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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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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82、★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指不同级别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的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二)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
38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384、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即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畸重,明显的不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385、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38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力: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387、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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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指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该准确. <<仲裁法》司法解释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载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362、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63、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64、 ★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2)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视为撤回反请求申请。
365、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仍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66、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67、★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368、裁决书的效力:(1)裁决书一裁终局;(2)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3)仲裁裁决在所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369、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有 3 个特点:事后审查; 事后审查; 双轨制审查
(1)事后审查,即在仲裁的终局裁决作出后,经当事人申请执行或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可对相关裁决进行审查。
(2) 事后审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启动,一般情况下为被动审查,即需在仲裁“当事人”以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人民法院才启动司法审查程序,且只审查申请人申请审查的内容。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而主动依职权启动司法审查程序。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但以被动审查为主,以维护仲裁的契约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过多的司法干预。
(3)" 双轨制"审查。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程序事项和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其中审查实体问题的范围为仲裁认定事实的证据真伪、足够与否和适用法律之对错。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外仲裁裁决仅对其程序事项进行审查,且当事人不得以裁决书的实体错误为由提出不予执行和撤销的申请;人...
34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程序适用法律正确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42、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是指由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有错误。
343、★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掏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迫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34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裁决、审判的执行。
345、执行案件的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346、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 6 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
347、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48、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49、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50、申请强制执行,要遵守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351、执行: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由审判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随即开始执行程序
352、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之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353、执行措施主要有: (1)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5)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10)...
321、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 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322、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举证期限一般为30天。
323、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资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24、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的;
(2)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325、证据的应用: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质证;认证。
326、不能作为或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1)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3)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①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327、可以作为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1)一方当事人提出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②物证原物或者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
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④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2)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证明其证明力
(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相反证据不阻力反驳的,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4)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328、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301、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1.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 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展担经济责任
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 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5. 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某: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6. 困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30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由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限进行验收的,责任期从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限进行验收的,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03、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按照工程价款总结算5%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申请返还,发包人接到申请后应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14日内发包人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内发包人仍不答复,视为同意返还保证金。逾期返还的,支付保证金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0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305、民事纠纷(平等主体的民与民之间);行政纠纷(管与民之间);刑事纠纷(因犯罪而产生的纠纷)
306、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307、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人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例如,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了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其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08、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性质上属于双方约定。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执行,另一方不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09、★《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310、仲裁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和快捷性。
311、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广义的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312、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作...
28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8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8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284、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节能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批准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85、规划验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86、消防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一招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公安机关进行抽查。应当验收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87、环保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288、节能验收: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89、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290、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291、单项工程峻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峻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 天; (2)500 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对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
29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 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9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7天内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施工。未签证的,发生争议后承包...
261、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62、所谓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实验人员对工程中设计的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263、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栓的规定》中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 )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6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过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
265、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6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67、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者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如果合格,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以继续进行隐蔽或施工。
26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6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70、《建设工程质盘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7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27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甲供材料),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间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7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
241、★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4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43、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极等自升式提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同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44、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45、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4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47、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48、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249、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250、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般5年复审一次。
251、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25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盒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做为强制性标准。
253、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254、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
2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2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23、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的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注意,没有调查处理决定)
22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25、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②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③事故现场保护,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26、事故调查的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施工发生单位组织施工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再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27、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时,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28、事故调查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的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229、事故处理期限: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调查的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之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之内作出批复;可以延长,但不超过30日。
230、四不放过:(1)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驾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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