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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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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法考点解析

  1、消防设计的审核

  (1)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2)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消防设计的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4、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5、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6、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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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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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考点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

  2Z2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2011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抢险救灾等工程

  《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为避免同一建设工程的开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有其特殊性。所以,《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承包商即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通过后,即可开工。

  虽然在字面上都是“开工报告”,但二者之间有着诸多不同:

  (1)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后者则是建设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3)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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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相关的建筑工程法规

2017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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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建筑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与所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并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等12个资质类别;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划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等36个资质类别;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

  我国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3.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可按规定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后需承继原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由中央和地方(省市)政府的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资质等级标准和管理规定,与国内企业基本相同,但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有所不同。

  5.法规禁止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或分包工程。禁止以他企业名义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上述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但是,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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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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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和分包等制度。

  2.总承包通常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前者是指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其主要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

  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但是,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也不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非关键工程及专业工程、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专业工程承包人可将承包的或分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此外,分包的人不得再分包。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或转包。总承包人分包工程的,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而建设单位也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4.联合体承包工程,联合体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约,负连带责任,资质等级以成员中最低资质等级认定,联合体成员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法定连带责任。

  5.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包工程、实行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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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相关的建筑工程法规

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招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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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们来看看本文“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招标程序”,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栏目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一、 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a)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机构)

  b)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技术)

  c)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招标形式)

  d) 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资金)

  e)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招标图纸)

  二、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和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 资格审查

  a) 资格预审:对投标人采取资格预审,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b) 资格后审:不合格作废标处理。

  四、 招标文件

  a) 招标文件的出售: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b) 招标文件的内容:资格审查标准、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以及你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c) 对招标文件的要求:

  i. 原则性要求

  ii. 对技术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科学编制标底(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

  iii. 对时间的要求:;

  1. 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形式通知。并作为修改内容

  2. 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出招标文件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有效期。保证招标人有足够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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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相关的建筑工程法规

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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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掌握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掌握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民事诉讼代理中,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3.掌握证据的种类并熟悉证据的保全和应用以及诉讼时效制度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主要有八种形式: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的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的应用包括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据收集、证明过程、证明标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诉讼时效的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其一,普通诉讼时效,其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其二,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其三,特殊诉讼时效,其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其四,权力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 BCDE )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A.双方约定的其他地方

  B.被告住所地

  C.合同履行地

  D.合同签订地

  E.标的物所在地

  4.掌握审判和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其中: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开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四个阶段。二审程序包括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上诉的审理、对上诉案件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特别程序审理的对象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特别程序,主要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及实现担保物权案。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判书内容的过程,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应当熟悉执行根据、执行案件的...

与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相关的建筑工程法规

2017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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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资料,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管理主体是(  ),其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居于主导地位。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设计单位

  D.监理单位

  2.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保障人员的安全;依法进行设计;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

  A.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B.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C.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D.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E.编制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包括: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检验检测单位应履行职责并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压缩(  )工期。

  A.定额

  B.标准

  C.合同

  D.法定

  4.机械设备等单位安全责任

  机械设备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4.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有(  )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A.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B.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C.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D.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E.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5.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对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法定职权,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和相关信息系统等。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  )应当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A.平行检验

  B.监督检验

  C.型式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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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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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要点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范围和程序、发布主体和编号规则、复审周期以及修订条件。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包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的范围、程序和主体,与国家标准之间的效力关系,复审周期和修订程序。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包括:制定的条件、适用范围、程序和主体,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的效力关系及其处理原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的种类。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效力关系,国家对制定企业标准的宗旨。标准、规范、规程概念的统称及内涵的区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  ) 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A.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B.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C.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D.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 。

  A.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B.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C.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D.工程项目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

  E.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等方面实施监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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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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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二级建造师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熟悉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一般包括如下情况:

  1.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等;

  2.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等。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免责,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合同债务人将被免除合同履行义务。

  (一)约定的免责

  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免除其责任的条件,这个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并非全部有效,1)造成对方人身权或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是无效的)

  (二)法定的免责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查看汇总: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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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及示例:民事法律关系变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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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二级建造师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熟悉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构成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导致这个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所以,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

2016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及示例:民事法律关系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2016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及示例:民事法律关系变更终止

  习题:

  1、甲公司决定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进口钢材,签定合同前,甲得知乙新到一批采用新技术生产的进口钢材,于是决定改购买这批新品种的钢材。甲乙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化属于( B )。

  A、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 C、权利变更; D、义务变更

  2、当事人一方破产导致的民事法律关系终止称为( D )

  A、自然终止; B、破产终止; C、协议终止; D、违约终止

  PS:

  关于法律事实

  i. 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均属于法律事实;

  ii. 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有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事实变更、终止同样需要有法律事实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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