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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考点:诉的基本理论
一、诉的要素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考点区分】
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
“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三、反诉
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考点提示】反诉的独立性
1、反诉的判断——反诉VS.反驳;
2、反诉与本诉的关系——相互独立。
2、构成:
(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牵连关系: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表现为: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等。
(3)时间: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新《民诉解释》明确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考点提示】
1、反诉的提起时间是——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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