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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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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综述

  2016年,证监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的总体要求推进各项改革发展举措,强化监管执法,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全系统年中监管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立足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方向不动摇,牢固树立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理念,要求监管执法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力,对市场乱象要始终有刮骨疗毒、猛药去疴的决心和魄力,对相关主体违规必查,各个环节有责必追,监管手段用好用足,监管领域全面覆盖,真正保护好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在新的监管理念、监管要求引领下,面对前所未有的复杂执法环境的挑战,证监会全系统上下联动同心协力,持续对各类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全年行政处罚工作成效显著,共对183起案件作出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18份,较去年增长21%,罚没款共计42.83亿元,较去年增长288%,对38人实施市场禁入,较去年增长81%。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均创历史新高,市场禁入人数也达到历史峰值。除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传统案件外,还显著加强了对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追责力度,全面深入推进私募基金行业和股转系统领域的执法,将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要求落到了实处,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强有力震慑,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保驾护航。

  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被处以832万元罚款;振隆特产因首发上市申报材料虚假记载被处以顶格罚款;大智慧公司案、安硕信息案等多起案件相关主体均被顶格处罚。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支撑,将始终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

  内幕交易违法案件中,苏嘉鸿内幕交易“威华股份”案罚没金额超1亿元;颜玲明内幕交易“利欧股份”案、马祥峰内幕交易“宝莫股份”案、周继和内幕交易“江泉实业”案等多起案件罚没金额均超过千万元。内幕交易损害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挫伤了处于信息劣势中小投资者的信心,降低了市场效率,必须从严打击,重点施治。

  市场操纵违法案件中,中鑫富盈、吴峻乐操纵“特力A”等股票案罚没金额超过10亿元;黄信铭操纵“首旅酒店”等股票案罚没金额超过5亿元;任良成操纵“龙洲股份”等股票案、瞿明淑操纵“恒源煤电”等股票案、唐隆操纵“渤海活塞”股票案罚没金额超过1亿元;创势翔操纵“汉缆股份”等股票案、肖海东操纵“通光线缆”等股票案、穗富投资操纵“万福生科”等股票案、陈贇操纵“美欣达”等股票案罚没金额均在千万元以上。随着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违法主体操纵手法不断翻新,如通过控制资管产品账户、借助大宗交易渠道、利用融资融券机制、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节奏等手段实施操纵,意图逃避打击,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网密织之下,任何操纵行为终难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

  中介机构违法案件中,兴业证券、信达证券、中德证券、中投证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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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通常在我们的公职考试中,《行政处罚法》是考试的重中之重,经常就其基本种类进行考查。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学习一下行政处罚的种类,大家务必做到准确记忆。

  一、法定分类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一)警告

  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和告诫,对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一种否定评价。其处罚的力度是所有种类当中最轻的一种,一般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较轻的行为。

  (二)罚款

  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收取违法行为人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方法,通过剥夺其一定的财产权进行制裁。该种类适用的较为普遍。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非法财产,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将该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一种制裁方法。该处罚一般适用于企业的违法行为。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机关通过法律手段暂时或者永久地让行政违法行为人丧失从国家获取的某些权利和活动资格的一种制裁方法。该处罚一般适用于违法的经营活动。

  (六)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在短期内剥夺行政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考试中涉及到的考点需要注意一下:

  1、执行机关: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适用对象: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自然人

  例外情形:

  ①精神病患者

  ②不满14岁的公民

  ③怀孕的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

  3、时间上:最多15日,合并执行最多20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和限制出境。

  二、学理分类

  警告属于声誉罚或者申诫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属于行为罚;行政拘留属于人身自由罚。

  例题分析:

  1、下列那一选项属于财产罚:

  A、行政拘留

  B、罚款

  C、警告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B。解析:A选项属于人身罚、B选项属于财产罚、C选项属于申诫罚、D选项属于行为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通过此题可知,行政处罚的种类考的知识点主要是两个,一是判断属于哪种具体的种类,二是法定分类和学理分类联合起来考察。把握好这两个方向,我们就可以轻松地把这一部分的知识点牢固的掌握。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定继承

  在公职类考试中民法一直是一个比较考查较多且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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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法律》行政处罚决定程序错题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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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栏目为大家提供“《涉税服务法律》行政处罚决定程序错题点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错题点评】2016年11月23日

