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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惠州司法考试报名网址

惠州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惠州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2017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就要到来了,考生们赶紧来报名吧。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司考栏目小编收集整理的“2017惠州司法考试报名网址”资讯,欢迎参考。

  根据《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得知:2017年惠州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5日-7月4日进行。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2017年惠州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各地具体报名事项,特别是需要现场办理的报名事项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发布公告。

  报名人员可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期限通过全军政工网报名,相关工作由军队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

  报名入口

  2017年:惠州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为6月15日-7月4日进行,报考人员点击下面三个链接均可以进入报名入口。

  点击进入:惠州司法考试报名入口一

  击进入:惠州司法考试报名入口二

  点击进入:惠州司法考试报名入口三

与年司法考试惠州考点相关的司法考试报名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

宪法考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国家司法考试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提供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欢迎考生前来参考学习,希望对考生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能有所帮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3)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

  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3条)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4条)

 

 4.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1条)

  5.自主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宪法》第120条)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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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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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罚金”,欢迎阅读!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罚金

  【相关法条】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知识要点】

  1.适用方式:

  (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这主要针对单位犯罪。例如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和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例如第326条规定,犯倒卖文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第216条规定,犯假冒专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活学活用】(2002年试卷二第1题)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本题正确答案为D

  2.缴纳方式:(1)限期一次缴纳;(2)限期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5)减免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导致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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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考点精选

  【问题1】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区别?

  【回复】两者区别在于:

  1.主观目的不同。主观目的是从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刑法》对诈骗罪目的规定的很明确,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由此可见,二者的出发点是根本不同的。

  2.客观行为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不仅在主观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观表现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实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相互呼应的。

  (1)欺骗内容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情况,一个是虚构了基本事实一个是虚构了辅助事实。

  (2)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承诺,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应该是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本来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总是积极的承担责任,是主动的承担。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被动的承担。

  概而言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等,都是据以考察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事实,而且必须把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问题2】罪状,及其分类的概念。

  【回复】简单罪状,是指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刑法采取简单罪状的方式,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和把握,因而无需在法律上作具体的描述。简单罪状虽然缺乏对犯罪构成特征的具体描述,但条文 简练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是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在我国刑法中,叙明罪状占多数,这是因为叙明罪状对犯罪的特征有详细的描述,有助于对犯罪的认定和统一适用法律。

  空白罪状,是指条文没有直接地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是指明确定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空白罪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的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

  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款间文字上的重复。

  【问题3】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回复】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两者区别在于:

  1.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虽然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者的犯意不同。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仅仅是为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当然,他的动机有很多种,如泄愤报复,逼取口供,索要债务等。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有两种,一种是为了勒索财物,一种是为了其他的非法利益。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只是一种手段。

  2.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

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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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时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时效

  一、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期限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满”不含本数。

  2.法定最高刑的理解:指犯罪所应适用的相应幅度的最高刑,而不是法条的最高刑。

  3.只有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才存在追诉期满后,重新追诉的问题。

  4.经过20年需追诉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起算: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

  三、中断:追诉期间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这只是指前罪而言的,新罪时效的计算不受影响。

  四、延长:

  1.概念:

  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导致追诉时效停止计算,也即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2.适用情形:

  (1)已立案而犯罪人逃避侦查审判的,永远能追诉。立案和逃避两者缺一不可。

  (2)被害人控告,应立案而未立案的。

  (09年)55.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两案在2007年初被发现。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D)

  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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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防卫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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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刑法防卫考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关于2016司法考试刑法防卫考点,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预祝考生在2016司法考试中能取得好成绩。

  正当防卫

  (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防卫属事后防卫。事后防卫考得较多,按故意犯罪处理。

  一个重要例外: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3.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防卫的意图。

  中国刑法学界传统上认为,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图,是指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新的观点认为,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两个方面。防卫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正在实施不发侵犯行为;防卫意志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防卫挑拨、互殴、偶然防卫主观上不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不成立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加害人。

  针对其他人不成立正当防卫。

  对象错误常见的是围魏救赵,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可成立紧急避险。

  5.限度条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理论上一般概括为:大体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可以小于、等于、大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

  防卫过当

  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重点注意罪名。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一般定过失犯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为什么要定过失呢?因为通常只有防卫的故意,没有伤害或杀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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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民诉考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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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它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下面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明,

  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予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的待遇。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既不优待,也不歧视,既不限制他们的诉讼权利,也不增加他们的诉讼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这就是所谓的对等原则,即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限制。实行对等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四、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自愿合法进行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有三: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调解解决的核心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重视调解解决,就是指民事案件,凡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就尽可能地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是解决民事案件的基础,通过说服教育,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即使不能调解结案而需要判决结案的,也要做思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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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宪政理论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 司考宪法讲义 司考宪法重点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复习司法宪法,每天看一些宪法考点,辅以,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宪政理论”,欢迎您阅读下载!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有如下特征:

  ①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②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③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和宪政亦存在区别:

  ①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主要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同时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各种具体的宪政活动。

  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政的范围更为广泛。

  ③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是为了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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