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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人民警察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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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人民警察的惩处

  人民警察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按照纪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和后果,接受行政处分和警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惩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二、警纪处分

  《人民警察法》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一)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1.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4.利讯通供或者体罚、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5.涉嫌鼓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略的

  6.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8.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9.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

  10.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二)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

  1.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2.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3.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

  4.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5.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三、刑事处罚

  对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考题巩固】下列属于警纪处分的是:

  A.警告 B.辞退 C.开除 D.禁闭

  【答案】D。解析:A、C选项属于行政处分,B选项不属于处分,D属于警纪处分的一种,故本题选D。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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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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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法定分类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一)警告

  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和告诫,对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一种否定评价。其处罚的力度是所有种类当中最轻的一种,一般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较轻的行为。

  (二)罚款

  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收取违法行为人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方法,通过剥夺其一定的财产权进行制裁。该种类适用的较为普遍。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非法财产,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将该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一种制裁方法。该处罚一般适用于企业的违法行为。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机关通过法律手段暂时或者永久地让行政违法行为人丧失从国家获取的某些权利和活动资格的一种制裁方法。该处罚一般适用于违法的经营活动。

  (六)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在短期内剥夺行政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考试中涉及到的考点需要注意一下:

  1、执行机关: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适用对象: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自然人

  例外情形:

  ①精神病患者

  ②不满14岁的公民

  ③怀孕的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

  3、时间上:最多15日,合并执行最多20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和限制出境。

  二、学理分类

  警告属于声誉罚或者申诫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属于行为罚;行政拘留属于人身自由罚。

  例题分析:

  1、下列那一选项属于财产罚:

  A、行政拘留

  B、罚款

  C、警告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B。解析:A选项属于人身罚、B选项属于财产罚、C选项属于申诫罚、D选项属于行为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通过此题可知,行政处罚的种类考的知识点主要是两个,一是判断属于哪种具体的种类,二是法定分类和学理分类联合起来考察。把握好这两个方向,我们就可以轻松地把这一部分的知识点牢固的掌握。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刑事案件立案

  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包括立案权、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刑罚执行权。

  刑事案件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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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科技装备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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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科技装备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的使用

  根据2018年公安部第149号令的规定,新修改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部部门规章是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重要法条来源之一,也是我们国考招警考试考题来源。其中本次新的修改里面有大量内容涉及到公安科技装备引入到具体一线行政案件办案流程里面。这对于提高公安办案效率,实现公安执法科技化、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在客观方面便利了人民群众。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给大家对该部分进行归纳和总结。

  1. 调取证据可以使用微信等互联网通讯工具送达文书。

  第28条第3款: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2. 微信聊天、转账、电子银行等记录可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

  第32条第3款: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3. 送达法律文书可以使用微信等互联网通讯工具。

  第36条第2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4. 在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

  第86条第2款: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5. 简单案件的调解,在有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下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178条第3款: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6. 首次明确远程视频询问、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第120条:需要进行远程视频询问、处罚前告知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问、告知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询问、告知笔录并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询问、告知笔录经被询问、告知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或者电子签名笔录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负责询问、告知的人民警察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询问、告知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263条第3款: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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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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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及形式包括:(1)立案监督;(2)审查批捕;(3)审查起诉;(4)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5)执行监督;(6)参与行政诉讼;(7)受理控告、举报。

  1.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行使监督职权,或者接受被害人请求,或者受理其他机关人员的报案、控告、举报而行使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形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审查批捕

  逮捕是一项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为保障这一措施的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的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程序。《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必须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依法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审查起诉,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经过审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起诉的条件分别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认为应当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4.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内容是发现和纠正下列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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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省考公安专业知识:伤害案件现场伤员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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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省考公安专业知识:伤害案件现场伤员的处置措施,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能掌握这些知识点!

  公务员省考公安专业知识:伤害案件现场伤员的处置措施

  (1)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立即制止现场伤害行为,采取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

  (2)对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情况危急时,可用警车将伤员直接送往就近医院急救;对骨折、胸脑部受伤等不适宜由非医护专业人员处理的伤情,必须通知120急救中心前来处理。

  (3)对被送往医院医治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担架或病床上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并实施看管。

  (4)对被送往医院医治并提出保护请求的重要证人,应当派员随同前往。

  (5)在救助过程中,在不影响救治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取证,抓紧时机对受伤人员进行询问并做 好笔录,因伤重不能签名的受伤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由现场见证人签字。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公务员公共基础模拟题及答案

  1. 下列政府或政府部门无权制定行政规章的是:

  A.浏阳市人民政府 B.教育部

  C.中国人民银行 D.大连市人民政府

  2. 2017年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一经播出,便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该剧中,一些官员无视党纪国法、肆意践踏法律,为此,我们必须要:

  A.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B.适当缩减政府依法行政的权力

  C.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 D.坚持依法治国,杜绝官员腐败

  3. 某县为壮族自治县,依照宪法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人选应当符合下列哪一规定?

