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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备考知识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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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备考知识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知识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向法院起诉。

  2.仲裁协议对法院的约束力

  法院知道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不得受理。

  3.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仲裁机构不得对超出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受理和仲裁(即不能超裁)。

  4.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开庭后不能提,提了也继续审)。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作出裁定(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定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4个中级法院均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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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仲裁协议

  一、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无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不受理。

  2.排除法院管辖制度:有效的仲裁协议存在,法院不受理。

  3.一裁终局制度:同一纠纷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

  1.必须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既可以是合同条款,也可以是独立的仲裁协议书。

  2.可在纠纷前,也可以在纠纷后,但必须在提起仲裁申请前。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意的情况】

  1.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以提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这种约定无法判定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意愿,所以这样的仲裁协议无效。

  2.关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必须能确定唯一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无效。

  四、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只能仲裁,不能诉讼。

  2.对法院的约束力

  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若法院受理开庭后出示,仲裁协议失效,诉讼继续。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只能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超出范围则无权。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等,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当事人既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3.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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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诉讼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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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诉讼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情】

  2014年6月23日,原告安阳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发包人)将其开发的位于安阳市某小区约30万㎡的工程,承包给被告。2015年5月,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原告借款260万元给被告,被告应尽快办理相关的开工手续。之后,原告向对方依约交付了260万元借款,但被告最终未能进场施工,双方因此发生争议。2016年9月,原告就涉案合同诉至法院,在法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被告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以该案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请求中止仲裁程序,随后某仲裁委员会决定对案件中止审理。被告于2017年1月以双方已经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分歧】

  本案中,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约定仲裁和选择诉讼的意思表示并存时,在一方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情况下,该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若该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具备约定仲裁条款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则应当尊重当事人仲裁合意,该仲裁协议宜认定为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应充分考虑意思自治

  仲裁协议的基础源于契约理论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协议的签订,表示双方当事人自愿形成选择仲裁作为纠纷处理方式的合意。仲裁协议形成的时间不会影响到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认定。首先,法律并未限定仲裁协议的形成时间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前;其次,本案的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为争议处理方式,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再次,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又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更加明确其选择将仲裁作为纠纷处理方式的意思表示,即选择排除诉讼方式。法院审理此种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效率价值在程序选择中不可忽视

  公正与效率都是仲裁制度的基本价值。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而排除诉讼方式,仲裁的简便快捷是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方当事人启动诉讼和另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时,法院在严格审查仲裁协议,排除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后,应裁定仲裁协议有效。本案中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启动仲裁程序。这样认定不仅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体现了在公正的基础上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

  3.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应以鼓励仲裁为导向

  充分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引导更多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是极有意义也颇具价值的现实选择。一方面,支持仲裁、鼓励仲裁是当今国际社会的大趋势,我国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坚持尽量从宽、鼓励仲裁的导向,以便充分实现当...

与仲裁协议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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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也称仲裁条款的可分割性或可分离性。

  它是指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其效力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被撤销而失效,仲裁机构仍然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在该仲裁条款所确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我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解释》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进一步明确:合同未成立、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时仲裁协议效力不受影响;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并、分立后,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有效,属于自然人的,死亡后,仲裁协议对其继承人有效;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原则上对受让人有效,但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除外。仲裁条款之所以具有独立性,是由于仲裁条款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差异性决定的。

  在一项合同中,主合同是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对这一些条款的违反,权利方将依据实体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而处于附属地位的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即如果当事人之间因主合同发生争议,将只能根据程序法的规定,通过仲裁方式而非诉讼方式解决。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之间未因主合同发生争议,仲裁条款就不会发生效力。同时,对仲裁条款的违反,也不产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直接导致对仲裁条款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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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仲裁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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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们都准备好一级建造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仲裁协议的规定”,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仲裁协议的规定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该意愿应当是确定的。有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以提交仲裁,也可以提交诉讼,这样的仲裁协议无效。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指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该准确。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2014年真题】下列仲裁协议约定的内容中,属于有效条款的是(  )。

  A.仲裁协议约定的两个仲裁机构,且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

  B.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劳动合同约定发生劳动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案:D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法院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消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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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知识点: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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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知识点:仲裁协议”,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1)约定仲裁事项应具有可仲裁性,即不违反仲裁法第3条规定。

  (2)仲裁事项应当明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注意仲裁法第18条将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明确性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定要求,在判断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明确性时需与案情内容相结合,不要仅仅根据语言文字表面进行判断。对此,仲裁法解释第3、4、5、6条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3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4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5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6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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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2017年经济法考点: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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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中级会计2017年经济法考点:仲裁协议”,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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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仲裁协议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辅导讲义: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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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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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仲裁协议相关的中级经济法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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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九】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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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2017经济法基础复习要点之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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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报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的小伙伴们要开始准备了,只有多记多练,多多复习,才能取得好的成绩。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你提供“初级会计2017经济法基础复习要点之仲裁协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仲裁裁决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2)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裁决的作出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9.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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