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罚适用之假释有关考点

  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罚适用之假释有关考点,一起来看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罚适用之假释有关考点

  刑法中的常见考查以案例题目为多,通过案例题目来考查背后涉及到的知识点,在这个过程中仍然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去精准记忆刑法里面的规定,这样才能够在案例题目中准确作出选择。刑罚部分除了五大主刑和四大附加刑的适用方式需要掌握之外,还有累犯、缓刑、假释、减刑、自首和立功等刑罚适用方式需要大家重点把握其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在案例题目中可以精准判断。

  刑罚的适用方式包括累犯、缓刑、假释、减刑、自首和立功。今天主要提炼的是关于假释的相关考点。假释在考查时重点考查假释的适用情形和不得适用假释的禁止情形,所以需要大家重点记忆假释的条件,在案例题中能够准确进行判断。

  假释也就是指提前释放,对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为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将其释放。

  一、适用条件

  (一)积极要件

  1.刑度要求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假释,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则不可以适用假释制度,所以在案例题中如果涉及到被判处管制或拘役的张三是否适用假释制度,答案是不能。因为只有被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的才可以适用假释。这是假释在刑度条件上必须满足的要求。

  2.时间要求

  假释除了在刑度上要求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之外,在执行时间上也作出了具体的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这一时间上的要求在案例考查中经常会涉及到,例如2000年张三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因为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危险,被依法假释,上述案例是否符合假释的要求?答案是不符合,因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方可以假释,张三在2010年时仅仅实际执行了10年,不满足十三年的要求,还不能进行假释。

  3.社会危险性条件

  社会危险性条件是除了刑度要符合要求之外,另外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假释后对居住社区没有影响。这一条件更多是在文字性考察,对危险性条件进行反向表述,让大家在选项中进行辨别。例如张三2005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监狱服刑时经常寻衅滋事,不遵守监狱管理规定,2012年被假释,上述案例是否符合假释要求?答案是不符合,原因在于虽然刑度和时间要求满足,但是张三不遵守监规,有再犯罪的危险,所以不可以适用假释制度。

  (二)消极条件

  假释的消极条件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消极条件中对于几类特殊的暴力犯罪和刑度时间都作出了禁止适用假释的规定,在案例题目中经常容易围绕消极条件来考察。例如下列四种情形中可以适应假释制度的是①因盗窃罪被判处管制的张三②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李四③因为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王五④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黄六,在上述四种情形中可以适用假释的是③④两种情形,情形①因为刑度是管制,不符合有期和无期徒刑的要求,情形②因为属于抢劫这一禁止类罪名,且刑期超过十年,不可以适用假释;情形③贪污罪不在禁止的暴力罪名范围里,所以可以适用假释制度;情形④放火罪在禁止的罪名中,但是刑期仅为七年,不符合十年以上的要求,所以依然适用假释制度,综上,情形③④可以适用假释制度。

  二、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的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例如张三因为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已经执行完10年,张三能否假释?假释之后的考验期是多长时间?张三能够进行假释,因为有期徒刑已经执行了二分之一以上,假释之后的考验期是剩余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也就是五年;如果张三因为诈骗被判处了无期徒刑,那么假释的考验期是十年。

  三、法律效果

  (一)假释期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二)积极后果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犯新罪或者有漏罪未处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禁止令的,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视为已经执行完毕,并且公开予以宣告。比如张三因为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六年后被假释,那么在四年考验期内没有触犯任何禁止事项,那么张三十年有期徒刑视为已经执行完毕。

  结合上段案例,假释考验期间的张三,能否成立累犯?答案是不能,因为假释考验期间的张三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也就不能成立累犯;那么假释期满的张三能否成立累犯?答案是可以,因为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所以可以成立累犯。上述两种情形也是假释和累犯容易结合一起出案例题考查的地方。

  (三)消极后果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有漏罪未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禁止令的,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或者执行原判刑罚。比如张三在2000年因为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被假释,假释期为4年,2007年发现之前有漏罪故意伤害罪未处理,那么就要对张三的盗窃罪撤销假释,两罪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张三在2008年因为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那么张三也要被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四年刑期。

  以上就是刑罚适用中假释所包含的内容,最后用一个表格来做对比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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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责任年龄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重点和高频考点,这需要大家认真记牢和区分。所以今天针对这个重要的知识点,咱们进行学习和记忆。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 14 周岁

  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责任年龄:14 周岁以上不满 16 周岁

  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8 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年龄:16 周岁以上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规定的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并且应自行为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为单位计算实足年龄。例如,“不满14周岁”,包括周岁生日在内,“已满14周岁”则应从周岁生日之第二天起计算,其他不满16周岁,不满18 周岁的均应依此计算。

  【例题练习】

  1.我国刑法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A.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B.免除处罚

  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考点预测:缺席审判制度

  2018年10月26日,《<刑诉法>修正案》以国家主席第10号令的形式,正式颁布实施。本轮修改有一个亮点是我们国家为了强化反腐败高压态势,加大对外逃贪官惩治的重要回应和制度设计,即“缺席审判制度”,我国最新刑诉法在第五编中将其单独列为一章,作为第三章。

  一、适用情形

  1. (1)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刑诉法》291条第一款)

  2.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刑诉法》296条)

  3.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刑诉法》297条第一款)

  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刑诉法》297条第二款)

  二、管辖权确定标准

  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刑诉法》291条第二款)

  三、具体程序设计

  1. 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刑诉法》292条)

  2. 辩护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指定辩护)。(《刑诉法》293条)

  3. 救济

  (1)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变更为一般程序的情形

  (1)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2)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大家在按照以上的知识梳理逻辑学习了以上部分后,可以看一下下面这道题。

  例题1:(单选)下列关于我国《刑诉法(2018年修正案)》的有关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缺席审判

  B.贪污贿赂案件符合缺席审判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C.被缺席审判的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只能通过检察院的抗诉程序进行救济

  D.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本题答案为D。其余ABC为什么错了,大家可以仔细比对以上知识点来进行巩固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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