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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无借据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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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纪某诉称,他与被告陈某是朋友。1993年6月份,他与邱某、郑某和黄某给别人介绍买卖宅基地,共得介绍费十多万元。当他们在邱某的铺子分款时,被告刚好路过,便向他借款一万元,没有写借条。此后几年一直没向被告催讨, 2005年9月7日原告到被告家催讨,被告否认向其借过钱并起争执,被告打“110”报警,经警方调查后调解仍无法解决,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解决。庭审时邱某、郑某和黄某均到庭做证,证明被告当时向原告借一万元,而被告均予以否认,并声称不认识3位证人。

  [分歧]

  该案经过了两次一审和两次二审,也经过了审判委员会讨论,第一次一审审理后认为借款事实成立,二审审理后认为有些细节没有查清遂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仍认为借款事实足以认定,二审再次审理后终审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遂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一审法院更多的体现基层法官在农村日常生活中的经验而作出的判决。主审法官在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到原告居委会调取有关原告的的品行情况,居委会证明原告比较率直,信誉好,没从事过非法的事情,系村民代表。原告年纪较大,多次主动到法庭陈述本案案情,每次向法庭陈述时情绪都较为激动,多次表示如果没有借款给被告,欺骗法庭,其断子绝孙,主审人也曾向参与调解的派出所同志了解,派出所同志也认为应该存在借款事实。在第一次一审判决后,被告要求调解,因法院已作出判决,无法调解。据此,一审法院法官在第二次一审判决时综合各种调查情况和被告的言行,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借款事实进行了认定。

  二审法院更多的居于对举证责任的证据进行纯法律审查分析而作出的判决。认为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只能证明其参与介绍宅基地买卖赚取介绍费是事实,不能据此推定原告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对证人证言的证据审查要求也比较严格,认为证人的证词虽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借款情况,但由于证人证言的复杂性,证人的证言在一些细节存在瑕疵,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原告所举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借款的事实,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提醒]

  在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双方相互信任,特别是在双反有一定的亲戚、朋友关系的借款中,出借方因碍于面子开不了口要借条,借款方也没主动出具借据,一旦发生纠纷时出借方很难举出足够有力的证据,有时明明是借了钱也得吃哑巴亏。

  从此案中也告诫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不管是亲戚,还是朋友,虽然双方都相互信任,但在借款时,还应出具借据为好。这样,对出借人而言有利于将来行使追索权,免除借款人拒不认帐的忧虑,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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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的正确解题思路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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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确定案例内容涉及的知识点。以刑法为例,考查的内容从大方面来说不外乎以下几点:

  (1)总论,包括:犯罪的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犯罪停止形态中彼此的认定与区分;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认定;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首并罚;罪数形态。

  (2)各论,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这些都是基本的考查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其次,弄清楚题型,抓住重点。仍以刑法为例,案例分析题目的提问方式包括:

  (1)是否构成犯罪。

  (2)构成何罪。

  (3)对犯罪人如何处理。

  (4)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如何处罚。

  对第一种类型的题目,要紧紧抓住犯罪构成,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全面分析。只有完全符合了这四个构成要件,才可以确定行为人构成了犯罪。第二种类型需要考生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找到他们之间相区别的根本标准。对于第三种情况,我们一般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属于累犯、自首,有无缓刑、假释等特殊的刑罚适用情形。应当注意,无论对于哪种类型的问题,我们都必须抓住重点,紧紧围绕所提问题,就处理的合法性、事实根据作出充分的论述,给出具体的方案、结果和法律理论依据。

  最后,全面考虑问题,理清思路。我们不可能希望某一道案例分析题只是考查总则或分则某一个知识点。这种题目考的就是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因此,面对任何一个案例分析题,我们应该树立全局观念。即对待一个行为、一个罪名不能仅仅凭借对法条和某个概念的简单记忆来应付。另外在答题时要考虑每一个案例所涉及的概念或法规、司法解释,将这些明确地串连组织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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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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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十一”期间,王某在某商场购得降价处理的平面电视机一台,销售商当时承诺该电视机没有质量问题,降价处理是因为该机为样机。但是后来王某发现该机有质量问题,商场以处理商品为由不予调换,请分析销售商的作法是否对?

