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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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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复习司法刑事诉讼法,每天看一些刑事诉讼法考点,辅以,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欢迎您阅读下载!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2、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3、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法律||教育网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 “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

与抢劫致人死亡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误把同伴当成猎物,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以案释法案例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误把同伴当成猎物,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误把他人当猎物致人死亡的案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受被害人黄某之邀,各自携带改制的射钉枪及矿灯一起到安溪县福田乡某山场打猎,并在该山场半山腰一岔路口处分开行走,黄某在该分岔路口上方行走,吕某在下方行走。后吕某发现山上有一亮点,以为是猎物,举枪朝该亮点处瞄准射击,并向该亮点处走去,发现黄某躺在地上,右眼眉毛上方有一弹孔,已失去知觉。吕某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和医务人员先后赶到出事地点对黄某进行抢救,但黄某已死亡。后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向被告人吕某提取并扣押其用来打猎改制的射钉枪和被害人黄某携带的改制的射钉枪,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两支改制的射钉枪均认定为枪支,均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积极与死者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被告人吕某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吕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吕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吕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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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抢劫致人死亡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学习知识要学以致用,多多练习!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交通肇事罪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罪名,但有很多同学还不能搞懂交通肇事罪的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区别,今天通过两个小练习掌握一下两者的区别。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基本的交通肇事罪需要达到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的结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重点看驾驶人是否想逃避救助义务。如果是为了逃避救助离开现场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的逃逸。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

  逃逸致人死亡要求,在驾驶人逃逸之前已经构成基本的交通肇事罪。并且逃逸和死亡有因果关系,被害人是因为逃逸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牛刀小试】

  1.甲无证开车。撞伤一人,逃逸。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2.甲开车,撞死一人,逃逸。

  1.【答案】因逃逸致人死亡。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根据第五项规定。逃逸前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然后因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

  2.【答案】交通肇事罪。解析:交通肇事逃逸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前提,因被害人已经死亡,不存在救助义务。导致了一人死亡的结果。故仅成立交通肇事罪。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强制措施之逮捕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电动三轮车主,为啥被叛过失致人死亡罪

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知识点

  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电动三轮车主,为啥被叛过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被告人杜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有偿搭载被害人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陈某与杜某发生口角后要求停车,杜某未停车,陈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跳车,摔倒在地,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杜某在发现陈某跳车摔倒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结果】

  近日,罗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在驾驶车门没有锁止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应当预见如不停车可能会发生被害人强行下车,从而产生人身伤害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停车,导致被害人从其驾驶的车辆上强行下车致死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山县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理解析】

  本案不构成意外事件

  本案主审法官王祖华表示,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在客观上必须造成了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或者过失。

  本案中,杜某在驾驶车门没有锁止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在与被害人陈某发生口角后,陈某要求其停车,其应当预见如不停车可能会发生被害人强行下车,从而产生人身伤害的后果,所以杜某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能够预见自己不停车的危害后果。由此可见,杜某的行为不能被定性为意外事件,所以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不能再以意外事件对其进行免责,而应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有很大不同

  王祖华表示,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的特征。

  在认识因素上,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是有认识的,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根本没有认识。这是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认识因素上的关键所在。

  在意志因素上,故意犯罪的行为人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犯罪在意志因素上是一种否定的心理态度,对于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完全是排斥的,与其主观心理态度相违背。

  本案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伤害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本案中,杜某在驾驶车门没有锁止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在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作为司机一般认为乘客不会在正在行驶的车辆上跳车,杜某不可能对自己不停车的行为可能产生致人死亡危害后果是明知的。王祖华指出,从案情来看,不能推定出被告人杜某明知自己的危害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也就是说,被告人杜某在主观认识上不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要求。故意伤害罪要求被告人有伤害的故意,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陈某初次相识,二人不存在积怨,从见面到案发的时间间隔较短,彼此不至于产生过大的仇恨,二人只是发生口角,所以从主观意志上看,杜某不可能存在实施伤害陈某行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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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火抢劫是什么意思?趁火抢劫成语造句和典故

成语

成语名称:趁火抢劫 chèn huǒ qiǎng jié

欢迎您访问本页,本页的主要内容为解释成语【趁火抢劫】的出处和来源,以及回答趁火抢劫的意思是什么,其中包含英语翻译和造句,同时提供了百度百科和SOSO百科的链接地址,为您全方位的诠释趁火抢劫成语。如果本页找不到内容,在页尾点击回百度搜索。

