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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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不当得利

  民法总则中关于债发生的原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大家知道债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最常见的合同,侵权,还有两个比较重要的就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那我们就重点学习一下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从概念上来理解,不当得利比较简单,但是非常容易出错,关于不当得利要从多方面掌握。

  一、一方获得利益。

  获得利益,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财产总额增加。如果没有增加是不得利的,比如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某以为有人故意捣乱,将该奶取出扔了,这就没获得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他方受损失。

  损失,是指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致财产利益减少或丧失。如果有人受益但无人受损,则不构成不当得利。比如张三买的房子增值了,增值部分并不会有人有损失,不是不当得利。

  三、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是他方的损失由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四、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中的“不当”,就是指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因此,一方获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返还给当事人。如果有原因就不存在不当,比如张三欠钱还钱是有依据的,就是合法的。

  【例题再现】下列情形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A.孙某捡到吴某丢失的手机拿回家自己用

  B.王某赠与好朋友赵某一条金项链

  C.周某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向钱某偿还借款

  D.张某将李某丢弃的电脑捡回去继续使用

  【答案】A。解析:A选项吴某丢失手机,但手机的所有权仍属于吴某,孙某拾回获取了利益,从而使吴某的利益受损。吴、孙二人的权利消长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当属不当得利。B 选项中王某的赠与有效,赵某的得利具有合法原因,不是不当得利。C 选项周某逾期偿还欠款,仍属履行合同,钱某不属于不当得利。D 选项李某的抛弃行为使得电脑成为无主动产,按照通说观点,张某可以根据先占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不属于不当得利。故本题答案选 A。

  点评:在考试中关于不当得利考的比较多,一旦认定不当得利会产生债的关系,所以讨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意义重大,在做题的过程中把握每一个构成要件才能更好的去判断。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这件事情有效吗?

  研究近几年的考试题我们会发现,考试的难度越来越大,而且只要涉及到一些知识点都会考察的很细,而且通过做题我们会发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考查的频率越来越高,所以今天就由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知识点。

  【知识点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把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知识点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一】中学生贾某在暑假时到张某开的饭店里帮忙,张某答应等假期结束时将给其1000元报酬,假期结束时,张某以贾某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决定报酬的金额为由拒绝给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贾某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

  B.贾某有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金额应由其和张某共同协商

  C.贾某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D.贾某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B。解析:贾某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贾某有要求该项报酬,故本题答案选B。

  【知识点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注: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二】李某今年17周岁,家里贫困,早早出去以打工为生,后因买手机和朋友借款2000元,无法归还,下列正确的是( )。

  A.由李某母亲承担 B.由李某承担

  C.由李某父亲承担 D.由李某与李某父亲共同承担

  【答案】B。解析: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17岁靠打工为生,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由李某自己来承担,故本题答案选B。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记忆性的考点拿到分了吗?

  【例题】刘某现年78周岁,因琐事与丈夫李某发生争执,失手将其推倒在地,导致李某头部撞击地面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对刘某可以适用死刑

  B.对刘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C.对刘某不可以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D.对刘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对其限制减刑

  【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关于限制适用死刑的相关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本题刘某失手将李某推到在地致其损害,不属于手段残忍,A选项错误。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说明死刑缓期执行是死刑制度的组成部分,所以对刘某也不得适用死刑缓期执行。C选项错误。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题干中刘某导致丈夫李某的损害是失手造成的,属于过失犯罪,B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题干中的情形不属于限制减刑的情况,D选项错。故本题答案为B。

  【方法总结】刑法部分历年考题中都不乏记忆性的知识考点,要求大家在学习刑法理解性的知识点的同时,多花一点时间在纯记忆的内容上,尤其一些容易混淆的点,都要着重区别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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