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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5)
【案情】:
张三、李四、王五于2003年9月9日各出资2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张三保管。同年11月,张三遇李一,李一愿购此画。张三即将画作价6万元卖给李一。事后,张三告知李四、王五。李四、王五要求分得卖画款项,张三即分别给李四、王五各2万元。
李一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10万元卖给李五。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李一即将画交付李五,但因李一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李五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李五。依此约定,李一将画交付李五,李五亦先期支付价款6万元。李五友王三亦爱该画。2004年4月,王三以11万元价格自李五处买此画。王三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装裱店装裱。因王三未按期付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王三应在30日内付其应付费用,但王三仍未能按期支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王三。王三不同意装裱店这一做法。
李一于2003年12月与李五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4年2月与张一签订抵押该画的抵押合同,张一以前即知李一有该画,后张一在装裱店见此画,方知李一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李五。李五于2004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张一找李一评理。李一找王三,要求王三返还该画或支付李五尚未支付的4万元价款。
【问题】:
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
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①张三、李四、王五的共有关系;②张三、李四、王五与李一的买卖关系;③李一与李五的买卖关系;④李五与王三的买卖关系;⑤王三与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⑥李一与张一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⑦李五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⑧李一与壬、癸的债务清偿关系。
【解析】:
本题中共有人李四、王五对于张三的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即属典型以行为表示追认――要求分得货款。实际上李一、李五之间约定的“附条件”,并非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条件,故精确地讲,这是一个“附所有权转移条件”的合同,而不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依《合同法》第133条的但书规定,当事人有权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条件(时间)。依《担保法》第33、34条的立法精神,只要对某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当事人即有权利将之设立抵押。但是,《担保法》第 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依此,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一般动产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其效力仅基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而不能影响对于该物的其他物权人的利益。
2.张三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张三与李一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张三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张三向李四、王五说明卖画后,李四、王五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张三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因而使张三、李一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解析】:
本题中共有人李四、王五对于张三的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即属典型以行为表示追认――要求分得货款。实际上李一、李五之间约定的“附条件”,并非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条件,故精确地讲,这是一个“附所有权转移条件”的合同,而不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依《合同法》第133条的但书规定,当事人有权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条件(时间)。依《担保法》第33、34条的立法精神,只要对某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当事人即有权利将之设立抵押。但是,《担保法》第 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依此,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一般动产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其效力仅基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而不能影响对于该物的其他物权人的利益。
3.李一与李五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正确答案】:
李一与李五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该行为有效。李一与李五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李一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解析】:
本题中共有人李四、王五对于张三的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即属典型以行为表示追认――要求分得货款。实际上李一、李五之间约定的“附条件”,并非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条件,故精确地讲,这是一个“附所有权转移条件”的合同,而不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依《合同法》第133条的但书规定,当事人有权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条件(时间)。依《担保法》第33、34条的立法精神,只要对某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当事人即有权利将之设立抵押。但是,《担保法》第 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依此,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一般动产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其效力仅基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而不能影响对于该物的其他物权人的利益。
4.李五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王三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李五将该画卖给王三属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王三主观上善意,并支付价款,属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解析】:
本题中共有人李四、王五对于张三的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即属典型以行为表示追认――要求分得货款。实际上李一、李五之间约定的“附条件”,并非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条件,故精确地讲,这是一个“附所有权转移条件”的合同,而不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依《合同法》第133条的但书规定,当事人有权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条件(时间)。依《担保法》第33、34条的立法精神,只要对某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当事人即有权利将之设立抵押。但是,《担保法》第 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依此,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一般动产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其效力仅基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而不能影响对于该物的其他物权人的利益。
5.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王三与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王三不按期交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装裱店对该画为因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权。依《担保法》第87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跟内履行债务。装裱店只给王三30天期限,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解析】:
本题中共有人李四、王五对于张三的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即属典型以行为表示追认――要求分得货款。实际上李一、李五之间约定的“附条件”,并非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条件,故精确地讲,这是一个“附所有权转移条件”的合同,而不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依《合同法》第133条的但书规定,当事人有权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条件(时间)。依《担保法》第33、34条的立法精神,只要对某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当事人即有权利将之设立抵押。但是,《担保法》第 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依此,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一般动产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其效力仅基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而不能影响对于该物的其他物权人的利益。
6.李一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张一借款?张一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正确答案】:
李一可将该画抵押给张一以借款,因为此时李一仍为该画的所有人。张一的抵押权虽成立在李五与王三买卖之前,但这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张一不能对善意取得人王三主张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解析】:
本题中共有人李四、王五对于张三的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即属典型以行为表示追认――要求分得货款。实际上李一、李五之间约定的“附条件”,并非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条件,故精确地讲,这是一个“附所有权转移条件”的合同,而不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依《合同法》第133条的但书规定,当事人有权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条件(时间)。依《担保法》第33、34条的立法精神,只要对某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当事人即有权利将之设立抵押。但是,《担保法》第 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依此,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一般动产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其效力仅基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而不能影响对于该物的其他物权人的利益。
7.李一对李五的债权,应如何清偿?
【正确答案】:
李一对李五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李五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继承的遗产内清偿。
【解析】:
本题中共有人李四、王五对于张三的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即属典型以行为表示追认――要求分得货款。实际上李一、李五之间约定的“附条件”,并非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条件,故精确地讲,这是一个“附所有权转移条件”的合同,而不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依《合同法》第133条的但书规定,当事人有权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条件(时间)。依《担保法》第33、34条的立法精神,只要对某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当事人即有权利将之设立抵押。但是,《担保法》第 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依此,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一般动产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其效力仅基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而不能影响对于该物的其他物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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