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五个,分别是: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叫做权力制约,资本主义国家叫做分权制衡,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通过此题可知,宪法的基本原则这部分知识点主要是两个,一是记忆有哪些基本原则,二是每项基本原则对应的宪法条文。把握好这两个方向,我们就可以轻松地把这一部分的知识点牢固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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