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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大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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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济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分值占16分之多,国际经济法涵盖的知识点较多,与其他的法律条文不同的是,国际经济发更考考生的理解能力,考题相较之更为灵活,在读懂条文的基础上还需要你去学习相关理论。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大纲变化,希望能够对你带来帮助。

  国际经济法备考提示

  国际经济法在最近五年的平均分值为16分,国际经济法侧重在理解方面,其考题大多相当灵活,仅仅看法条是不够的,必须认真学习教材中的相关理论。

  【经典试题】

  1.甲公司依运输合同承运一批从某国进口中国的食品,当正本提单持有人乙公司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交货地法律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C.甲公司对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按货物的成本赔偿

  D.丙公司提走了货物,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B

  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具体法律适用,首先要看要求承运人承担何种责任,然后再进行确定。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2.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购买成套机器设备, 双方约定CIF价格,并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005年7月10日,买方中国甲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上载明2005年7月25日之前卖方乙公司要将机器设备装船发运。2005年7月27日,日本乙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该批成套机器设备由某船运公司的“金顺”号运输。但是,买方中国甲公司查明当时“金顺”号尚在非洲运货,提单系日本乙公司与承运人串通伪造。中国甲公司决定采取措施维护本公司的利益,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几项?

  A.中国甲公司可以待银行向日本乙公司付款后,以单据系伪造为由拒绝向银行付款

  B.日本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中国甲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C.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D.中国甲公司也可以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

  答案:BCD

  解析:由于银行仅负表面审查单据的义务,所以当卖方日本乙公司提交与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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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大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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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大纲变化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整理分享2016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大纲变化情况,仅供参考,欢迎参阅。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大纲与2015年相比无变化,考生可以参考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

科目   

2015年大纲   

2016年大纲   

位 置   

内 容   

位 置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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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备考资料: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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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备考资料:国际经济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国际经济法是三国之中最难的一门科目,无论是那些国际公约还是那些贸易术语都足够让人头疼的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之间相比较,两者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大致可以分成这么几个部分:国际货物贸易法、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世贸组织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的其他领域。而国际经济法虽然涉及内容庞杂,但考试重点始终集中在国际货物贸易法部分,且试题主要针对的还是基本概念和常识。对于国际货物贸易法中的货物买卖法,我们必须要掌握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公约的理解和记忆可以结合我国的《合同法》,有些类似,而司考中考得最多的国际贸易术语是FOB、CIF和FCA。对于这些贸易术语,我们应知道买卖双方什么时候义务最轻、什么时候义务最重、费用及风险如何分担等等,可列个表格比较记忆。对于货物运输法来说,我们应掌握提单及其欺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中对于承运人及托运人责任的规定和三者之间的不同。此处可结合我国《海商法》来理解。

  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方面,应重点掌握共同海损及委付,还有平安险。在国际支付方面,要知道一个商业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惯例可结合我国最高院的《信用证规定》来掌握。信用证独立及信用证欺诈的知识点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历年的司考题目中综合案例分析几乎都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其一是判断货物损失由谁承担,其二便是信用证欺诈。至于《对外贸易法》及“两反一保”比较简单,熟悉条文便可以。

  在WTO方面,了解其机构和决策程序、争端解决机制。在其他法律制度中,重点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易考多选题。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也易以案例形式出选择题。此外,对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及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一般了解便可。

  因为国际经济法离我们日常生活较远,所以大家学起来都会有难度。幸好司考的国经部分设置的都是比较简单的基础题目,只是大多以案例形式呈现。这些题目一般不会设置陷阱,而且重复率较高,因此建议把真题仔细吃透。如果能把真题中所涉及的知识点全部掌握,那么应付考试应该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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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大纲详解

  2016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大纲详解

  2016司法考试即刻到来,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广大考生精心整理2016司法考试中各个科目的大纲详解,下面将国际经济法的大纲分享给大家。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导 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考试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商业惯例、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熟悉并能够运用:FOB、CIF、CFR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救济。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通则的选用 2010年通则对200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的主要内容(新增术语DAT、DAP,主要术语FOB、CBF、CFR)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我国对公约的保留(保留与撤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 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 风险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基本要求:

  了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规定。

  理解: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的种类,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司法解释,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 班轮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提单的种类提单的内容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他运输单证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索赔时效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各方的关系、托收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熟悉并能够运用:信用证支付的相关原理、U...

