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公司概述,祝大家考试顺利!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总结:
1设立公司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工商登记,特殊行业除外。这是准则主义,不是核准主义。
2募集设立需要证监会审批,但是审批的不是公司设立,而是公开发行.3一人公司和国独的社团性不体现在投资主体间,体现在管理监督主体中。
但是他俩都没有人合性性。
4普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注;普通合伙纯人合,分红约定;有限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股份公司资合为主人合为辅;上市公司纯资合。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
1独立的财产总结:A转移出资所有权;B都有最低资本限额;合伙没有这些要求。
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总结:告法人名义(名称),告个人合伙人名义(告合伙企业是名称)。
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总结:A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
B公司和股东是双重人格,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因此,公司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公司纳企业所得税,股东纳股东的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
(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
A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总结:1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负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相对的禁止;
2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除外;
B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总结:
1对外担保,董、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
2对外担保,章程定;对内担保,法律定.3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也必须股决议。而且必须经过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对内担保的限制:A接受担保的股东和B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回避表决,由无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公司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证券法》第16条)。
总结:何为净资产?净资产=总资产-负债(三)公司的分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对应普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对应有限合伙企业)、股份两合公司(我国没有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简化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简化为股份公司)。
总结:
有限公司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