  根据《行政处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B.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C.对情节复杂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D.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E.除当场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所以选项A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注意是当事人不在场,而非是当场处罚。所以选项E错误。

  【专家点评】本题考核行政处罚决定程序。首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并没有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这一情形。其次,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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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

证监会 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券市场

  日前,证监会对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做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刘钦涛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具体内容有哪些呢?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证监会:行政处罚“胶合板1502”期货合约操纵案

  日前,证监会对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刘钦涛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在证券市场中公开发布信息的各类主体,都有义务保证其所发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当事人以任何形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证监会都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案中,当事人刘钦涛于2015年6月2日晚间在东方财富网股吧的“中国南车吧”发布标题为《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的帖子,称东莞证券通知其客户周四之前把所有仓位调整到半仓以下,能空仓就空仓,预计周四、周五出重大利空,该消息引发大量网友关注。经东莞证券自行排查,并经证监会稽查核实,没有发现东莞证券向客户发送上述通知,所谓“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是刘钦涛编造的虚假信息。其在股市波动敏感时期,在“中国南车吧”这一关注数量大、涉众性强的网络环境中造谣传谣,误导广大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信息形成叠加效应,扰乱证券市场。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所作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刘钦涛编造传播“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虚假信息的行为,而非针对其中“能空仓就空仓”的唱空信息。

  与传统媒介相比,互联网络具有数字化共享、资源免费、传播快捷广泛的特点,即便是没有社会影响力的普通个体,也可在短时间内以极小成本制造舆论热点,引发社会公众关注。证券市场中的舆情变化与广大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密切相关,更易形成信息热点,特别是A股市场中散户占比较高,中小投资者在市场信息的占有和辨识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网络谣言的危害性更大。证券市场中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主要有三大危害:一是破坏市场的诚信环境,不仅侵害虚假信息所指对象的合法权益,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误导投资者的决策造成其财产损失。二是虚假信息经过发酵和传播,会破坏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机制。三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如市场波动敏感期间,一则虚假信息可能在舆论环境中形成“蝴蝶效应”,渲染恐慌情绪,引发市场过度反应甚至诱发市场风险,其危害性不容小觑,必须严厉打击。

  证监会提示广大投资者,要增强对网络信息的辨识能力,坚决抵制造谣传谣等不法行为,共同维护诚实守信的舆论环境。同时,任何人在网络上发布涉及证券市场信息都应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造谣、误导,制造恐慌,破坏市场信息的正常传播,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证监会将依法加大对各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市场舆情环境,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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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5宗案件(1.11)

证监会 行政处罚 证券法律法规

  证监会近期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包括哪些案件呢?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期,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2宗操纵股票价格案、1宗内幕交易案和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

  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中,刘钦涛于2015年6月2日,在东方财富网股吧的“中国南车吧”发布标题为《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帖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我会决定责令刘钦涛改正,并对其处以15万元罚款。

  2宗操纵股票价格案中,薛黎明在2015年3月12日至23日期间,控制使用“薛黎明”等8个账户,通过连续申报、以高于做市商报价价格大笔申报的方式,将新三板挂牌公司“中海阳”在相关交易日的收盘价均维持在8元以上,非法获利54.58万元。胡捷控制使用26个账户,从2012年4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方式影响“银基发展”价格,非法获利3,504.78万元。我会决定没收薛黎明违法所得54.58万元,并处以54.58万元罚款;责令胡捷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3,504.78万元,并处以3,504.78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虞凌云的大学同学俞某为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机集团)转让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投资)控制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辽机集团谈判转让合金投资控制权期间,虞凌云与俞某频繁通话。虞凌云在通话后交易“合金投资”,交易行为异常。在与俞某通话后、内幕信息公开前,虞凌云买入“合金投资”2,013,169股,亏损1,910,401.16元,构成内幕交易。我会决定对虞凌云处以60万元罚款。