2016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公平互利原则

  2016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分享关于20162016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的知识介绍,欢迎考生前来学习,希望能有所收获。

  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与平等有时是近义的,有时却是径庭的。在某些场合和特定条件下,表面上的“平等”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反之亦反。

  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二战以后,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新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往往遭到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者的轻视、侵害和践踏。发展中国家愈来愈感受到:仅仅从或主要从政治角度上强调主权平等原则往往只能做到形式上的平等,难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在某些场合,发达国家往往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发展中国家开始侧重从经济角度上、从实质上来重新审查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原则和形式平等问题,并对传统原则观念加以更新、丰富和发展,明确地提出了互利原则。

  互利,指的是各国在相互关系中,应当做到对有关各方互相都有利。反对为了利己,不惜损人,即不能以损害他国的利益来满足本国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压榨他国为手段,攫取本国单方的利益。民族利己主义和由此派生的霸权主义,是互利原则的死敌。国与国间的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只有真正地实行互利,才算是贯彻了平等的原则,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中国是国际社会中最早提出并积极推行平等互利原则的国家之一。在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地把平等互利规定为与一切外国建立外交关系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中国实行对外经济交往、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

  1954年4-6月,中国与印度、缅甸一起,率先把平等互利原则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等原则结合起来,共同积极倡导把这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平等互利原则与其他四项原则并列,成为举世公认的国际公法基本原则。

  ★在法理上必须澄清几个基本观念:

  第一,实施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既不是发达国家的恩赐和施舍,更不是发展中国家的讨赏和乞求。如今发达国家单向地给予发展中国家“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其实质是历史旧债的部分偿还,即历史上债务人的继承者对于历史上债权人的继承者的初步清偿。这本来就是国际公法上关于国家责任原则、国家继承原则以及政府继承原则的法定内容和法定要求。

  第二,“非互惠的”一词,并不完全准确。从局部的、短暂的角度看,给惠国不要求受惠国立即给予直接的反向回报,因而勉强可以说是“非互惠的”。但是,从全局的、长远的角度看,给惠国实际上从受惠国不断取得重大的回报和实惠。

  第三,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和垄断手段,可以随意操纵各类商品的价格,两类国家两类产品价格贵贱的悬殊,并不真正体现两类商品中所凝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重大差异。采取“非互惠的普惠待遇”,不过是对上述不公弊端的纠正,对弊端后果的补偿和补救,是“等价交换”和“等价有偿”等公平原则的恢复和重建。

  第四,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国际社会中各类国家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互相联系、互相储存和互相补益的。只有实现共同的发展,才能有效地...

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真题解析

国际经济法 司法考试卷一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一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中的国际经济法科目的考点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较为复杂,期竞争力也是极大的,能够顺利地通过司法考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算是打赢了一场大胜仗。你能赢得这场战争的胜利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提供“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40小题,请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弧中。每题1分)

  1、《2 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贸易术语分类的标准是( B )

  A. 英文字母顺序

  B. 卖方承担义务大小

  C. 交货方式

  D. 交货地点

  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英文字母排列,将国际贸易术语分为( A )组。

  A.四

  B.五

  C.六

  D.三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 B )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

  A.9

  B.13

  C.15

  D.11

  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 D )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

  A.9

  B.11

  C.15

  D.13

  5.《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大的术语是( C )。

  A.CIF

  B.CIP

  C.DDP

  D.DDU

  6.《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是 ( D )。

  A.CIF

  B.FOB

  C.DAF

  D.EXW

  7.《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是( A )。

  A. EXW

  B. FOB

  C. DAF

  D. CIF

  8、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FR条件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 C )

  A. 货交承运人

  B. 货交收货人

  C.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D. 货物到达目的地

  9.《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风险转移方面采取( B )原则。

  A. 以合同订立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B.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C. 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D. 以买方实际控制货物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1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仅适用于( A )。

  A.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B.具有不同国家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C.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D.卖方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1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 D )

  A. 卖方提供劳务或其它服务的买卖

  B.具有不同国家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C.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D. 营业地分...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国际经济法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考点归类精解

  2015年司法考试正在紧张备考中,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提供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及参考解析,希望能帮到大家。祝大家备考愉快、顺利通过考试!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汇总

一、单选题

40.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商谈进口特种钢材,乙公司提供了买卖该种钢材的格式合同,两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因两国均为公约缔约国,双方不能在合同中再选择适用其他法律

B. 格式合同为该领域的习惯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C. 双方可对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D. 如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公约的适用上不具有排他性,当事人双方仍可以在合同中再选择适用其他法律。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从性质上讲,格式合同既不是法律,在双方签字以前也不是真正的合同。格式合同只是贸易谈判的一方给另一方提供的建议性的文本,在当事人签字前不具有约束力。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可以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删节或补充,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填写了空白的项目并签字后,才能成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个有效的合同。

选项D错误。因为贸易术语主要是解决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及风险划分等问题,而没有涉及违约及违约救济等方面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因此,公约与术语可以同时适用。

41. 中国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CFR价格条件。货装船后,乙公司因始终未收到甲公司的通知,未办理保险。部分货物在途中因海上风暴毁损。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因此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B. 该批农产品的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给乙公司

C. 乙公司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因此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D. 海上风暴属不可抗力,乙公司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正确答案】 A

司法考试2016卷一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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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考生们有做2016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试题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名词解释)”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更多司法考试资讯、试题、考点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名词解释)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

  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4.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5.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6.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7.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8.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9. 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限制,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

  10.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12、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1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14、不质疑条款: 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5、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

  16、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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