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正当防卫

  什么是正当防卫?怎样判断正当防卫?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正当防卫,一起来看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正当防卫

  近期,“涞源反杀案”尘埃落定,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涉事女大学生父母构成正当防卫,并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也引发网友热议。从去年的“昆山于海明案”,到今年的“赵宇案”“涞源反杀案”,一系列案件引发网友对“正当防卫”的关注。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占有何种地位?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构成正当防卫需具备五大要件。

  一、防卫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前提一定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如果是行为人主观臆测存在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另外行为要具有不法性,正当的行为不允许防卫。如警察在追捕一名逃犯,那么该逃犯不允许对警察采取防卫行为。

  二、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如果不法侵害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采取防卫行为就属于防卫不适时。据此,我们可以把防卫不适时分为两种情形:事前防卫,即不法侵害未开始以及事后防卫,即不法侵害已结束。前者比较典型的情形就是“先下手为强”。如甲乙二人素有仇怨,一天二人发生争执,甲跟乙说早晚我要弄死你,乙听完后惴惴不安。一天,乙未遂甲,持刀将其捅死。此例中乙就属于典型的事前防卫。而事后防卫较典型的情形便是事后报复行为。

  三、防卫意识——保护合法利益

  正当防卫要求只能因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才允许防卫,如果不是基于保护合法利益,不属于正当防卫。如甲乙两人发生争执,双方大打出手,两人均受伤。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互相斗殴行为,双方均不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

  由于不法侵害是本人实施的,所以只能针对本人进行防卫。如甲教唆乙伤害丙,乙便采取了伤害丙的行为,那么丙只能针对乙进行防卫。

  五、防卫限度——没有明显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要求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如果超出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就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需要注意,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如甲偷乙的钱包,乙发现后将钱包夺回后,又将甲打死。显然,乙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度是很难把握的,如文中开头提到的“涞源反杀案”,行为人持刀闯入别害人家中,结果被反杀。这种情形,该怎么去认定。对此,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是我们对正当防卫内容的分析,希望大家会判断在何种情形下构成正当防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会经常出现正当防卫的题目,经常是以案例的形式呈现,需要大家理解把握。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累犯的理解

  在刑法当中,累犯是在考试中经常会涉及到的一个知识点,所以需要大家能够对累犯进行透彻的理解与把握。但是在教学实践当中发现,学员对于累犯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区,那么我们今天就来给大家详细地讲解一下累犯。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我们先来看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这里面有三个点需要大家注意。1.累犯所犯的犯罪行为,前后必须均为故意犯罪,有一个不是故意犯罪即不可成立累犯,比如因故意杀人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这种情况下因为后一个犯罪非故意犯罪,所以不能成立累犯。2.累犯当中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之后再犯的才是累犯,如果是刑罚尚未执行完毕,那么应当数罪并罚。比如说因故意杀人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执行到第8年的时候在监狱内又犯了故意犯罪,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3.累犯要求两个犯罪之间的间隔期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的5年内。如果超过5年的话,即不是累犯。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中,首先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是特定的,必须是属于危害国家、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三类犯罪,如果前后有一个不是这三类犯罪,那么就不可能是特殊累犯,当然如果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是可以构成一般累犯的。其次特殊累犯仍然是要求刑罚要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之后,如果不符合的话,仍然是要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的。最后特殊累犯不要求时间的限制,只要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三类犯罪,无论其赦免或者执行完毕之后过了多少年,都是要构成累犯的。

  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都是比较大的,所以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得适用缓刑、假释。

  这就是我们今天给大家所讲解的累犯,希望能够大家的理解有所帮助,祝大家都能够成功上岸。

  推荐阅读: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如何辨别著作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关考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核心考点预测


公务员报考指南 公务员报考条件 公务员报名入口 行测专题 申论专题
分享

热门关注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律与道德 底线缺一不可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房主卖房,租户必须搬走吗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经济知识:经济知识中GDP相关考点总结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律关系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缓刑制度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析犯罪主体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担保物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缓刑与死缓

公务员公共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