[成语解释]  趁着别人紧张时去捞取私利或害人

[成语出处]  郭沫若《尚儒村》:“兵队来了,有钱的请外人的红十字会来贴张保护的封条,没有钱的便趁火抢劫。”

[近义]   趁火打劫

[用法]  偏正式;作谓语、宾语;含贬义

百科解释如下:

趁火抢劫 (chèn huǒ qiǎng jié)

  解释:趁着别人紧张时去捞取私利或害人。

  出处:郭沫若《尚儒村》:“兵队来了,有钱的请外人的红十字会来贴张保护的封条,没有钱的便趁火抢劫。”

  示例:你不能~,这是违法犯罪的事情。

百度百科地址:baike.baidu.com/view/1038261.htm

SOSO百科地址:baike.soso.com/v705677.htm

百度搜索:《点击此处

缺锰易致人体骨质疏松

骨质疏松 健康常识

  骨质疏松是老年人的常见病、多发病,其主要表现是全身骨骼变得又薄又脆,强度及韧性下降,不少患者不仅腰酸背痛、容易疲倦,而且容易骨折。有些人稍不注意跌倒在地或旋转弯腰、轻微外伤均可引起骨折。这种情况下在腕关节、股骨s颈尤为多见。

  大家知道,引起骨质疏松的主要原因是缺钙,因为支撑人体骨骼的主要物质是由富含胶原的有机质和以钙、磷为主的矿物质组成。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由于胃酸分泌减少,钙的吸收利用率降低,钙的丢去率日趋增加。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女性50岁、男性60岁以后。当人体钙的摄入量过少时,为维持其生理功能,骨组织里的钙就会游离出来加以补偿,即所谓"钙迁徙"。这种人不敷出的状态长期延续,骨质就会变得疏松多孔而易于骨折。

  近年来美国学者研究发现,骨骼中有成骨细胞与破骨细胞,两者的生理功能既相反相克,又相辅相成,共同维持骨骼的新陈代谢。但是,当体内缺锰时,破骨细胞的活性便增强,而成骨细胞的活性却受到抑制,成长速度减慢,造成成骨障碍。原先在体内建立起来的动态平衡遭到破坏,久而久之,便会使骨质变得疏松,因此体内锰的含量不足也是导质疏松的因素之一。

  临床研究表明,骨质疏松症患者体内锰的含量仅为正常人的1/4。我国有关专家经过长期调查后发现,在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和新疆等长寿地区居民饮水中,锰的含量明显高于其它地区,90岁以上长寿老人头发中的锰含量很高。而患有骨质疏松症的老年人,他们血液中锰的含量明显低于老年前期。一般来说,一个成年人每天至少要摄入3。5─5毫克的锰才能满足机体的需要,我国暂定标准为5─10毫克。老年人只要不挑食,不偏食,保持膳食平衡,经常食用各种营养素,就不需要再另外补充锰。锰的主要来源是谷类。小麦、坚果、茶叶以及新鲜绿叶蔬菜中也含有较多的锰,其中茶叶中含锰尤为丰富,所以老年人应多吃这些食物,以防止体内缺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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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

