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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要求

合同格式 合同格式条款特点 合同条款特点和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出国留学网小编整理了“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要求”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要求

  格式条款

  在商品经济中,合同是人们大量使用的。但有一种合同更为快捷、简便,方便交易,于是出现了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先只拟定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该类条款就称为格式条款。相对人仍可就合同中的其他非格式条款进行磋商。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就在于:格式合同是全部采取格式条款的合同。

  格式条款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

  第二,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但这个通则规定的标准条款无效的情形只有一点:就是“对方不能合理预见的”。对这种“意外条款”只要“对方明确地表示接受”,就是有效的,而不考虑该条款内容的合理与否,公平与否,可见其对标准条款所作的价值判断只是在“磋商与否”、“对方接受与否”一点。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合同已经十分普遍。比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供电、供水、供热合同和邮政电信服务合同等。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利弊均有。一方面,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可以使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地位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但是在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也易产生严重的弊端:格式合同大多以垄断为基础,而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格式合同的利用,只充分实现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合同自由,而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极为有限的。格式合同的利用,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由于格式条款提供者处于垄断地位,而对方当事人处于别无选择的境地,因而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可以把不公平条款强加于对方当事人,如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规定对方必须放弃某些权利等等。

  由于格式合同目前的使用率比较高,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又有容易引起纠纷的弊端,因此法律对格式合同不能采取一概否认或一概认同的态度。只有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依《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地使用格式条款,才能实现对格式合同兴利抑弊的目的,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提高合同的履行率,保证交易安全,顺利实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格式条款的要求

  对格式条款的要求《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

与格式条款相关的合同格式

2018年一建《项目管理》知识点:格式条款

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 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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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一建《项目管理》知识点: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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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导游政策法规考点: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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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念: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特征:a.单方事选决定性;b.重复使用性;c.书面明示方式;d.法律或事实上的垄断性。(法律上的垄断性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如铁路、自来水、煤气、电力供应等,享有的经营垄断权,事实上的垄断性如保险合同的订立)

  3、利弊:利的方面:a.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b.可弥补法律不足;c.可预测经营成果

  弊的方面:可能产生事实上的不公平

  4、提供格式条款者的责任(义务)

  a、遵循公平原则(如旅行社出境旅游7天,国内旅游3天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的问题分析);b、履行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5、格式条款无效的问题

  A、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5类情形)

  a、《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5种)

  ①一方经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b.《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免责条款”无效的2种情形)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c.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免除自己责任(如店堂告示、探险旅游安全警示问题分析); d.加重对方责任; e.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如旅游强制购物问题)

  B、判定依据(4点)

  a.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b.是否严重违背社会公德;

  c.是否背离合同本质; d.是否严重背离合同公正原则

  6、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原则

  a.解释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原则

  案例分析:案例库4分析。“遥看五指山,俯看万泉河”案例分析。

  b.解释采用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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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格式条款相关的旅游政策与法规

2017年导游资格证考试《政策与法规》辅导资料: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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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导游资格证考试《政策与法规》辅导资料:格式条款

  1、概念: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特征:a.单方事选决定性;b.重复使用性;c.书面明示方式;d.法律或事实上的垄断性。(法律上的垄断性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如铁路、自来水、煤气、电力供应等,享有的经营垄断权,事实上的垄断性如保险合同的订立)

  3、利弊:利的方面:a.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b.可弥补法律不足;c.可预测经营成果

  弊的方面:可能产生事实上的不公平

  4、提供格式条款者的责任(义务)

  a、遵循公平原则(如旅行社出境旅游7天,国内旅游3天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的问题分析);b、履行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5、格式条款无效的问题

  A、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5类情形)

  a、《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5种)

  ①一方经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b.《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免责条款”无效的2种情形)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c.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免除自己责任(如店堂告示、探险旅游安全警示问题分析); d.加重对方责任; e.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如旅游强制购物问题)

  B、判定依据(4点)

  a.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b.是否严重违背社会公德;

  c.是否背离合同本质; d.是否严重背离合同公正原则

  6、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原则

  a.解释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原则

  案例分析:案例库4分析。“遥看五指山,俯看万泉河”案例分析。

  b.解释采用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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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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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伙伴们想参加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吗?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格式条款”,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格式条款