  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中,辽机集团作为合金投资的控股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大连一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一祥)、大连天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天鸿)、“武丽红”账户持有合金投资股份,且合金投资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显示,大连一祥、大连天鸿分别为上市公司第三大、第四大股东;2014年年报显示,武丽红为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辽机集团并未向上市公司报告以上关联关系。2013年10月11日至18日,辽机集团通过“大连一祥”、“大连天鸿”及“辽机集团”账户分别买入“合金投资”共计3,000万股。但辽机集团未告知合金投资其利用“大连一祥”、“大连天鸿”账户买入“合金投资”。2013年10月11日至18日,辽机集团合计持有“合金投资”的比例达5.89%。辽机集团增持“合金投资”累计达到5%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于2013年10月16日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增持 “合金投资”。辽机集团增持“合金投资”5%以后,违法增持的股份数为3,399,830股。我会决定责令辽机集团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增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对辽机集团未披露前十名股东之间关联关系、超比例增持未报告及限制期内增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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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区别、种类你了解得怎么样?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识行政处罚,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识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事业单位考试当中常考的行政行为之一,在学习过程中一方面从行政处罚的特征去把握,从而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区别开来;另一方面是把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特征区别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但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从这一点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因此从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也就是内部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不是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三、种类

  1.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3.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4.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主要是指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综上,行政处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且是外部行政行为,在学习过程中着重把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便...

会计基础知识与应用: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

会计基础知识重点 会计基础教材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相比较,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共同之处:一是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都基于行为主体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作出,一经生效即对相对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并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二是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均为惩戒措施,其结果均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三是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均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都是相对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又具有不同之处,主要为:

  一是制裁的原因不同。行政处分制裁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制裁的行为是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从管理的违法行为。

  二是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的对象限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或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监察机关处分监察对象时,国家行政机关才有可能成为处分对象。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实施了普通公民得以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者没有履行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不能成为行政处分的对象。

  三是制裁权的来源和根据不同。行政处分的制裁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无需单个法律的特别授权。而行政处罚权来源于外部行政管理权,根据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管理权并不当然包括行政处罚权。所以取得行政处罚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

  四是制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行政处分的范围一般只限于与国家工作人员法律地位有关的荣誉、资格与职务等;而行政处罚不仅涉及荣誉、资格、财产,还涉及人身。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五是行为的属性及效力不同。在我国,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处罚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决定不受司法审查,而且有些行政处分在法定情况下可以由原处分机关撤销或减轻。行政处罚则受司法审查,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受处罚人的申请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处分一般由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自己执行,而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不一定都有强制执行权,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计基础延伸阅读

  会计学按其研究内容,主要有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和审计学等重要分支。

  基础会计阐明会计的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术。

  财务会计阐明会计处理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财务管理研究资金的筹措、管理、有效利用的理论和方法。

  成本会计阐明成本的预测、计划、计算、分析、控制和决策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管理会计[1]阐明如何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综合地利用企业会计信息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审计学阐明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进行检查监督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根据使用资料的对象不同,分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

  根据会计主体的性质不同,分为营利组织会计与非营利组织会计;

  根据会计对象的范围不同,分为宏观会计与微观会计。

证监会对七宗案件作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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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七宗案件作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7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操纵市场案,2宗内幕交易案,1宗短线交易案,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文峰集团)于2014年12月22日签署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文峰股份)11,000万股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8%)给陆永敏,双方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86,350万元。经查,该股权转让实际是以自然人陆永敏的名义代文峰集团持有。文峰集团、陆永敏是股份代持事项的直接参与者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文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67、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文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陆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长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12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1宗操纵市场案中,盛巍于2015年9月9日至14日期间使用其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入“英威腾”股票,拉抬、维持该股股价,随后反向卖出,获利约51万元。盛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盛巍违法所得约51万元,并处以约153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文峰股份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徐某江是文峰股份拟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戴国均与徐某江频繁联络接触,戴国均控制使用本人账户买入“文峰股份”50,500股,获利约17.2万元。戴国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戴国均违法所得约17.2万元,并处以约51.7万元罚款。二是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泰艾普)董事长孙某文、董事会秘书杨某全是恒泰艾普拟购买新疆新生代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傅哲宽与孙某文、杨某全多次联络接触,并与其配偶林芳荔控制使用“林芳荔”账户买入“恒泰艾普”392,083股,没有违法所得。傅哲宽、林芳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傅哲宽、林芳荔处以30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时任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茂股份)副总裁孟洁于2015年6月16日以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方式买入“世茂股份”股票450,000股,2015年6月29日孟洁的个人证券账户累计卖出所持“世茂股份”股票110,000股,盈利约28.8万元。孟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经查,上述卖出“世茂股份”股票的决策由孟洁的朋友康某作出,交易由康某具体操作。案发后孟洁已主动将相关收益上缴给世茂股份。同时,孟洁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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