  分析: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服务没有瑕疵,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商家不能以商品是降价商品为由不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王某可能通过消协协商解决或者起诉到法院。 通过消协协商解决或者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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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卷四案例分析题: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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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卷四案例分析题: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卷四案例分析: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案例分析历来都是失分的主要部分,小编为大家精选了一些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案例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西组位于城区边缘,人少地多,因此该组土地出租转让承包费和共有房屋租金的收入,按人头进行分配。原告刘海红系常花园西组人,1991年1月与唐河县棉织厂职工张合坡结婚,同年9月生一女孩张芸。两原告的户口均落在常花园西组,户主为刘海红之父刘金玉,并分得责任田。1993年11月常花园西组以“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强行将两原告的责任田收回。两原告不服,申请唐河县城关镇政府处理。城关镇政府就此问题于1995年11月20日作出了《关于对常花园村委本村西组刘海红追要责任田的处理决定》,即常花园村常委西组应按政府规定分给刘海红母女俩责任田。但镇政府决定一直未得以执行,而常花园西组1996年农民负担分户计算表中,户主刘金玉7人包括俩原告在内。两原告于1996年12月就责任田和村民集体投入的分配事项向唐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唐河县法院以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民法调整范畴,裁定驳回起诉。1998年11月13日两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两原告的户口均在城关镇常花园村委常花园西组。1993年11月该组将其责任田收回,该组南环路门面楼租赁费以及“唐枣路西地”、“蛤蟆坑地”、“稻田地”的征地款和其他土地出租费几年来也为给原告分红。虽被告于1995年作出处理决定确认两原告享有与同村起他村民同等的权利,但至今未得到落实,属不作为。请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造成的损失3000元。 法律 教育网

  被告称,1995年被告作出处理决定后,经镇政府、村组做了大量工作,已将两原告的责任田及应该得到的红利补给。该组南环路门面楼房原告没有参加集资,不能分红。原告认为应分红的其他事项有遗漏,可到该组查帐,该分红的继续补给。镇政府做了有关工作,不是不作为,也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海红的丈夫张合坡在1998年12月2日从常花西组领取了两原告1997年应得分红857.14元,但原告仍未分得责任田。

  [问题]

  (1)唐河县城关镇常花园村西组村民会议作出“本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责任田”的规定是否有效?

  (2)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3)原告在提起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遭受的损失,这种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 (1)村民委员会规定不具法律效力。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性自治组织,可以通过村民会议形式就其村委会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未成年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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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卷四案例分析试题:悬赏广告酬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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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原告):小李,女,34岁,某市市政工程局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37岁,某铁路局某机车车辆配件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2岁,某省某市机电公司干部。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35岁,某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

  上诉人小李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李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委托朱某代办汽车提货手续。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某在某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某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小李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某(原系李某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某予以保管。法律 教育网 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某先后在某市《今晚报》和《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4月12日,李某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小李得知以李某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某并委托其与李某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李某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朱某、李某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某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小李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王某表示,本人仅替李某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原审法院认为,小李在影院内拾到的内装面值80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确属被告李某所在单位的财物,系被告朱某遗失的。根据包内所装提货单及其它物品线索,均可找到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小李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但是,小李不主动与失主联系,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示“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对小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于1994年6月16日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25元由李某负担。 小李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但又认为被上诉人朱某、李某在“寻包启示”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充分的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朱某、李某先后在《今晚报》、《日报》上刊登的“寻包启示”,即为一种悬赏广告。李某还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上诉人李某,即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李某与朱某、小李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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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考点: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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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考点:夫妻共同财产”,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司考卷四案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历来都是失分的主要部分,小编为大家精选了夫妻共同财产案例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甲、乙两夫妻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租给丙做生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其后,甲由于做生意亏损,于是向丁借款,把该房产作为担保抵押给了丁,甲与丁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还欠款,则丁自动拥有该房产。”这件事乙知道,但是不表态。那么:

  (1)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生效?

  (2)甲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3)如果甲到期不能清偿欠款,丙与丁均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处理?

  (4)事后,乙可否以自己不同意主张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 法律 教育网

  答:(1)该租赁合同有效。甲与丙之间达成了协议,签订了租赁合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应该认为租赁合同生效。

  (2)抵押合同生效。《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并不影响成立在后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并且抵押也已办理了登记。另该房产虽系夫妻共有,但乙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

  (3)应该认为丙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房产的时候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也享有就抵押物出售的优先受偿权。当承租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理论上认为承租人的优先权优先行使,因为这样可以更有力地保护承租人的权利,不改变承租物的使用者,便于承租物的更有效合理使用,同时承租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债权人可以就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款项实现自己的债权,并不影响自己的利益。如果由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那么承租物的所有权就会发生变动,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4)不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虽然甲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没有经过乙的同意,但是乙在得知该情况后并未表示反对,而且丁取得抵押权是善意、有偿的,因此应当认定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乙不能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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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常考案例分析题: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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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卷四案例分析:数罪并罚的几个案例。案例分析历来都是失分的主要部分,小编为大家精选了一些数罪并罚案例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案例1:

  张某,男,23岁。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当月,张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法律 教育网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如何处罚?

