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司法考试三卷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一般地域管辖

多熟读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一般地域管辖”,欢迎您下载!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确定(1)公民①经常居住地为所在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②住所地为所在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③没有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户籍迁出不足1年: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④没有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户籍迁出超过1年:其_______________法院管辖。(2)法人:主要...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一般地域管辖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