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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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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复习司法刑事诉讼法,每天看一些刑事诉讼法考点,辅以,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欢迎您阅读下载!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2、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3、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法律||教育网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 “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

与过失致人死亡民事赔偿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误把同伴当成猎物,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以案释法案例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误把同伴当成猎物,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误把他人当猎物致人死亡的案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受被害人黄某之邀,各自携带改制的射钉枪及矿灯一起到安溪县福田乡某山场打猎,并在该山场半山腰一岔路口处分开行走,黄某在该分岔路口上方行走,吕某在下方行走。后吕某发现山上有一亮点,以为是猎物,举枪朝该亮点处瞄准射击,并向该亮点处走去,发现黄某躺在地上,右眼眉毛上方有一弹孔,已失去知觉。吕某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和医务人员先后赶到出事地点对黄某进行抢救,但黄某已死亡。后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向被告人吕某提取并扣押其用来打猎改制的射钉枪和被害人黄某携带的改制的射钉枪,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两支改制的射钉枪均认定为枪支,均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积极与死者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被告人吕某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吕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吕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吕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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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过失致人死亡民事赔偿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民事赔偿协议书

合同范本 民事赔偿协议书
   签订合同时为了维护交易更加公平的进行,无论是哪一方利益亏损,只要签了合同,就都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使交易更加顺利并且完美化。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m.liuxue86.com/hetongfanben/

  民事赔偿协议书

  (参考格式)

  协议双方:

  甲方: ,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 。

  乙方: ,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 。

  ,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编号: 。

  乙方系×××的妻儿。×××(系甲方雇工)于 年 月 日在为甲方(系

  ×××生前雇主)劳动时,因电击死亡。为解决因×××死亡的善后赔偿事宜,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电动三轮车主,为啥被叛过失致人死亡罪

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知识点

  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电动三轮车主,为啥被叛过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被告人杜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有偿搭载被害人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陈某与杜某发生口角后要求停车,杜某未停车,陈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跳车,摔倒在地,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杜某在发现陈某跳车摔倒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结果】

  近日,罗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在驾驶车门没有锁止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应当预见如不停车可能会发生被害人强行下车,从而产生人身伤害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停车,导致被害人从其驾驶的车辆上强行下车致死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山县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理解析】

  本案不构成意外事件

  本案主审法官王祖华表示,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在客观上必须造成了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或者过失。

  本案中,杜某在驾驶车门没有锁止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在与被害人陈某发生口角后,陈某要求其停车,其应当预见如不停车可能会发生被害人强行下车,从而产生人身伤害的后果,所以杜某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能够预见自己不停车的危害后果。由此可见,杜某的行为不能被定性为意外事件,所以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不能再以意外事件对其进行免责,而应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有很大不同

  王祖华表示,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的特征。

  在认识因素上,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是有认识的,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根本没有认识。这是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认识因素上的关键所在。

  在意志因素上,故意犯罪的行为人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犯罪在意志因素上是一种否定的心理态度,对于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完全是排斥的,与其主观心理态度相违背。

  本案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伤害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本案中,杜某在驾驶车门没有锁止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在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作为司机一般认为乘客不会在正在行驶的车辆上跳车,杜某不可能对自己不停车的行为可能产生致人死亡危害后果是明知的。王祖华指出,从案情来看,不能推定出被告人杜某明知自己的危害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也就是说,被告人杜某在主观认识上不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要求。故意伤害罪要求被告人有伤害的故意,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陈某初次相识,二人不存在积怨,从见面到案发的时间间隔较短,彼此不至于产生过大的仇恨,二人只是发生口角,所以从主观意志上看,杜某不可能存在实施伤害陈某行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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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书范本

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书 民事赔偿和解协议范本 关于民事赔偿和解协议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常会有民事事件,许多情况下都会通过民事赔偿和解协议来进行和解。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经济和解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民事经济和解协议书范本(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吃饭期间因__________________导致__________________。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并支付乙方治疗所需费用,同时积极并妥善处理与乙方的人身伤害赔偿事宜。现经乙方主动提出,要求甲方给予一次性伤害赔偿费用,故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一次性赔偿协议:

