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常见罪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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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常见罪名有哪些?

  纵观历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内容,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常识在其中所占比重算是比较大的,而法律又是一门专业性比较强的学科,所以在复习法律常识的时候要以法条为基础,结合司法解释的内容,多层次、多方面去把握法律知识点可能会事半功倍。经过归纳研究,我们不难发现,不是所有的法条都会成为考点,而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见的考点具有重复性,所以我们为大家准备了法律常识之刑法中的一些常考罪名,希望大家在学习法律的时候把握好重点和难点。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七)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侵犯财产罪

  (一)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五)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五、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学教育

  在现今我国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的进程中,“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是现阶段的发展建设的目标。“依法治国”的提出诠释了“法”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这也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几千年的人类文明发展史用血与火诠释了法的重要性。

  古希腊的梭伦立法、伯里克利立法造就了奴隶制民主的辉煌篇章,而古罗马的市民法和万民法也为罗马帝国的强盛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拿破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保证了资本主义的自由经济乘风破浪,罗斯福新政是以罗斯福总统在3个月内向国会提出70多个法案来开启的。

  同样,法亦伴随着中华文明的脚步,经受着历史长河的冲刷。我国上古时期的皋陶制刑、周穆王时的吕侯制刑凸显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源远流长;春秋战国时期的为了打破对法的垄断,法学先贤在血雨腥风中彰显铮铮傲骨;徙木立信的商鞅变法更是成就了秦始皇的一统霸业。长达两千年的封建统治也伴随着不断的立法修律,每一盛世的出现无不闪现良法的身形,乱世则是“礼崩乐坏”的乱法、无法时期。

  法律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人类数千年的孜孜追求。但是由于我国历史上司法行政机构的不分、民事刑事诉讼模式的混同和无讼是求的儒家文化的熏陶,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的最后保障地位并没有获得应有的遵从。我国社会现实中的法律乱象表明民主制度法律化的迫切性和依法治国进程的艰难程度,进而凸显了法学教育的重要性。法学教育对社会大众来说,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对与立法、司法和执法工作而言,是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对于法律自身的发展来说,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学理论人才。

  我国法学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法学院系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法律人才。

  在基础理论的课堂教育教学中,理论也应佐以实例,并且应与哲学、经济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相结合,防止理论教学的课堂成了思想僵化的地方,尤其是法的价值等理论教学,必须有相关经济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作为铺垫。在教学方法上可以采用引导式阅读的方法,由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学生可以进行小组讨论和自主分析,通过这种阅读的方式提高自身的理论素质和自主学习能力以及分析能力。另外,还可以引入学生参与科研的方法,提高学生把握理论热点、深入分析理论问题的能力,为学生能进入高层次法学教育的学习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针对学习研究的理论知识,课前制定相关阅读内容和范围,积累相关的知识和作相关案例的分析准备,教学是则应以相关案例分析、人文价值的探讨及案例中社会经济关系的分析等各个方面的分析研究为侧重点,探讨法学理论的人文价值意义和社会经济意义。

  而在以实践为侧重点的教育教学阶段,应适应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应在现实法律实践中培养。如在实践中如何沟通协商,如何谈判或妥协,如何寻找甄别法律证据,如何适用和解释规则等。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必须采用实践性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就是要培养学生观察、发现、认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加强学生的思辩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课前可分组对案例进行分析准备、做相关的社会调查、相关法学理论的阐释和人文价值、社会经济价值的分析;教学中应就相关方面进行讨论分析,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和思考分析能力。然而,尽管法学从本质上来说实践性学科,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是法学教育的应有之义,但是不能把实务等同于法律规范的应用而忽视法学理论的阐述。法律实务教学应是法学理论的检验过程,也是法的社会价值的分析讨论过程。法学教育教学的实践课堂既是检验法律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地方,也是检验和培养学生理论知识和人生观的实践之地。

  总之,法律的重要性决定了法学教学意义,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学是具有极强综合性和实践性的学科,法学的特殊性要求法学教育工作者要有较好的专业理论、宽广的知识视野和丰富的社会经济认识。法学教育岗位是一个理论和实际交汇点,也是一个充满激情和挑战的三尺圣坛。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三大诉讼法之简易程序对比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介绍了到了简易程序,那么这三大诉讼法的简易程序到底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在这里跟大家区分一下它们的区别。

  三大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主要都是针对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或节约司法成本。当然,具体使用条件也是有区别的。

  (一)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简单总结为:清楚充分无异议)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不适用的情形:(简单总结为:盲聋哑、半疯傻、重大、异议、不认罪)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不适用的情形需要重点把握,题干经常从不适用简易程序中举例子,大家特别容易误解和忽略。

  (二) 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简单总结为:清楚无争议可约定)

  (1)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2)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单总结为:失踪重审非诉讼,人多公共第三人)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3)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

  (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民事诉讼中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也需要掌握,考察方式与刑事诉讼法基本一样。

  (三) 行政诉讼法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简单总结为:当场;2000;公开;协商)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大诉讼法简易程序的对比还有较多方面,主要是针对适用条件考察比较多,也希望我们的考生能够将之对比明白,理解并掌握。尤其是书记员考试中,最容易考到这个知识点。

  【例题】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

  A.未成年人案件 B.共同犯罪案件

  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

  【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A选项未成年案件符合简易程序也可以使用简易程序。B选项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才不得适用简易程序。D选项被告人认罪但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才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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