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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基础》试题二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基础》试题二”,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基础》试题二一、不定项选择题:1.下列哪些情形中不需回避?( )A 人民陪审员李某为本案原告的叔叔B 书记员何某是本案被告某公司的股东C 审判员宋某为本案原告代理律师的大学同学D 审判长朱某与本案原告代理人(常在本院办案)刘律师认识,但无私交【答案】:D【解析】:民诉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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