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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适用条款相关的合同范本大全

司法考试卷一考点:法律适用

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 司法考试一卷考点 司法考试知识点

  本文“司法考试卷一考点:法律适用”,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一、法适用的目标

  (一)目标:获得合理的法律决定

  (二)“合理”的判断标准

  1.可预测性

  (1)这是形式法治的要求。

  (2)实现途径:应该尽量避免武断和恣意,三 九 考资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并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

  2.正当性

  (1)这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2)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3)法律人保障正当性的特殊要求:通过运用特定法律人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保证其法律决定与实质价值或道德的一致性。

  (三)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的紧张

  1.紧张的实质:这种紧张关系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

  2.一般解决方法:寻找最佳的协调。但是,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通常具有优先性。

  二、法适用的步骤

  (一)形式过程:三段论推理

  (二)实质过程

  1.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

  2.法律人在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3.法律人在确定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判的大前提即法律规范时,他对该国的法律必须有一种对法律“前理解”。

  4.法律人还必须为自己的选择提供理由。

  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一)“证成”的含义

  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

  (二)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含义

  从法律证成的角度看,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从上述的视角出发,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

  1.内部证成的含义

  (1)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不质疑前提)。

  (2)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

  (3)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

  2.外部证成的含义

  (1)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

  (2)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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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适用条款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免责条款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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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免责条款不适用性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例题解读,预祝每位考生能取得好成绩。

  2006年大年三十晚上,外出经商的郭某准备回家过春节,在公路上等候汽车,因当天刚下过下大雪,公路上车辆稀少。郭某等候多时,才拦到一辆个体出租车,但该车已挂出“停止营业”的标志,司机赵某准备回家休息。郭某说明自己要赶火车回家,再三恳求赵某送至火车站。赵某提出“路面太滑,如发生意外本人概不负责,并且加倍收费”。郭某急于赶车,表示同意。当车行至一转弯处,由于路面太滑,赵某又采取紧急措施不当,该车撞伤路边行人宋某后又撞到电线杆上,并将乘车的郭某撞成重伤,车也撞坏了。郭某和宋某都被随后赶来的120送往医院抢救。郭某要求司机赵某赔偿,宋某也要求赵某赔偿其损害。赵某称他事先与郭某有约定,本人对此事故不负责任,损坏的车辆及对宋某的损害应由郭某一人负责。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法院。试分析本案中民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答:本题涉及免责条款的效力和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是双方的合意,但并不意味着它就一定有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样的规定主要是鉴于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在本质上违反了法律关于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若实施此种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当事人不能根据双方的协议免除责任。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排除其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责任或者损害对方人身安全的责任,必将给法律秩序造成威胁,有悖我国的立法宗旨和社会公德。现实生活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常常利用自己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优势地位,强迫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苛刻条件,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对合同当事人订立免责条款的权限不加以限制,必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合同法》对免责条款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

  本案中,郭某与赵某之间事先达成口头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赵某所说的“如发生意外本人概不负责”违反了《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赵某不能因为存在这样的约定而免责。因此,郭某和宋某的损失应当由赵某赔偿。

  另外,本题还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具体来讲,为侵权性违约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损害,符合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本题中,郭某和赵某原本存在合同关系,赵某应负责安全地把郭某送到车站。而赵某不仅没有把郭某送到医院,还致使郭某受到伤害,既侵犯了郭某的人身健康,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以及相关民法原理,在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竞合的情况下,只能择一请求。因此,郭某既可以选择要求赵某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郭某还可以在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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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留学需要注意哪些法律条款

美国留学 美国留学生活 美国留学生活经验

  对于很多想去美国留学的人们来说,不知道准备的怎么样呢?那么今天就和出国留学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在美国留学需要注意哪些法律条款?

