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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考点汇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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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考点汇总【二】

  许可证标注事项总结与介绍

  1、《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许事事项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除此以外是登记事项(企业名称、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载明:证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范围、注册地址、配制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事项: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有效期限。(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许可事项变更(变更前30日申请):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

  登记事项变更(变更后30日申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

  3、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注意事项:

  (1)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的补充申请区分开。

  (2)和执业药师再注册分开,再注册条件是五条。

  (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2020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考点【二】

  广告不得含有的情形和内容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微、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020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考点【三】

  药品、假药和劣药

  1、药品

  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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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有关时效

  1、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是两年。

  (2)行政处罚的听证申请,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3)行政处罚的听证通知应当在听证七日前发出。

  2、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一般时效为60日。

  (2)行政复议的特殊时效只有在法律规定超过60日时才有效。

  (3)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4)行政复议决定在情况复杂的情况下,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人民法院接到诉状后,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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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中药炮制目的及对药物的影响

  ①掌握炮制的目的;

  ②熟悉炮制对中药化学成分生物碱、苷、挥发油、无机成分的影响;

  ③了解炮制对其他中药化学成分的影响。

  第一节 中药炮制的目的

  一、降低或消除药物毒副作用

  炮制除去或降低药物毒性

  方法:浸渍,漂洗,清蒸,单煮,加入辅料共同蒸、煮。

  原理:①降低毒性成分含量;②改变毒性成分结构;③加入辅料降低毒性。

  炮制可除去或降低药物的副作用。如鹅不食草生用对胃有刺激性,炒制或蜜制:可减小其副作用。

  二、改变或缓和药物的性能

  ①缓和药物偏盛的性味:太寒伤阳,太热伤阴,过辛耗气,过甘生湿,过酸损齿,过苦伤胃,过咸生痰

  ②制约药物偏性。如蜜炙甘草、蜜炙麻黄

  ③改变药性,以改变药物作用 ―→生地黄:性味苦寒,具清热、凉血、生津之功,常用于血热妄行引起的吐衄、斑疹、热病口渴等症:熟地黄:蒸制后药性变温,能补血滋阴、养肝益肾,凡血虚阴亏,肝肾不足所致的眩晕,均可应用。

  三、增强药物疗效

  ①炮制成饮片提高药效成分溶出率;

  ②蒸、炒、煮、煅等热处理亦可增加某些药效成分的溶出率。“逢子必炒”;

  ③辅料与药物起协同作用,增强疗效;

  ④制备新药,扩大临床用药范围。

  四、改变或增强药物作用的趋向

  ①改变药物作用趋向。如大黄:苦寒,为纯阴之品。其性沉而不浮,其用走而不守;酒制大黄:能引药上行,先升后降

  ②增强药物作用趋向。如生莱菔子:升多于降,用于涌吐风痰;炒莱菔子:降多于升,用于降气化痰,消食除胀。

  五、改变药物作用的部位或增强对某部位的作用

  ①引药归经; ②突出某一经的作用。【杏仁:入肺经,止咳平喘;入大肠经,润肠通便;杏仁制霜:作用专一】

  六、便于调剂和制剂 ①便于调剂时分剂量、配药方:水制软化,切制成一定规格的片、丝、段、块;

  ②便于粉碎:加热等处理,使之质地酥脆而便于粉碎;

  ③有利于有效成分提取:增加药效成分的溶出。

  七、洁净药物,利于贮藏保管:去除泥沙杂质,及残留的非药用部位和霉败品,保证临床用药的卫生和剂量的准确。

  ①分离不同药用部位,保证药效准确发挥;

  ②加热干燥,或杀死虫卵,利于贮藏保管;

  ③加热处理,使其中与苷共存的酶失去活性,避免贮藏过程中被酶解而使疗效降低。

  八、矫味矫臭:常用酒制、蜜制、水漂、麸炒、炒黄等方法炮制,起到矫臭矫味的效果,有利于病人服用。

  九、改善中药形质,提高商品价值

  ①通过去除杂质,提高商品内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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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执业药师药事与法规考点:执业药师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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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罚则

