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各种法律知识,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了解吗?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了解吗?
现实生活中,夫妻为了日常生活能够过得越来越好,有时候就会想着开个小店铺、弄个小营生,但总是会有手头紧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可就就会对外举债,借下别人的钱到期该还,如果不幸夫妻离婚了,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债权人可以想谁寻求自己的权利?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对于共同财产,夫妻之间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根据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在今年的题目中也进行了考查,属于婚姻法中的一个重点,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一下真题吧!
【真题再现】小丽与小刚结婚后开了一间家庭放社,由小刚经营,2017年7月起夫妻二人由于感情不和分居,同年10月小刚向朋友小刘借款10万元用于旅社翻新。2018年8月二人离婚,2018年10月小刘请求小刚偿还到期欠款。该债务应当由:
A. 小刚承担全部责任
B. 小丽与小刚承担连带责任
C. 小丽与小刚承担按份责任
D. 小刚承担主要责任,小丽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解析:《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夫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本题当中,小丽和小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经营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本题选B。
【真题再现】甲与乙婚后一直由甲在外开办公司,乙负责在家带孩子料理家务,后二人起诉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甲主张应当由二人共同偿还由甲向第三人所借债务100万元,但乙表示并不知情,正确的有()
A.应当由甲负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B.应当由乙负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C.如果乙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乙不承担偿还责任
D.如果甲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乙不承担偿还责任
【答案】BC。解析:如上述司法解释可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负责开办公司,所以其在开办公司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如果乙不认可该项债务的话,需要由其举证,如果其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话,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故本题选B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常考试题
一、宪法:
【例题再现】下列关于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国家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B.国家不得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
C.财产权是宪法赋予公民十分重要的经济权利
D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所以ACD是对的,这个题选错误的,故本题答案选B。
二、民法
【例题再现】甲与乙于2011年1月27日,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2012年1月10日生育男孩丙,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甲于2017年7月3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乙不同意离婚,则下列选项中的________不属于二人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A.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家庭矛盾多因乙的父母过度干涉引发
B.因子丙患有先天小儿麻痹症,乙长期以治病为由虐待儿子丙
C.乙长期赌博,屡教不改,对维护家庭和谐从未付出努力
D.甲乙因感情不和自2012年10月起分居至今
【答案】A。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个题考的是婚姻中不应当准予离婚的是A。
三、刑法
【例题再现】在我国,对于《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原则中的:
A.罪刑法定原则 B.人人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疑罪从无原则
【答案】A。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所以是罪刑法定。
点评:在考试题目中可能涉及的内容比较杂,还考到了刑诉,劳动法等法律的知识,但是总体考试相对比较简单,但是不学就会觉得陌生,所以通过系统快速学习能够更好提升成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物权到底属于谁?
【知识点一】《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一】甲和乙签订汽车买卖合同,6月1日达成合意,甲卖车乙买车,6月2日乙将车开走并约定6月3日付清款项,然后在6月5日办理了过户登记,请问哪一天车的物权发生了变动?( )
A 6月1日 B 6月2日
C 6月3日 D 6月5日
【答案】B。解析: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汽车属于动产,所以自交付时发生变动。注意这里的“交付”指的是交付物,这里有很多同学误认为“交付”指的是钱就错了。
【知识点二】交付分为了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就是我们刚才说的交付物,而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时人通过特别的约定采用变通的非现实交付的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观念交付有三种形式: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财产的,物权自法律行
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是指物权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
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3.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财产
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财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替代物的实际交付,自约定生效时所有权转移。
【例二】甲将其旧电脑以2000元价格卖给乙,但是甲因工作需要仍继续使用该电脑一周,因双方约定由甲继续占用此电脑,关于电脑的所有权,正确的是:
A所有权自甲使用一周后从甲转移给乙
B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
C自价格达成一致后从甲转给乙
D自双方达成甲继续占有电脑协议时从甲转移至乙
【答案】D。解析:甲把电脑卖给了乙,但是甲继续占有该电脑,那么从占有改定协议生效时物权就发生了转移。
这里有很多同学分不清观念交付,老师在这里教大家一个做题的技巧,以本题为例,你就看电脑在谁手里,如果在买方手里,简易交付;如果在第三人手里指示交付;如果在卖方手里占有改定。所以学会如何区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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