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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4年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司法考试真题分类与解析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读

  非法律专业的,会通过司法考试吗?当然可以。很多非法律专业的通过了司考,而恰恰是法律专业的人考很多次还不过,法本专业的并非比非法本有天然优势。出国留学网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2-2014年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我们一起来证明!

(2014年)

1. 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错误的?( )

A. 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B. 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

C.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D. 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坚持依法治国,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

选项B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在我国社会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宪法和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外,还有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道德规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为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等,即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

选项C正确。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选项D正确。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2. 某省政府向社会公布了政府在行政审批领域中的权力清单。关于该举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 旨在通过政务公开约束政府权力

B. 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C. 体现了比例原则

D. 符合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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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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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89.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请回答第98-100题。

1) 关于本案中仲裁庭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京发公司有权选定李某为本案仲裁员

B. 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员

C. 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

D. 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据此可知,本案仲裁庭的组成是合法的。

2) 关于本案的裁决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

B. 裁决书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驳回京发公司的请求

C. 裁决书可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但必须有首席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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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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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往年司考经验,2015年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预测为360分。对于复习刚开始不久的考生,首先要竭尽全力把擅长的科目分拿到!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02-2014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希望大家用心做题!

(2014年)

97. 有关规章的决定和公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审议规章草案时须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B. 地方政府规章须经政府全体会议决定

C. 部门联合规章须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D. 规章公布后须及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上刊登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制机构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选项B错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选项C正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选项D错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应当及时予以刊登。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98. 经夏某申请,某县社保局作出认定,夏某晚上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属于工伤。夏某供职的公司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系醉酒所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认定。某县社保局向法院提交了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夏某住院的病案和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夏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B. 某县社保局提供的证据均系书证

C. 法院对夏某住院的病案是否为原件的审查,系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D. 如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确系夏某醉酒所致,法院应判决撤销某县社保局的认定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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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4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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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56. 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B. 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C. 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

D. 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处罚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政治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选项B错误。秦朝推行严刑峻法,并不推崇"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选项C正确。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结合。

选项D正确。宋代以降,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宋代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出新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律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57. 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刑罚

B. 《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C. "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D. 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明文废除

【正确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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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解析(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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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 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 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 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B错误。《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可知,设立分公司应当申领营业执照。并且,分公司因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选项C错误。对于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应由该公司自行决定。

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6. 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 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 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C、D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条件作出规定,也可以直接规定禁止继承股东资格。在公司章程未作特别规定时,原股东的继承人可以主张股东资格的继承。

选项B说法错误。《公司法》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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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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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为360分,复习可以有所侧重,但现在时间都来得及,应该是全力提高自己的薄弱点。出国留学网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商法,祝大家司法成绩稳步提高!

一、单选题

25. 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 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 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 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B错误。《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可知,设立分公司应当申领营业执照。并且,分公司因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选项C错误。对于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应由该公司自行决定。

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6. 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 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 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C、D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条件作出规定,也可以直接规定禁止继承股东资格。在公司章程未作特别规定时,原股东的继承人可以主张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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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真题解析(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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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题20分)

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点下一页可查看 2013年真题
(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问题:

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

2.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

3.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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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真题解析(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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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甲县的佳华公司与乙县的亿龙公司订立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B. 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既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

C. 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

D. A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据此可知,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以直接向甲县(被申请人佳华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选项B错误。《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据此可知,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欲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据此可知,亿龙公司在仲裁程序启动后提出保证申请的,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

选项D错误。《仲裁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不属于涉外仲裁案件,因此,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而非中级人民法院。

【提示】本题中选项C设置存在瑕疵,如果亿龙公司是在仲裁程序启动前申请的证据保全,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而非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

78.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 )

A. 在一起借款纠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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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真题解析(不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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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司法考试将于9月19日、20日开考,考生朋友们复习的怎样啦?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真题解析(不定项),相信对大家备考有帮助。祝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86.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请回答第86-91题。

1) 关于《合作协议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是无名合同

B. 对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

C. 效力待定

D. 有效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15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本案中的《合作协议一》属于上述15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因此,属于无名合同。

选项B正确。丙公司的股东是张某与方某,甲公司并非丙公司的股东,其无权处分丙公司的股权。因此,《合作协议一》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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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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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律专业的,会通过司法考试吗?当然可以。很多非法律专业的通过了司考,而恰恰是法律专业的人考很多次还不过,法本专业的并非比非法本有天然优势。出国留学网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02-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我们一起来证明!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单选题解析。众所周知,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中的重要资料,所有备战司法考试的考生都需要反复研习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从中找到司法考试试题的出题思路和解题方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特意为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奉上2002-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单选题解析,作为大家准备司法考试的参考资料。

(2014年)

9. 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

B. 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C. 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

D.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的是法的普遍性。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法的平等是一种规范上的平等,不是事实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不是禁止任何差别对待。

选项A错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都平等对待与平等保护,并不能直接导致事实上的平等。该项对格言进行了字面上的理解,是错误的。

选项B错误。并非在任何时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选项C错误。法律不是万能的,存在其局限性,仅凭法律是无法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的。"一切"过于绝对。

选项D正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意味着均等,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以形式上的不平等去促进实质上的平等。

10.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 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 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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