  学分出勤率

  在校全日制学生持F1签证,本科生每学期必须修满12个学分,研究生则要求9个学分。注册不满足要求的学生将失去学生身份。全日制学生出勤率需达到85%以上或90%以上,否则有被注销F1签证的危险。想转学的留学生必须到获取签证的学校报到就读至少一年方可转学,否则将失去学生身份。

  初到美国一年之内,学生转学必须取得当前(最初的)学校的批准,并在美国国土安全部备案。在一年之后,学生可随意转学,只要取得其他学校的录取并在美国国土安全部备案后,即可转学。

  留学生实习与就业

  毕业时请提前申请毕业实习,根据自己的实习情况向移民局推荐批准毕业实习,获得一年的实习期。在此期间,你可以工作,并让你的雇主替你申请工作签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H-1B。毕业后若没有申请毕业实习,将有30天的合法居留缓冲期。

  如果没有到校报到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学校终止你的学生身份,你的合法居留缓冲期为0天,必须立即出境,否则将视为非法居留。如果在美国非法居留超过3个月,将面临3年内不得入境美国的惩罚。非法居留超过一年,将面临10年内不得入境美国的惩罚。

  驾照

  美国驾照除了是开车的许可证还可以作身份证件。在日常生活的许许多多地方你都会用到它。每个人只能拥有一个州的驾照。

  社会安全号(SSN)或个人报税号(ITIN)

  如果在美国有一份工作,必须申请一个社会安全号(SSN)或个人报税号(ITIN)进行报税。只要有超过600美元的年收入就必须报税。持有效证明文件证明本人是在美国合法居留和工作,就可以在当地社会安全局申请一个社会安全号(SSN)或个人报税号(ITIN)。

  建议在学校期间通过oncampus打工取得社会安全号。

  烟和酒精饮料

  不满21岁,不能饮酒也不能买酒,未满18岁,不能吸烟也不能买烟。在未满21足岁前,严禁喝酒抽烟,连啤酒都不能喝。所以,酒吧也不能去。在美国,买酒买烟进酒吧,都要看驾照,以确定是否符合法定年龄的规定。若是弄个“大龄”证件,那就多了一条罪状:伪造证件。

  各州处罚标准不一。在奥列岡州,可判入狱长达5年并罚款12万5千美元(tofive years in prison and a $125,000 fine)。

  毒品

  购买、拥有、携带、和使用毒品是违法行为,会被逮捕、追究刑事责任且被驱逐出境。有此纪录的人,将不被批准取得美国绿卡。

  酒醉或疲劳驾车

  喝了一听啤酒1小时之内不得驾车,吃泰诺之类有催眠效果的流感药之后,4小时之内不得驾车。酒醉驾车或事故后逃逸,无论后果如何,是否造成伤害,都是刑事犯罪。一经查出,会被逮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可能被驱除出境。有此纪录的人,将不被批准取得美国绿卡。

 

[标准版]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趸交保费方式不适用)

趸交保费 残疾免交保费条款
《[标准版]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趸交保费方式不适用)》一文发表于2013年04月13日,欢迎您访问出国留学网的合同范本频道https://m.liuxue86.com/hetongfanben/,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趸交保费 残疾免交保费条款 趸交是什么意思的内容,以及《[标准版]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趸交保费方式不适用)》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意外残疾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当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保险年度“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为1年。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本附加条款的到期日为主合同该保单年度最后一日。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将本附加条款的续保保险费及主合同保险费一并交付后,本附加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主合向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的年交保险费为每万元保险金额人民币6元。投保人按照主合同约定方式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免责条款不适用性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知识点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的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免责条款不适用性案例分析

