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银行职员挪用资金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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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银行职员挪用资金罪分析

  银行是国家管理货币资金的行业,银行工作人员每天与金钱打交道,国家的大金库和老百姓的的小钱柜掌握在他们手里,责任重于泰山。老百姓把钱存进银行,是对银行的极大信任,可是现实中,很多商业银行的职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也逐年增多,对社会和百姓危害较深,影响较大。那非国家工作人员的银行职工挪用资金该怎么处理呢,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话题,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汤某曾是丹东一家劳务公司劳务派遣至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分行的工作人员。2005年至2007年,汤某在担任这家银行两个营业部的储蓄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8次采取变造储户身份证、模仿储户笔迹签字的方式,将储户的存单或国债挂失。然后,她利用同一手段将储户钱款取出,共计取出储蓄金38.5万元归个人使用。2007年12月,汤某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由于汤某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并已退还全部赃款,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08年6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中的汤某,是劳务公司派遣至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挪用客户的资金,所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新修改后的进步

  近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170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自10月26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一项专门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调整对象涉及公、检、法机关,当事人以及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活动,被称作“小宪法”。自1979年制定实施以来,该法相继于1996年和2012年有过两次修改。

  此次刑诉法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二是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工作力度,丰富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手段,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内容,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在司法实践中可复制、可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

  “总的来说,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说。

  此次是刑诉法第三次修改,与之前每隔16年才进行一次的大修相比,此次修改被业内称为“小修”,据统计共有26处修改。尽管是“小修”,但是从总体上看,无论是修改方式还是修改内容,与前两次相比,此次修法仍有很多亮点和创新。

  从修改方式上来讲,相比以前,1996年、2012年的两次修改都是每隔十六年进行的,是两次大修,而且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修改决定。这次修改,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通过修改决定的方式来进行。“应该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这种小修方式的优势和长处就在于,能够更为快速、及时地对社会发展变化的实践作出反应,起到一个迅速回应社会实践发展的作用。”程雷说。

  从修改内容上看,总体上,此次刑诉法修改事项都是外向型内容,“这是为了配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这些外向型问题,体现出一种改革驱动型的立法内容设置”。

  比如,速裁程序的加入,有效地节约了司法成本,提升刑事诉讼审判效率,对于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缺席审判,也让那些潜逃国外的贪污犯能够得到法律制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明确展现我国反腐治贪的决心和恒心,对于腐败分子无异于是警钟一样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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