  1.违规获取证书人员的处罚: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格证书或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

  2.执业药师违规的处罚: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须如实上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备注《执业情况记录》栏内。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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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2016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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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明确执业药师的各个考点,出国留学网执业药师考试网整理了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的相关考点,考生们快来看看吧。

  执业药师2016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二)

  处理非正常事件的总结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过期和损坏药品的处理

  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P85,61条)非常重要

  A.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B.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C.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D.对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SFDA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2、处方保存期满后(处方管理办法,P127,50条)

  A.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B.登记备案

  C.方可销毁

  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P156,6条)

  A.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

  B.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C.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P126,36、40条)

  A 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①告知处方医师;②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B 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当①拒绝调剂;②告知处方医师;③应当记录;④按有关规定报告。

  C 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5、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①积极救治患者;②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③做好观察与记录;④按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P1...

2020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考点汇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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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考点汇总【四】

  双跨药品的管理要求

  (1)包装、标签、说明书管理

  “双跨”药品既能按处方药管理,又能按非处方药管理,因此必须分别使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种标签、说明书,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包装颜色应当有明显区别。“双跨”品种的非处方药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品种名单及其说明书范本之后,到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非处方药的审核登记,审核登记后使用非处方药包装、标签、说明书,按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2)商品名管理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药品商品名称不得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作用。据此,“双跨”药品不管是作为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管理,应当具有相同的商品名,并且其商品名称不得扩大或暗示药品作为处方药、非处方药的疗效。

  (3)销售管理

  “双跨”药品在作为处方药时,必须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经药师审核后才能购买,而作为非处方药时,患者可以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4)广告管理

  “双跨”药品作为“处方药”时不得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作为“非处方药”则可以在大众媒介上进行广告宣传。因此,“双跨”药品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进行适应症、功能主治或疗效方面的宣传,其宣传内容不得超出其非处方药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

  2020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考点【二】

  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划分标准及临床应用、处方分级:分级依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

  (1)非限制使用级——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的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非低小);初级职称医师,预防、局部、轻度感染,每年报告一次临床应用情况;

  (2)限制使用级——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的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限高大);中级职称医师,合并、重度感染,每半年报告一次临床应用情况;

  (3)特殊使用级——具有明显或者严重的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需要严格控制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价格昂贵(特不快少贵);高级职称医师,不得在门诊使用、会诊后应用,每半年报告一次临床应用情况。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2年调整一次,最短不少于1年。

  抗菌药物目录品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不得超过2种;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严格控制在3个品规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中的品种。

  抗菌药物临时采购:临床科室提出申请,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药学部门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原则...

2020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考点汇总【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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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考点汇总【七】

  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或者其标记药物。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取得省级公安、环保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由经过核医学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向能源部报送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抄报卫生部。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需要,对放射性药品实行合理布局,定点生产。申请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征得能源部的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筹建手续。

  第十二条 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手续,经能源部审查同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

  第十三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按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部征求能源部意见后审核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凡是改变卫生部已批准的生产工艺路线和药品标准的,生产单位必须按原报批程序经卫生部批准后方能生产。

  第十五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经营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安全、防护和废气、废物、废水处理等设施,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验机构,严格实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产品方可出厂,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经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可以边检验边出厂,但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时,该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卫生部和能源部。

  第十七条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供销业务由能源部统一管理。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给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订货。

  第十八条 放射性药品的进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

  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当报卫生部审批同意后,方得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的放射性药品品种,必须符合我国的药品标准或者其他药用要求。

  第十...

2020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考点汇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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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考点汇总【三】

  处方药的管理要求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1)标签、说明书

  对于进入流通领域的处方药而言,生产企业应将相应警示语或忠告语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说明书上“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我国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一般均属于处方药,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2)广告管理

  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专业性医药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其目的是严格管理,防止消费者可能产生误导,使消费者能正确地理解和使用处方药。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部门与时限

报告主体报告时限不良检测机构审核评价时间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15日内”报告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死亡病例调查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报“同级药监部门和卫生部门”、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其他药品不良反应“30日内”报告其他报告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个人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①经治医师报告;②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报告;③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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