  2006年大年三十晚上,外出经商的郭某准备回家过春节,在公路上等候汽车,因当天刚下过下大雪,公路上车辆稀少。郭某等候多时,才拦到一辆个体出租车,但该车已挂出“停止营业”的标志,司机赵某准备回家休息。郭某说明自己要赶火车回家,再三恳求赵某送至火车站。赵某提出“路面太滑,如发生意外本人概不负责,并且加倍收费”。郭某急于赶车,表示同意。当车行至一转弯处,由于路面太滑,赵某又采取紧急措施不当,该车撞伤路边行人宋某后又撞到电线杆上,并将乘车的郭某撞成重伤,车也撞坏了。郭某和宋某都被随后赶来的120送往医院抢救。郭某要求司机赵某赔偿,宋某也要求赵某赔偿其损害。赵某称他事先与郭某有约定,本人对此事故不负责任,损坏的车辆及对宋某的损害应由郭某一人负责。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法院。试分析本案中民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答:本题涉及免责条款的效力和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 法律 教育网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是双方的合意,但并不意味着它就一定有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样的规定主要是鉴于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在本质上违反了法律关于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若实施此种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当事人不能根据双方的协议免除责任。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排除其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责任或者损害对方人身安全的责任,必将给法律秩序造成威胁,有悖我国的立法宗旨和社会公德。现实生活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常常利用自己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优势地位,强迫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苛刻条件,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对合同当事人订立免责条款的权限不加以限制,必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合同法》对免责条款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

  本案中,郭某与赵某之间事先达成口头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赵某所说的“如发生意外本人概不负责”违反了《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赵某不能因为存在这样的约定而免责。因此,郭某和宋某的损失应当由赵某赔偿。

  另外,本题还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具体来讲,为侵权性违约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损害,符合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本题中,郭某和赵某原本存在合同关系,赵某应负责安全地把郭某送到车站。而赵某不仅没有把郭某送到医院,还致使郭某受到伤害,既侵犯了郭某的人身健康,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以及相关民法原理,在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竞合的情况下,只能择一请求。因此,郭某既可以选择要求赵某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郭某还可以在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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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 民事案件适用法律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们分享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希望对网友们能有所帮助,欢迎考生们前来借鉴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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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卷四案例分析:免责条款不适用性案例分析(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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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大年三十晚上,外出经商的郭某准备回家过春节,在公路上等候汽车,因当天刚下过下大雪,公路上车辆稀少。郭某等候多时,才拦到一辆个体出租车,但该车已挂出“停止营业”的标志,司机赵某准备回家休息。郭某说明自己要赶火车回家,再三恳求赵某送至火车站。赵某提出“路面太滑,如发生意外本人概不负责,并且加倍收费”。郭某急于赶车,表示同意。当车行至一转弯处,由于路面太滑,赵某又采取紧急措施不当,该车撞伤路边行人宋某后又撞到电线杆上,并将乘车的郭某撞成重伤,车也撞坏了。郭某和宋某都被随后赶来的120送往医院抢救。郭某要求司机赵某赔偿,宋某也要求赵某赔偿其损害。赵某称他事先与郭某有约定,本人对此事故不负责任,损坏的车辆及对宋某的损害应由郭某一人负责。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法院。试分析本案中民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答:本题涉及免责条款的效力和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是双方的合意,但并不意味着它就一定有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样的规定主要是鉴于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在本质上违反了法律关于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若实施此种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当事人不能根据双方的协议免除责任。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排除其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责任或者损害对方人身安全的责任,必将给法律秩序造成威胁,有悖我国的立法宗旨和社会公德。现实生活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常常利用自己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优势地位,强迫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苛刻条件,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对合同当事人订立免责条款的权限不加以限制,必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合同法》对免责条款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

  本案中,郭某与赵某之间事先达成口头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赵某所说的“如发生意外本人概不负责”违反了《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赵某不能因为存在这样的约定而免责。因此,郭某和宋某的损失应当由赵某赔偿。

  另外,本题还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具体来讲,为侵权性违约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损害,符合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本题中,郭某和赵某原本存在合同关系,赵某应负责安全地把郭某送到车站。而赵某不仅没有把郭某送到医院,还致使郭某受到伤害,既侵犯了郭某的人身健康,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以及相关民法原理,在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竞合的情况下,只能择一请求。因此,郭某既可以选择要求赵某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郭某还可以在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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