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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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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制史考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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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一、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判断成年与否的标准为身高,身高在六尺五寸以上者为成年,低于六尺五寸者为未成年。

  2.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加重处罚;

  6.教唆犯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

  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真题】秦汉时期的刑罚主要包括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等,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徒刑?(12-1-56)

  A.候 B.隶臣妾 C.弃市 D.鬼薪白粲

  二、司法制度

  1.廷尉:

  秦时,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2.“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秦代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记忆口诀】必须受理公室告,不予受理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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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汉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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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

  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几百石以上官吏、公候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

  (关键词记忆:汉高祖;东汉)

  2.恤刑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3.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关键词记忆:汉宣帝;儒家;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真题】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0-1-13)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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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唐律的制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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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唐律的制定过程

  1.《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共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

  3.《永徽律疏》

  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勣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真题1】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08-1-09)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答案】C

  【真题2】关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08-1-58)

  A.《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

  B.《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

  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

  D.《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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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铸刑书、竹刑与铸刑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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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铸刑书、竹刑与铸刑鼎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竹刑。郑国大夫邓析将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

  3.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真题】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1-10)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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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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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真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08—1—8)【答案】B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2.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首先,“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其次,“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由于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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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宋刑统与编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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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宋刑统与编敕”,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宋刑统与编敕

  一、《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修订,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的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宋刑统》也是30卷,12篇,502条。

  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二、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从太祖时的《建隆编敕》开始,大凡新皇帝登基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编敕的特点是: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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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服务大局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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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服务大局理念

一、法治实践活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一)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1.要根据中心任务,及时制定法律实施和适用的具体政策;
2.把党和国家的政策作为法律适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3.结合大政方针,对法律条文做出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合理解释。
(二)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坚持二者的统一1.在立法环节,更重视法律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实际,是否为民众所认同;
2.在实施环节,更要重视法律适用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3.在监督环节,要把反映社会效果的指标,作为检验标准,强化社会效果的责任约束。
(三)强调各地方、各部门、各机构的协调配合各方要站在大局角度,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合理配置各种法治资源。
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一)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履行责任
(二)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履行责任
(三)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能动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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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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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 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一)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4、礼的含义:

  (1)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A)“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B)“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

与法制史考点相关的司法考试四卷

2017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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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

  A:特点: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B:历史地位: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C:其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吴元年草创——洪武六年详定——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

  ①吴元年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

  ②洪武六年详定,仿唐律12篇体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特点: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③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特点: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立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注意: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诰》——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时,为防止“法外遗奸”,手订的四编《大诰》,集中体现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

  A——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B——明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

  特点:

  ①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②滥用法外之刑——如族诛、瘃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③“重典治吏”,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注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2、清代律例的编撰。

  (1)《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此都得到充分体现

  (2)清代的例——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条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则例——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事例——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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