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栏目,提供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中国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4年5月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司考宪法知识点:民族区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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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司考宪法知识点:民族区域自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宪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全国人大依据宪法于198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构成上可以分为三类:

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

②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③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属于自治机关,也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但民族乡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结合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则不是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在组成方面又有与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的民族特点和要求: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外,其他少数民族代表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和比例。

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③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区、...

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司考宪法笔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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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宪法笔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知识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全国人大依据宪法于198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构成上可以分为三类:

  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


  ②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③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属于自治机关,也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但民族乡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结合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则不是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在组成方面又有与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的民族特点和要求: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外,其他少数民族代表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和比例。
  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③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为5年。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一)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财政经济立法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问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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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什么?为什么要实行这一制度?(意义)

  含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意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实行这一制度能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不是高度自治),保障各少数民族人民依法行使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不是国家事务)的权利,是人民民主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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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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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外甥是先皇帝舅宿亲,又蒙降金城公主,遂和同为一家。天下百姓,普皆安乐。”

  ——《旧唐书·吐蕃传》

  材料二:右图是清政府颁赐的金本巴瓶和五支如意头象牙签。为改变大活佛转世被蒙藏贵族所操纵的积弊,清政府规定了确定转世灵童的具体程序:达赖或班禅转世时,都要将找到的几个灵童的名字写在象牙签上,装入瓶中,由驻藏大臣监督掣签确定。然后报朝廷批准,再由驻藏大臣主持坐床,才能成为合法的继承人。此项制度被称为“金瓶掣签”

  材料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九五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请回答:

  (1)材料一中的外甥指的是谁?(1分)如何理解材料中的“和同为一家”?(2分)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回答:清政府为加强对西藏的管辖采取了哪些措施?(3分)

  (3)材料三规定,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什么制度?(1分)谈谈实行这一制度的意义。(5分)

  [参考答案](1)尺带珠丹(或吐蕃赞普)(1分),唐与吐蕃关系日益密切。(2分)

  (2)(3分)①历世达赖和班禅,都必须经过中央政府的册封。②1727年设驻藏大臣,代表中央政府,与达赖、班禅共同管理西藏事务。③达赖和班禅的继承,必须报请中央政府批准。④驻藏大臣监督掣签。然后报朝廷批准,再由驻藏大臣主持坐床,才能成为合法的继承人。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分)意义:民族区域自治对祖国统一、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地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和基本政治制度(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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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宪法讲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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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宪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讲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属于自治机关,也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但民族乡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结合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则不是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在组成方面又有与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的民族特点和要求:

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外,其他少数民族代表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和比例。

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③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④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为5年。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一)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注意:没有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若是地方性法规则不必经过批准),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财政经济立法权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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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全国人大依据宪法于198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网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构成上可以分为三类:

  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

  ②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法律||教育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③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属于自治机关,也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但民族乡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结合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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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全国人大依据宪法于198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网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构成上可以分为三类:

  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

  ②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③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属于自治机关,也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但民族乡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结合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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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全国人大依据宪法于198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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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
  ②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③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属于自治机关,也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但民族乡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结合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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