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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考试《税法》高频考点: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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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会考试《税法》高频考点: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收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根据《征管法》第60 条和《细则》第90 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薄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偷税(重点要掌握)

  ①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②处罚(偷税比例是偷税数额与应纳税额的比较)

  A、偷税1万元以下或不到应纳税额10%的,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偷税行为,有征收管理法规定)

  B、偷税1-10万元且10%~30%的,或二次处罚又偷税的,3年以下徒刑,1~5倍罚金

  C、偷税10万元以上且大于30%的,3~7年徒刑,1~5倍罚金(B、C为偷税罪,由刑法规定)

  五、虚假申报、不申报的法律责任

  ①虚假申报的,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②不申报,不缴或少缴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部分50%~5倍罚款。

  六、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部分50%~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骗取出口退税

  ①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50%~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②在规定期限里,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③刑事责任处罚

  A、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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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税法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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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构成要素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重点有:

  一、纳税人

  1.含义: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范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关系:

  二、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

  1.含义: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重要作用: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2016考点】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概念

含义

与课税对象关系

作用或形式

税目

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注意,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不是征税对象本身}

对课税对象的界定

①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②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需要

税基(计税依据){计算税额的基数}

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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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税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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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核心基本原则{基本原则里面的核心}

  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提出这一最根本的税法原则。

  (一)含义: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必须由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二)内容: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立法角度

  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的各个要素规定应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征收程序法定{执法角度}

  二、税法公平原则

  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

  内涵: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三、税收效率原则

  1.经济效率: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

  2.行政效率: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四、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例如】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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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2017税法高频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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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2017税法高频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的应税服务。

  提供的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的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的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共22项,此处列举其中几点,剩下的部分要看教材掌握。

  (1)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油气田企业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以及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3)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5)对企业销售电梯(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企业销售自产的电梯并负责安装,属于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要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6)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7)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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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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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最新考点讲解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栏给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整理了最新考点讲解,希望对考生能有一定的帮助。

  征税范围、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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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税范围、税率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六章关税法第六节船舶吨税的内容。

  【知识点】:征税范围、税率

要素

规定

征税范围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缴纳船舶吨税

税率

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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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CPA考试《税法》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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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也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认定标准一般规定

  1.销售规模的金额标准

  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归纳】

  无资格、新业务――500万标准;

  无资格、老业务――50万元、80万元标准;

  有资格(老业务)、新业务――不需重新认定;

  无资格、兼有新老业务――分别计算销售额、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2.年销售额的范围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3.核算标准

  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即: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例外规定

  1.不能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选择认定――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特别提示】选择认定规则与第二章原认定规则有差异。

  【选择认定规则的差异辨析】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执行“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2.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执行“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认定规定。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其他相同规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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