  分析:

  张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2:

  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依法裁定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分析:

  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3:

  赵某,男,21岁。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车外出,将卖烤红薯的夏某自行车及烤筒撞倒。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

  分析:

  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对于本案,法院首先应当对赵某撤销缓刑。对其新犯之罪,若判处刑罚的,则应与原来的2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若不判处刑罚的,则收监执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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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委托、定金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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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定金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历来都是失分的主要部分,小编为大家精选了一些委托、定金案例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1.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彩电全部运送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绝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法律 教育网

  问题:

  (1)天鹅公司事先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答:(1)可以。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因此,在第三人天鹅公司知晓情况后,可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因为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无效。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间买卖合同的标的额是130万元,全宇公司支付了定金30万元。《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全宇公司支付的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于超过的部分无效,但对于符合法律要求的20%应当是有效的。因此,定金条款部分无效。

  (3)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天鹅公司。全宇公司替大兴公司购买的彩电数量是500台,但是天鹅公司人员误发为505台。全宇公司对多取得的5台彩电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由此受到损失的天鹅公司。

  (4)由天鹅公司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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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考点:共同抢劫犯罪中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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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抢劫犯罪中加重情节的认定。案例分析历来都是失分的主要部分,小编为大家精选了一些共同抢劫犯罪中加重情节的认定案例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裁判要旨

  在实施共同盗窃行为时,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拒捕行为,分别持枪和刀威胁抓捕人员,对持其他凶器的共犯亦也应认定具备了“持枪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

  案情

  2004年5月29日17时,蒋明汉伙同邓家兴(己判刑)及巴拉(绰号,在逃)携带胶刀窜入海南国营乘坡农场八队31号橡胶林段,为了偷橡胶水割了217株橡胶树,因橡胶水流的比较慢,三人离开橡胶林后又于当晚23时许返回该地收胶水,为防止被抓,邓家兴拿一把火药枪给巴拉,蒋明汉和邓家兴各拿一把砍柴刀。三人在收胶水时被埋伏在该林段的联防队员包围,蒋明汉等三人随即分别持枪和刀威胁抓捕人员说:“谁敢上来便开枪打死和用刀砍死谁。”当联防队员开枪警告蒋明汉等三人时,三人便丢下枪和刀各自逃跑。经鉴定,被偷割的橡胶树价值人民币8510元。2004年6月9日17时许,蒋明汉和邓家兴、巴拉因怀疑蒋成光向国营乘坡农场八队举报他们三人偷割橡胶树,为了报复蒋成光,蒋明汉等三人便持刀窜入蒋成光种植的槟榔园里将46株槟榔树砍掉,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人民币1840元。法律 教育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明汉犯抢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明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蒋明汉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及定性错误,量刑畸重为由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海南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蒋明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在行窃中为抗拒抓捕,当场持枪和刀威胁抓捕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蒋明汉为了泄愤报复而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又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被告人蒋明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不存在争议。本案最值得注意的是另外两个问题:

  一、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并没有使用枪支,而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使用了枪支,对此能不能视为是“持枪抢劫”?

  在这一问题上,笔者持肯定态度。首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所以将“持枪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就在于该行为侵犯的是多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管理的正常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持枪抢劫的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转化型抢劫犯罪中,尽管行为人之前并没有使用枪支,但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枪支,同样具有“持枪抢劫”所特有的危害性和目的性。如果不以“持枪抢劫”论,则无疑放纵了行为人对国家枪支管理正常秩序的侵犯,也违反了罚当其罪的原则。转化型抢劫犯罪各个阶段的行为具有整体性,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蒋明汉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枪支,是与他们先前所实施的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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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卷四案例分析题: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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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法律 教育网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

  (3)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

  (4)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

  参考答案(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张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张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应该认定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2)该女子应当赔偿。根据上题的分析,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张某照相机的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属于在活动中实际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赔偿。

  (3)不能。无因管理人没有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只得向被管理人请求返还或赔偿为执行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赔偿损失。

  (4)不应。该女子衣服破损是自己行为造成的,张某作为无因管理人只对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女子衣服破损并非由于张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张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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