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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证劵市场基础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知识点】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2.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
4.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7.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8.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9.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泄露客户资料。
【知识点】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财务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
(一)证券公司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业务的情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
1.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2.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二)证券公司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3.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1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4.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