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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重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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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重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重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其内容涉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重要问题。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三)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组织;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

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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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提供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欢迎考生前来参考学习,希望对考生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能有所帮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3)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

  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3条)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4条)

 

 4.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1条)

  5.自主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宪法》第120条)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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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族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因此,要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一)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财政经济立法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

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5、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四)人口政策自治权

(五)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语言文字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适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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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考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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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一)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财政经济立法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

  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5、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四)人口政策自治权

  (五)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语言文字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适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七)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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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宪法学》考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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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学》考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知识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3)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

  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3条)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4条)

  4.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1条)

  5.自主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宪法》第1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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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一)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财政经济立法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

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5、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四)人口政策自治权

(五)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语言文字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适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七)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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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族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因此,要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一)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财政经济立法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
  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5、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四)人口政策自治权
  (五)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语言文字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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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民族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因此,要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一)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法律||教育网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财政经济立法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

  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5、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四)人口政策自治权

  (五)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法律||教育网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语言文字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适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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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民族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因此,要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一)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财政经济立法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

  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5、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四)人口政策自治权

  (五)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语言文字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适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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