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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考点:诉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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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考点:诉的基本理论

  一、诉的要素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考点区分】

  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

  “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三、反诉

  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考点提示】反诉的独立性

  1、反诉的判断——反诉VS.反驳;

  2、反诉与本诉的关系——相互独立。

  2、构成:

  (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牵连关系: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表现为: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等。

  (3)时间: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新《民诉解释》明确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考点提示】

  1、反诉的提起时间是——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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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仲裁协议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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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仲裁协议的类型”,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仲裁协议的类型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根据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适用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作为订立于合同之中的一个条款,仲裁条款主要适用于争议发生之前。通过签订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预先设定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即一旦将来发生了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除了订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合同、协议或备忘录等文件中对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补充,也构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一部分。

  (二)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仲裁协议书是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约,是将订立于该仲裁协议书中的特定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由于仲裁协议书并非属于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所订立的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其不受已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不论当事人所发生的是合同纠纷,还是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签订仲裁协议书,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三)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这种形式的仲裁协议有别于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实质上相当于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的协议,即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另一方当事人通过一定的通信手段表示接受,从而达成仲裁协议。

  (四)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在仲裁实践中出现,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确定的一种仲裁协议的类型。

  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直接订立仲裁协议,而是通过引用另一个合同、文件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作为他们之间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依据,即作为他们之间书面同意仲裁的一份协议;或者当事人只在合同或者仲裁协议中明确表明仲裁的意愿,仲裁协议所应包括的其他具体内容,则按照某个现有的文件中的仲裁条款来认定。《仲裁法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

  例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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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上诉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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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上诉的提起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声明不服,依法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事项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提起上诉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和遵守相应的程序。

  (一)提起上诉的条件

  1.有法定的上诉对象。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对象作了明确的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其裁判不得提起上诉;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除此之外,按非讼程序审理后作出的裁判,第二审法院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当事人都不能提起上诉。

  2.有合法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上诉是因对第一审裁判声明不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必须是参加第一审程序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一审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关于上诉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根据《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均上诉的,皆为上诉人。对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该上诉请求是针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请求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未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3.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分别开始计算;任何一方的上诉期未满,裁判都处于上诉期内,这时,裁判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当事人可以上诉。只有当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都届满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的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4.必须提交上诉状。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裁判提起上诉时,必须递交上诉状;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提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提交上诉状的,视为未上诉,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状应写明以下内容:第一,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第二,原审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第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这一部分是上诉状的核心部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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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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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民事执行

  简述民事执行程序的特点。

  答:一、执行主体的特定性

  二、执行依据的有效性

  三、执行手段的强制性

  四、执行过程的法定性

  执行主体: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或个人

  执行依据:指执行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权人可据以请求执行的法律文书。

  简述执行依据的种类。

  答:一、发生效力的判决书

  二、发生效力的裁定

  三、发生效力的调解书、支付令

  四、法院许可执行的裁定或命令

  五、仲裁裁决

  六、公证债权文书

  自己看书上关于执行管辖的部分

  简述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

  答:一、要有以给付为内容的执行依据

  二、债权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在法定执行时效内提出的

  四、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简述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

  答: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二、民事制裁决定书

  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暂缓执行: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或职权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执行措施。

  简述暂缓执行使用的情形。

  答:一、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二、委托执行中委托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三、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执行和解:指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些红活动。

  执行和解是小重点,自己看书上关于执行和解的部分

  不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书或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裁定的申书予以审查或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原因,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执行中止: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性程序,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简述执行中止的情形。

  答: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执行终结:指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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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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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裁定管辖

  一、含义:指依据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管辖

  二、移送管辖

  (一)含义: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而非管辖权的移送,通常是同级法院间)

  (二)条件:

  1. 法院已经受理

  2. 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

  3. 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三)不得移送情况:

  1. 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只得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 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管辖恒定,不得移送

  3. 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先立案者不得移送

  三、指定管辖

  (一)含义: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二)适用情形:

  1. 受移送者认为自己无管辖权

  2. 有管辖权者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全体法官回避或自然灾害

  3.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

  (三)解决方法: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转移

  (一)含义: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也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二)情形:向上转移和向下转移(规避级别管辖、弱化程序保障、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利益)

  (三)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比较

  1. 性质不同:前者是管辖权转移,后者是案件转移

  2. 作用不同:前者是更好地适应复杂的案件情况,后者是纠正受理案件的错误。

  3. 程序不同:前者包括因上级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因下级法院申请与上级法院同意的双方行为而转移的两种情形,后者则仅表现为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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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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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将证人作为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单位和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来规定,因此,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对证人证言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证人本身不是证据,其向人民法院陈述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才是证据;第二,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直接的关系,限制行为能力甚至无行为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证人,法律只规定不能正确表述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第三,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只要其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其均可作为证人作证,即使其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因此,证人证言在有的情况下是带有倾向性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作证的证人应该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宣读。所谓“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以下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的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根据《证据规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小于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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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重点考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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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重点考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关于民事纠纷我们都不陌生,关于民事纠纷包含了多少重点考点相信大部分人都不太清楚,那么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产生于民事行为,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由此便引申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 含义: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围绕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发生的纠纷

  (二) 特征:1. 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2. 围绕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发生

  3. 适用民事实体法解决

  4. 属于私权性质的纠纷

  Ÿ 小女孩们受到小男孩们的骚扰,前者以小石头还击之,后者受到伤害,眼睛伤势严重。

  Ÿ 问:这是否民事纠纷?

  Ÿ 答:这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对纠纷性质的正确认识与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具重要意义。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 和解:建立于交涉、谈判的基础之上

  1. 含义: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互相作出让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 优点:1) 最为经济的解决纠纷方式

  2) 自愿达成,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3. 缺点:1) 一方不愿意时无从进行

  2) 可能对弱势方不利

  3) 履行缺乏保障

  Ÿ 考虑到经济性原则、便利原则,一般会将谈判作为第一步。

  Ÿ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

  1) 谈判双方掌握有最大的主动权

  2) 但双方的主动性会影响到纠纷解决进程

  (二) 调解

  1. 含义: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 种类:

  1) 人民调解: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不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2)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政机关,无法律拘束力,不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3) 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必须执行,有异议则提起诉讼

  4) 仲裁机构的调解:与裁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5) 其他调解: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律师等,不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三) 仲裁

  1. 含义:指当事人双方依书面协议的方式,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仲裁机构或仲裁人),由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制度。

  2. 性质:半自愿,半强制的方式。仲裁协议的达成体现了自愿,仲裁机构有权对纠纷审理并作出裁决则体现了强制性。

  3. 条件:一致的、明确的书面协议。选择仲裁则意味着放弃诉讼,达成了仲裁协议则 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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