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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 | |
1 | 2020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一】 |
2 | 2020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二】 |
3 |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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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即将开始,如今正是备考的时候,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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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一】 |
2 | 2020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二】 |
3 |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三】 |
证券从业考试即将开始,如今正是备考的时候,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十四】”,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考点: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二)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2、科创板证券(股票类)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考点: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一)证券(股票类)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1、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股票类)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指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3、同次发行的证券(股票类),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股票类)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股票类)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釆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股票类)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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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资格管理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格管理
1、单独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资格管理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分为两类:
1、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2、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符合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申请条件的,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考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原则
1、独立原则
从组织设置、人员职责上,将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环节与销售服务环节分开管理;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于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干涉和影响证 券研究报告的制作过程、研究观点和发布时间。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2、客观原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 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 保证。
3、公平原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 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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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存托凭证与沪伦通
(一)存托凭证
1、存托凭证定义
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 DR):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条件
(1)《证券法》第13条关于股票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
(2)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信誉良好,符合公司注册地法律规定的任职要求,近期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信息披露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具有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 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并以专章说明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考点: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因种种原因 而导致其自身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按风险起因不同,经纪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
合规风险
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
1、合规风险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风险的主要情形:
(1)为客户开立账户时不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2)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之前未按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3)客户开立账户时未按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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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治理
(一)董事会的职责
1、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
2、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
3、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职责。
(二)经营管理层的职责
1、组织实施董事会相关决议;
2、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信息技术管理组织架构,明确管理职责、工作程序和协调机制;
3、完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4、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职责。
(三)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的职责
1、信息技术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建设规划、信息安全规划、数据治理规划等;
2、信息技术投入预算及分配方案;
3、重要信息系统建设或重大改造立项、重大变更方案;
4、信息技术应急预案;
5、使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审查报告及年度评估报告;
6、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委员提请审议的事项;
7、其他对信息技术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考点:证券公司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
(一)信息技术应用与风险控制措施的同步机制
证券公司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应在业务系统上线时,同步上线与业务活动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系统或相关功能,对风险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和干预。
(二)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机制
1、事前审查
2、事中风险监测
3、事后评估审计
1、事前审查
证券公司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开展内部审查,验证下列事项并建立存档记录:
(1)业务系统的流程设计、功能设置、参数配置和技术实现应当遵循业务合规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风险管理系统功能完备权限清晰,能与业务系统同步上线运行;
(3)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能够保障经营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完整;
(4)具备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备份及运维管理能力,能够保障相关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2、事中风险监测
证券公司应当识别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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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证券投资咨询人员
(一)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概念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即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投资咨询人员,主要包括两类:
(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从业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
7、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例题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 )的行为。
I.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II.预测和承诺本机构服务的股票收益
III.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IV.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A.II、III、IV B.I、III、IV
C.I、II、III D.I、II、IV
【答案】B
【解析】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保荐代表人
(一)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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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反洗钱工作基本要求
反洗钱: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自律规则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1、证券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管理;
2、建立健全洗钱风险管理体系;
3、积极建设洗钱风险管理文化;
4、规范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洗钱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人力 资源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在洗钱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例题
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基本原则中,( )是指证券公司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洁的反洗钱措施。
A.风险相当原则
B.同一性原则
C.自主管理原则
D.动态管理原则
【答案】A
【解析】考察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基本原则。
风险相当原则指证券公司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洁的反洗钱措施。
考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基本要求
(一)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证券公司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证券公司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交易,证券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证券公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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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确定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
1、财务状况:收入来源、用于投资资产占家庭总资产比例、债务状况以及可用于投资的资产规模等;
2、投资知识:金融相关学历情况、工作经历以及相关资格证书;
3、投资经验:投资金融产品情况、交易频率以及投资时间等;
4、投资目标:拟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
5、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投资损失以及投资回报的用途等;
6、其他信息:投资者的年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学历以及本人及配偶的就业状况等。
经过评估,经营机构可将普通投资者按照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个等级:
C1、C2、C3、C4、C5
考点划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
流动性
到期时限
杠杆情况
结构复杂性
投资单位产品或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募集方式
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同类产品或服务过往业绩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1)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2)产品或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服务;
(3)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4)产品或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相关服务;
(5)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服务;
(6)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7)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考点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禁止性行为
(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2)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3)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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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
(一)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概念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
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对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合规管理、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培育核心竞争力,发挥了正向激励作用。
(二)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1、评价方法
首先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00分。
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分类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
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六类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实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
证券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及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等情况进行评价。
考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
(一)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基本规定
1、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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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法律责任
(一)主要法律责任
1、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的法律责任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2、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4、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其他
1)公司不依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提取的金额,可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依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证券公司治理
(一)证券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
(二)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证券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
1、不得滥用权力
2、不得超越职权
3、依法维护证券公司独立性
4、不得开展业务竞争
5、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在处理与股东及股东关联方之间的关系时,证券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发生:
(1)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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