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民法司法考试真题栏目,提供与民法司法考试真题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5司法考试真题民法详解

司法考试民法真题 司法考试民法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民法

  2015司法考试真题民法详解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了部分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真题及详细解析,欢迎大家阅读。

  一、单选题

  1. 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 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 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 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薛某驾车撞死一人,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向死者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因此,薛某履行义务并非没有对应的权利人,而是没有具体确定的权利主体,不存在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问题。

  选项B、C错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据此可知,交警大队与薛某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赔款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无需退还。

  选项D正确。侵犯他人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具体权利人的情况下,由国家有关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将收取的赔偿金上交国库,更有利于对义务主体责任的落实,从而强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从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来看,在义务主体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司法部采用D答案更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2. 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B. 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 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

  D. 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据此可知,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李某、张某双方通过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可知,收养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当事人违约的不承担...

与民法司法考试真题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及解析

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 民法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你都掌握了还是正在忙于复习了?民法知识中的票据法考点你了解多少了?司法考试的竞争力也是极大的一场考试,能够顺利低通过司法考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算是打赢了一场大胜仗。你能赢得这场战争的胜利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提供“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解析”。

  【票据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票据法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错误的是:( )。

  A.票据承兑适用付款地法

  B.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C.背书、保证、承兑、付款行为适用行为地法

  D.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2.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向丙银行贴现。丙银行工作人员不慎将汇票遗失,王某拾得后,伪造了丙银行的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关于票据权利的取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是继受取得

  B.丙银行是原始取得

  C.王某是继受取得

  D.丁公司是原始取得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本题中乙公司依甲公司的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属于原始取得;丙银行通过贴现行为从权利人乙公司处取得票据权利属于继受取得;王某拾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丁公司从无权利人王某处通过背书取得票据,属于原始取得,所以D选项正确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同时双方约定甲公司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货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上述案例中没有涉及的法律关系是;( )

  A.票据关系

  B.票据原因关系

  C.票据预约关系

  D.票据资金关系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一般是指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原因关系是指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预约关系是指票据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就票据行为,尤其是就票据的签发或者转让所达成的合意;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者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或者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所建立的委托付款法律关系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用票据支付的行为属于票据预约关系;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票据原因关系;甲乙之间也因此形成了出票人和收票人关系,即票据关系,但并未涉及票据资金关系...

与民法司法考试真题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民法主观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民法试题 民法主观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民法主观真题解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广大考生整理提供关于司法考试民法主观真题的解析,欢迎考生前来参考学习,共同进步,希望在2016司法考试中能取得理想成绩。

  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

  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参考答案】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

  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2.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4.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的委托关...

经典司法考试民法冲刺题(2015)

司法考试民法试题 司法考试三卷试题 司法考试民法题型
经典司法考试民法冲刺题(2015)

  自2011年以来,司考民法部分保持在92分,稳坐司考第一宝座。这样一来,司法考试尤显重要!

  多年的经验表明,考生得分低的原因之一就是“基础不扎实”。这里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准备的司法考试知识点,希望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积极背诵,考出好成绩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3.一般的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4.饲养动物侵权,侵权人的免责事由有几个?分别是什么?

  5.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何者请求赔偿?

  参考答案: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P257)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P257)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一般的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P259)无过错责任

  4.饲养动物侵权,侵权人的免责事由有几个?分别是什么?(P260)两个。被侵权人故意(完全免责);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减轻责任)

  5.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何者请求赔偿?(P260)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推荐阅读: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占有制度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物权变动

...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真题速练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试题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试题及答案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真题速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提供关于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真题速练试题及答案,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对考生们的冲刺复习阶段能有所帮助。

  1.甲大型商场与乙航空公司订立合同:由乙航空公司将500辆汽车一次运到甲商场所在地。由于乙航空公司的飞机临时有其他任务,无法一次运完,遂和甲商场协商分两次运输,多余的费用由甲商场和乙航空公司分别承担,遭到甲商场的拒绝。后来经过乙航空公司调查,甲商场在汽车运到之后,并没有马上出售,而是先用于展出。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商场可以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这是合同的约定

  B.甲商场无权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分期履行对其没有利益损害

  C.如果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则甲商场不能拒绝

  D.即使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甲商场也可以拒绝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部分履行问题依照《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商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题B选项也是错误的,因为要求债权人承担分期履行的相应费用,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本题C选项是正确的,因为航空公司承担了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对甲商场不造成损失,甲商场无权拒绝正如上述分析,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2.甲、乙、丙、丁共有一辆汽车,在营运过程中造成戊的损害。丙对戊的损害进行了全部赔偿。丙赔偿以后,对甲、乙、丁的求偿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可要求甲、乙、丁中的某一人对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除丙应承担的外予以全部承担

  B.丙对甲、乙、丁只能要求其承担其按照共有份额应当承担的部分

  C.丙对甲、乙、丁必须提起共同诉讼

  D.丙免除对丁的追偿权导致对甲乙追偿权的免除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按份债务的清偿问题丙承担对戊的全部赔偿以后,丙便取得了甲、乙、丁的追偿权,甲、乙、丁应根据各自在共有财产的份额承担赔偿责任甲、乙、丁对丙而言,形成按份债务的清偿在按份债务的清偿中,各个债务人原则上仅就其所负债务承担法律后果在诉讼中,按份债务人可以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债权人免除某一按份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导致对其他按份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脖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未规定狐皮围脖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加条围脖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本案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

  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在通常货...

2016司法考试民法命题规律

司法考试民法命题 民法命题规律 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民法命题规律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们整理分享关于司法考试民法命题规律分析。欢迎大家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对考生们复习和备考2016司法考试能有所帮助。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民法题做不对的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而是试题的语言表达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所以就很难得分。”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不了解司法实践!作为法律工作者,面对的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他们的法律素质不高。他们向你表达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进行法律专业分析,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考查考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不要盲目抱怨,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通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能够正确认识这些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顺利解决了。可以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所以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为: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含选择题)很难得分,失分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而是角度不对”,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也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却又落入你的陷阱”。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我们绝大多数人作民法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其实民法案例题也存在“犯罪竞合”(民事法律关系重叠)、“转化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等问题。正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复杂才会造成很多考生对民法试题有共同的感觉“一看都会,一作基本不对”,“背会了法条作不对题”。民法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法律关系重叠(竞合、交叉):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同向性”。如担保物权的竞合。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多个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异向性”。如发生抵销的情形。

  民事责任是违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强制实现的方式,体现为制裁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代名词。民事责任的竞合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

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

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 司法考试民法大纲 司法考试大纲

  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2016司法考试各个试卷科目大纲与往年变化,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根据最新发布的考试大纲,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在民法部分,考点内容方面没有变化,但是在附录的法律法规部分出现了变化,主要表现为修订了2个法律法规,新增了6个法律法规。

  1.新修2个法律法规:

  (1)《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商标法实施条例》

  2.新增6个法律法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4)《最高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5)《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益信息网络侵权人身权益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

2017司法考试民法选择题及解析

司法考试民法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试题 司法考试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您整理出4道司法考试民法相关习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 )(2011年卷三单选第1题)

  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答案】C

  【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解析】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本题中,乙、丙等购房人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书》,但是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在该《协议书》中,乙、丙等购房人被迫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要求,该约定显然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2.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2题)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答案】D

  【考点】监护人的职责

  【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题中,甲是精神病人,因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本题中,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身体上的器官不能被捐献。因此,无论是其自己的决定还是其监护人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

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