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质押借款属诈骗,司法考试刑事案例中租车后质押借款行为属于诈骗,关于质押借款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刑事案例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情介绍】
2001年5月2日,无业人员陈某租用杨某的普通型桑塔纳车(价值4万余元)一天,口头约定日租金250元。因付不起租金,陈某要求续租,并做转租生意,入不敷出。因车主催要租金,陈某通过借款等方式付给杨某租金1500元,同时要求续租车辆1个多月,口头协定租金4000元至4500元。5月15日至5月30日,陈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将该车质押借款1万余元,均用于赌博等挥霍。与此同时,陈某欺骗杨某,谎称车辆被一个工程老板使用,租金过几天再结,后躲匿不见,致使该车无法追回。
【案情分析】
对陈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理由是,诈骗罪必须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本案中,陈某在租车过程中已经实际占有财物,用该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属民事越权行为。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理由是,陈某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诈骗类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除了看有无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客观事实外,很重要的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案中,陈某租车是一个延续行为,从开始租车到支付1500元租金,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明显。但陈某一方面欺骗车主说车被一个老板使用,租金过几天支付,另一方面擅自将该车作抵押进行借款,所得款用于赌博等个人挥霍,致使车辆无法追回。从陈某租车时的“临时占有”到采用欺骗手段的非法占有,然后又质押借款,最后把以该车质押的钱款用于挥霍的过程来看,陈某是以租车为名行诈骗车辆之实,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
其次,应以桑塔纳轿车的价值认定陈某犯罪的数额。
陈某租车后以质押的方式对车辆进行处置,从民事角度来考虑,质押是在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移交给对方,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并不是一种变卖。但本案中,陈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其对车辆的质押已成为一种实际上的变卖,所得钱款用于挥霍,他是有刑事犯罪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故意。作为质押借款的债权人,在质押期过后,他可以处置该财产并获得赔偿,所以质押借款不能作为认定数额的理由和依据,而应当以该桑塔纳轿车的折价数额作为其犯罪的认定数额。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理由是,陈某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相关法规】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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