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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税法》考点:税法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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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注会《税法》考点:税法构成要素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重点有:

  一、纳税人

  1.含义: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范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关系:

  二、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

  1.含义: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重要作用: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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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额=税基*税率}

  三、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率=税额/征税对象}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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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有的税采用两种税率形式

  四、纳税期限: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税法规定的缴纳时限不包括“申报期限”}

  相关的三个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税额的时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界满之时,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纳税期限:(3个)

  例如:销售货物(增值税)

  2016.3.12 开具发票 价款100万 税款 17万{3月份的税,要在4...

与《税法》重要考点相关的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

2018注会《税法》考点:现行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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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注会《税法》考点:现行税法体系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税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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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

  1.税收实体法体系

  由17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它们按性质作用分五类。 {对于税种的分类,不具有法定性}

  【要点】我国目前税制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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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税收程序法体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不存在《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条例》这个东西}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要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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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法一》考点知识:税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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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整理的该考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一节税法概述的内容。更多详细内容请大家关注出国留学网。

  (一)税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二)税法的经济作用

  1.税法是税收根本职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2.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3.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4.税法是监督管理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税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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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会考试被称为最难考,如今已进入考前冲刺阶段,大家对注会的知识点都掌握了吗?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税法要素”,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税法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4.税目。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

  6.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7.纳税期限。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三个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8.纳税地点。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各税种纳税地点的规定都易出客观题。

  9.减税免税。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各章节的减税免税规定往往存在大量考点。

  10.罚则。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施。

  11.附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后续章节没有特别表述,可作一般了解。

  考点精练:单选题

  下列关于税法要素的说法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税目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B、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C、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

  D、征税对象就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答案】A

  【解析】

  税目是各个税种的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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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契税法”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契税一次性征收,普遍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本外国公民。

  一、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即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芦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4)房屋赠与

  即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5)房屋交换

  即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行为。

  (6)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的行为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1)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3)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

  二、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三、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按土地、房屋交易的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杈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1)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

  (2)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比例税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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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增值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一般纳税人登记办理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两类纳税人的登记及管理

  划分标准

  1.经营规模-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2.核算水平

  经营规模


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以下(含50万元)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3.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提示:

  1.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2.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一章重要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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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一章重要考点汇总

  迎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赢在起点。出国留学网考试专栏给你提供合理有效的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备考考试试题及考点攻略。

  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主义

  ①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②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③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

  ①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

  ②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2.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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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税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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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税法的原则,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税法的原则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要点
税法的基本原则
(四个)
1.税收法定原则;2.税法公平原则;3.税收效率原则;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
(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税法的适用原则
(六个)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对于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却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纳税义务,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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