  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拟定,且在合同谈判中不容对方协商修改,条款内容难免有不公平之处。所以《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及解释作有特别规定。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
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 A.公平的义务
B.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规定了无效的格式条款 A.具有第52条、第53条规定情形的
B.免除自己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
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A.按通常解释
B.按不利于条款提供方解释
C.按非格式条款解释

  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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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2017《经济法》难点:合同格式条款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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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会计职称2017《经济法》难点:合同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釆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重点】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重点】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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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法规定

  答: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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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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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制。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格式条款,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1.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内涵。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依照对方的要求作出说明(《合同法》第39条;《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

  2.违反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1)该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巳经订人合同,成为合同的内容。

  (2)对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仅该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解 (二)》第9条)。

  (3)若未提请注意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效事由,该格式条款自始无效(没有必要撤销了)(《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

  (二)格式条款的无效(《合同法》第40条)

  已经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亦无效:

  1.“免除其责任”。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2.“加重对方责任”。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偷一罚十”)。

  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例如,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对受领的具有严重瑕疵的标的物只能请求修理或更换,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价金,亦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再如,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只能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而不能提起诉讼或仲裁。又比如对普通商品规定“商品离柜,概不退换”的格式条款。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顺序依照下列规则确定格式条款的含义:

  1.非格式条款优先。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3.依照通常解释该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含义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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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提前两周以600元订购了海鸥航空公同全价1000元的六折机票,后因临时改变行程,刘某于航班起飞前一小时前往售票处办理退票手续,海鸥航空公司规定起飞前两小时内退票按机票价格收取30%手续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三·7题一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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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要求

格式条款 要求

  《格式条款的要求》是由出国留学网合同格式栏目小编精心为大家准备的,欢迎大家阅读。

  对格式条款的要求《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依此规定,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有以下特别要求:

  第一.格式条款应公平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未能经对方当事人协商,且对方也不能与提供方协商,因此,从格式条款拟定上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就应遵行公平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将义务和责任全推给对方,将权利全留给自己。依《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除因具有与其他非格式条款相同的无效原因而无效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二.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并予以说明由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并不能就格式条款提出修改的要求,而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拒绝,相对方往往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注意不够或者不理解条款的内容,因此,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对方要求就该条款内容作出说明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予以说明,以便相对人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条款。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虽提请对方注意但未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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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格式条款相关的合同格式

合同格式条款特点

合同格式 特点
合同格式条款特点

  《合同格式条款》是由出国留学网合同格式栏目小编精心为大家准备的,欢迎大家阅读。

  何谓格式条,各国和地区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法国表述格式条款为“标准合同”与“附合合同”。日本将格式条款称为“普通条款”。而德国对应的是“一般条款”或者“一般交易条款”。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或“定式契约”。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

  格式条款

  在商品经济中,合同是人们大量使用的。但有一种合同更为快捷、简便,方便交易,于是出现了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先只拟定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该类条款就称为格式条款。相对人仍可就合同中的其他非格式条款进行磋商。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就在于:格式合同是全部采取格式条款的合同。

  格式条款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第二,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但这个通则规定的标准条款无效的情形只有一点:就是“对方不能合理预见的”。对这种“意外条款”只要“对方明确地表示接受”,就是有效的,而不考虑该条款内容的合理与否,公平与否,可见其对标准条款所作的价值判断只是在“磋商与否”、“对方接受与否”一点。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合同已经十分普遍。比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供电、供水、供热合同和邮政电信服务合同等。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利弊均有。一方面,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可以使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地位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但是在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也易产生严重的弊端:格式合同大多以垄断为基础,而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格式合同的利用,只充分实现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合同自由,而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极为有限的。格式合同的利用,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由于格式条款提供者处于垄断地位,而对方当事人处于别无选择的境地,因而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可以把不公平条款强加于对方当事人,如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规定对方必须放弃某些权利等等。

  由于格式合同目前的使用率比较高,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又有容易引起纠纷的弊端,因此法律对格式合同不能采取一概否认或一概认同的态度。只有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依《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地使用格式条款,才能实现对格式合同兴利抑弊的目的,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提高合同的履行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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