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过失致人死亡罪栏目,提供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电动三轮车主,为啥被叛过失致人死亡罪

司法考试四卷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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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电动三轮车主,为啥被叛过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被告人杜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有偿搭载被害人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陈某与杜某发生口角后要求停车,杜某未停车,陈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跳车,摔倒在地,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杜某在发现陈某跳车摔倒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结果】

  近日,罗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在驾驶车门没有锁止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应当预见如不停车可能会发生被害人强行下车,从而产生人身伤害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停车,导致被害人从其驾驶的车辆上强行下车致死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山县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理解析】

  本案不构成意外事件

  本案主审法官王祖华表示,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在客观上必须造成了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或者过失。

  本案中,杜某在驾驶车门没有锁止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在与被害人陈某发生口角后,陈某要求其停车,其应当预见如不停车可能会发生被害人强行下车,从而产生人身伤害的后果,所以杜某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能够预见自己不停车的危害后果。由此可见,杜某的行为不能被定性为意外事件,所以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不能再以意外事件对其进行免责,而应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有很大不同

  王祖华表示,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的特征。

  在认识因素上,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是有认识的,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根本没有认识。这是区别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认识因素上的关键所在。

  在意志因素上,故意犯罪的行为人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犯罪在意志因素上是一种否定的心理态度,对于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完全是排斥的,与其主观心理态度相违背。

  本案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伤害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本案中,杜某在驾驶车门没有锁止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在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作为司机一般认为乘客不会在正在行驶的车辆上跳车,杜某不可能对自己不停车的行为可能产生致人死亡危害后果是明知的。王祖华指出,从案情来看,不能推定出被告人杜某明知自己的危害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也就是说,被告人杜某在主观认识上不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要求。故意伤害罪要求被告人有伤害的故意,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陈某初次相识,二人不存在积怨,从见面到案发的时间间隔较短,彼此不至于产生过大的仇恨,二人只是发生口角,所以从主观意志上看,杜某不可能存在实施伤害陈某行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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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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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2、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3、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法律||教育网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 “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

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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