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三大诉讼法管辖制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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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三大诉讼法管辖制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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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法人成立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58条的规定,社会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即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二)我国法人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我国《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考点1:法人的性质

  法人是组织,而非“人”

  考点2:法人分类新修改为共3类。之前《民法通则》规定4类。

  考点3:法人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获得

  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获得受到法律或行政命令的限制。因此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步产生的,均始于成立,终于注销。

  考点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又称为责任能力,法人承担因侵权行为所导致损害赔偿的责任的能力。法人机构或法人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视为法人的行为,由法人对该行为负责。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律条文中关于近亲属含义

  一、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此处所提到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 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此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女子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三、 民法

  《民法总则》中关于近亲属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因此依据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近亲属的规定。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房屋出租人的近亲属

  租赁合同中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死者名誉权遭受损害时近亲属的起诉权

  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此,民法范围内广泛采取的是《民通意见》中关于近亲属的规定。

  四、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此处近亲属指代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五、 刑法

  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财物的,不构成盗窃罪。

  在此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偷窃已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偷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既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偷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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