  一、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因乙方人身损害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已由甲方全部支付给乙方;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即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人身损害损失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由甲、乙双方签字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一次性补助金为甲、乙双方所自愿协商之数额;或与法定数额有所出入,此为乙方自愿对其合法权利进行的适当处分,即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权利。

  四、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并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护理、营养、交通等相关费用;乙方自行决定此费用的分配方式,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基于乙方所受之伤有可能可以评定伤残等级,乙方自愿表示放弃伤残等级鉴定,甲方所赔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已经包括乙方可能达到伤残评定等级后的相应残疾赔偿金等一切费用。

  六、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仲裁等方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伤害等有关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对乙方所发生的人身伤害负有过错或承担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甲方按照本协议支付完本协议约定的赔付款项时,甲乙双方所有的权利义务完全终止,双方不再具有任何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经济和解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系______的______。______(系甲方雇工)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为甲方(系______生前雇主)劳动时,因____________。为解决因__________________的善后赔偿事宜,

  甲、乙双方...

2017年工伤死亡赔偿抚恤金标准

工亡赔偿抚恤金标准 工亡抚恤金标准

  【2017年工伤死亡赔偿抚恤金标准】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下面以上海市以及四川省为例,为大家提供最新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以供参考。

  2017四川省目前执行的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四川省目前执行的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按照川府发2006(13)号即川劳社(2006)17号文件执行,丧葬费补助标准为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怃恤金标准为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8个月计发,总计为12个月。

  2017最新上海市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2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12元。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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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聘请律师合同

虚假陈述 五粮液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聘请律师合同》一文发表于2013年04月13日,欢迎您访问出国留学网的合同范本频道https://m.liuxue86.com/hetongfanben/,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虚假陈述 五粮液虚假陈述 佛山照明虚假陈述的内容,以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聘请律师合同》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_________因_________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及与诉讼相关事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厂房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大全6篇)

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厂房工伤赔偿大全

  用通俗的话来说,合同是我们签署的一份协议,保障自己的协议,一份合适的合同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签订好了适合自己的合同范本之后,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你知道怎样才能拟定出一份优质的合同吗?小编特地为您收集整理“厂房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大全6篇)”,欢迎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厂房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大全6篇)(篇一)

  甲方:××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

  1、××,××之妻。身份证号码:………。

  2、××,××之子,身份证号码:………。

  3、××,××之父。身份证号码:………。

  4、××,××之母。身份证号码:………。

  乙方××之夫××系甲方工人,因工作原因于xxxx年x月x日发生工伤事故,因医治无效于xxxx年x月xx日死亡。xx,性别 , 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供养亲属及直系亲属身份情况:

  父亲:xx,年龄:xx岁,出生日期:xxx年xx月xx日,家庭住址: ;

  母亲:xx,年龄:xx岁,出生日期:xxx年xx月xx日,家庭住址: ;

  配偶:年龄:xx岁,出生日期:xxx年xx月xx日,家庭住址: ;

  子女:年龄:xx岁,出生日期:xxx年xx月xx日,家庭住址: ;

  为妥善解决××死亡善后事宜,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赔偿金额:

  甲方向乙方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 万元,该费用包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甲方应依法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双方对该数据依法进行了核算。经乙方确认,乙方已明确知悉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各项权利,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

  乙方及其近亲属自愿放弃基于xxx工伤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不得再就工伤赔偿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

  二、付款方式和期限:

  甲方于xxxx年x月xx日前支付乙方全部赔偿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乙方开具收款收条。该款项在乙方的分配方式为:xxx人民币 元,xxx人民币 元,xxx人民币 元,xxx人民币 元,乙方各位成员不持异议。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余款。乙方违约的,需支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通讯费、律师费等。

  3、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确认其为xxx的全部直系亲属,并已得到所有近亲属的授权及认可,已清楚了解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清楚明白,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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