死亡
散文标题: 关于死亡
关 键 词: 死亡
散文分类:
作文来源: https://zw.liuxue86.com/sanwen

??我知道死亡是绝对的,但这样绝对的事实用绝结的方法告诉自己的孩子显然是不对的。可是有哪一个孩子在天真烂漫的时候会说我知道死是怎么一回事吗?他们不知道,认为那不过是睡着了而已。??女儿五岁时,在我给她洗澡时被问到:“妈妈,你会老吗?”我老实地回答,当然会。现在不得不承认当时我的不假思索的答案对女儿的伤害有多大。她委屈地含着两眼泪水,为什么,妈妈,你变老了我怎么办?我不想要那样一个像奶奶一样的妈妈。??我想人的衰老是一个过程,对于衰老,女儿都这样,有必要和她谈谈生与死的问题。当时她已经开始换牙了,豁着几个洞的牙齿让她说话也有点走风漏气。我说就像证明你在生长一样,妈妈也在一天天变老,这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当然有一天妈妈也必定会离开你去一个永久的地方。我没想到女儿竟然知道那就是死亡。但我的“死亡”没有像衰老那样给她的打击大。她只是“噢”了一声。我于是加重语气说,妈妈总有一天会离你而去。女儿还是平淡地回应我说:我知道,妈妈闭着眼谁叫都不应,我哭着叫你,你才会看我一眼,然后就睡着了。??显然对于一个孩子来说,那不就是睡觉吗?她不怕我死,但怕我老。盖因是她见过一个老人的样子,不仅不好看,还言语罗索,尤其做不了多少事,更要命的是步履蹒跚,喜欢摆老姿态,不顺着孩子的意思来,所以不讨孩子喜欢。但死亡对一个孩子来说真的是天方夜谭,是根本不存在东西,于是她反应不激烈。??但世界上什么事都可以不是绝对的,唯有死才是唯一绝对的事物。在有生之年,我们可能迎来很多生命,同时也送去了不少长者。我的三大爷在我还在他家玩的时候,三妈的一声嚎啕大哭告诉了我:三大爷走了。我当时并不感到害怕,只是觉得应该把这个消息告诉我的父亲。于是跑回家跟我父亲说,三大爷死了。我想我是跑得太急了,话也出口太快,总之父亲当时家里有客人,他只是“噢”了地声就和客人继续谈话。??而我的奶奶死时,我却不在她的身边,总之好像知道是她死了。我非常害怕,怕她夜里把我拉了去做鬼,虽然据父母说奶奶喜欢的是妹妹,但我总疑心她会带我走。在她还没有出殡的时候,做了一个至今还没忘记的梦,她追我至房梁、至耳房、至草房、至羊圈,我的逃脱惊险而曲折,富于艺术色彩。虽然逃脱了,总算没被奶奶拉走,却至今让我感觉心尺肉跳,做梦的原因却至今不明。??我对于死亡却是在感觉的。有时细细品味一番,也并不是怕自己死亡,而是对于亲人离去的恐惧反而让我感觉更甚。怕亲人的不打招呼的离去,这种感觉随着年龄的增长竟是更强烈一些。无数次想过妈妈的离去会让我受不了。于是想起一位年届七十的老人在刚刚失去老母时,他竟不避羞涩地当着我流下思念忘母的泪水,同时说了一句:我想我妈!??我也身同感受,年龄愈大反而愈是离不开自己的双亲。于是听到父母身体不舒服的事,就如惊弓之鸟一般做个恶梦。我在预演双亲离我而去,大概是怕到时受不了失去双亲的打击吧。总是自私地想,如果可以让我一生都有父母爱护,或者在双亲的有生之年让我先走了吧。我这样想就是因为太想父母能陪着我走过这一生了,而且真的是受不了他们离我而去的苦。最怕到时连眼泪也哭不出来,让我肝肠寸断。??人会不会是越大才会越能感到死亡的威胁?或者怕得都不是自己的离世,而是亲人的离开?或者是两者兼...

被抢劫_学会生存作文

学会生存作文500字 六年级下册第四单元作文 六年级学会生存的作文

  这个世界并不是一片光明的,光明底下还潜藏着未知的黑暗和危险,为了能避免自己受到这个黑暗的伤害,我们必须有一个聪明的头脑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站住!一个声音打破了午后黄昏的安宁,我警觉地转过头去,发现了四个好像是高年级学生堵住了我和弟弟的路,其中一个人还见过,上个星期被学校通报批评被退学了的,另外三个应该是其他学校的,我握紧了弟弟的手,把他护在我身后,心里安慰着自己,我和这帮人都没见过,也没有什么过节,应该没有什么地方得罪了他们吧,这时候一个瘦高个儿说话了“小屁孩,把你口袋里的钱都掏出来。”

  他一步一步向我走来,我还是小学生,身上哪有钱?我看着他们越逼近的身影小声地应了一句,心里像提了十五吊的水桶七上八下。瘦高个儿见我没有给钱的表现,冲着旁边的一个胖子说道:把刀拿出来。虽然说得很小声,但隔着两步距离的我和弟弟还是听见了。哥,我们怎么办?弟弟看着我的眼睛害怕地说了一句。别怕,他们不敢把我们怎么样。我故作镇定地说了一句。其实,紧张与恐惧早已占据了我的心。为了妹妹与自己的生命安全,我望着深黑的夜空做深呼吸,努力使自己冷静下来,想着脱离险境的办法。要不喊救命?可这儿哪有人呀。这样做不仅达不到脱险的效果,反而会惹怒他们对自己的生命造成威胁。

  那就只能赌一把了。我握紧了弟弟湿漉漉的手,从兜里掏出三块钱丢给他们,然后趁着他们不注意,拉着弟弟的手奋力冲出去,然后在一个楼道口的小墙边蹲下,等了很久,我和弟弟才敢从暗处出来。

  这件事让我明白,钱乃身外之物,在危险降临时,保全自己的生命比什么都重要。遇到危险时,不能慌张,适当地运用自我保护的本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面对各种突如其来的危险,更好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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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的写好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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