  A.由壮族的公民担任主任

  B.由壮族的公民组任副主任

  C.主任必须由壮族的公民担任,其他民族的公民可担任副主任

  D.主任或副主任中有壮族公民即可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A。解析: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BCD均有权制定行政规章。A项浏阳市为县级市,浏阳市人民政府无权制定行政规章。故本题答案为A。

  2.【答案】C。解析:针对一些官员无视党纪国法,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应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防止滥用权力,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有利于保证清正廉洁。故本题选C。

  3.【答案】D。解析:《宪法》第113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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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伤害案件现场伤员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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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伤害案件现场伤员的处置措施,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能好好记住这些知识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伤害案件现场伤员的处置措施

  (1)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立即制止现场伤害行为,采取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

  (2)对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 120 急救中心;情况危急时,可用警车将伤员直接送往就近医院急救;对骨折、胸脑部受伤等不适宜由非医护专业人员处理的伤情,必须通知 120 急 救中心前来处理。

  (3)对被送往医院医治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担架或病床上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并实施看管。

  (4)对被送往医院医治并提出保护请求的重要证人,应当派员随同前往。

  (5)在救助过程中,在不影响救治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取证,抓紧时机对受伤人员进行询问并做 好笔录,因伤重不能签名的受伤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由现场见证人签字。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如何利用当代“枫桥经验”解决群众问题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为此,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

  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

  2013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在浙江召开了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习近平同志就“枫桥经验”也做出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指示”。

  在当代社会,群体性事件解决不好依旧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公安机关的维稳秩序。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理性、规范、适时、有效处置,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努力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用“枫桥经验”指导解决群体性事件,就是要在解决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以下原则:

  1. 预防为主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影响稳定的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初始阶段。

  2. 统一领导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既要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平息事态,又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3. 教育疏导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讲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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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人民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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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方便大家复习,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人民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人民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

  公民遇到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时应当怎么配合?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公民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方便工作生活,希望广大群众尽可能随身携带身份证,并记住自己的公民身份号码。

  遇到民警查验,要主动出示身份证并配合查验。没有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的,也不用紧张,可以提供工作证、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有效证件证明身份,也可以报出自己的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提供民警查验。

  在法治社会,人人都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动配合民警查验居民身份证,这也是公民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体现。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什么是“暴恐音视频”?

  “暴恐音视频”,是“暴力恐怖音视频”之简称,是指以声音、图像或者声音与图像组合之形式再现暴力恐怖与宗教极端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或者其他存储载体。

  在网络上传播暴恐音视频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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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治安案件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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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治安案件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能每天进步一点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治安案件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

  公安派出所对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

  公安派出所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呈请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解剖尸体的具体要求

  1.解剖尸体应当在尸体解剖室进行。确因情况紧急,或者受条件限制,需要在现场附近解剖的,应当采取隔离、遮挡措施。

  2.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捺印尸体指纹和掌纹。必要时,提取血液、尿液、胃内容和有关组织、器官等。尸体指纹和掌纹因客观条件无法捺印时需在相关记录中注明。

  3.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照相、录像。对尸体损伤痕迹和有关附着物等应当进行细目照相、录像。对无名尸体的面貌,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包裹尸体物品等,应当进行详细检查和记录,拍摄辨认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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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分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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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分析的内容,一起来复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在平时多复习基础知识!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分析的内容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勘验、检查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分析。

  现场分析的内容包括:

  (一)侵害目标和损失;

  (二)作案地点、场所;

  (三)开始作案的时间和作案所需要的时间;

  (四)作案人出入现场的位置、侵入方式和行走路线;

  (五)作案人数;

  (六)作案方式、手段和特点;

  (七)作案工具;

  (八)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过程;

  (九)作案人的个人特征和作案条件;

  (十)有无伪装或者其他反常现象;

  (十一)作案动机和目的;

  (十二)案件性质;

  (十三)是否系列犯罪;

  (十四)侦查方向和范围;

  (十五)其他需要分析解决的问题。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专业知识:侦查实验的要求

  侦查实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侦查实验一般在发案地点进行,燃烧、爆炸等危险性实验,应当在其他能够确保安全的地点进行;

  (二)侦查实验的时间、环境条件应当与发案时间、环境条件基本相同;

  (三)侦查实验使用的工具、材料应当与发案现场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必要时,可以使用不同类型的工具或者材料进行对照实验;

  (四)如条件许可,类同的侦查实验应当进行二次以上;

  (五)评估实验结果应当考虑到客观环境、条件变化对实验的影响和可能出现的误差;

  (六)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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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人员昏卧公共场所该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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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人员昏卧公共场所该如何处置?大家可以先思考一下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看看自己有哪些没有思考到!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人员昏卧公共场所该如何处置?

  【操作规程】

  1.近距离观察昏卧者状态并呼唤。

  2.根据观察和现场了解,初步判断属因伤还是因病昏卧,通知120急救中心。

  3.在现场周围查找有无昏卧者随身物品,从物品中核实其身份,查找亲友联系方式。

  4.现场走访报警人和周围群众,设法弄清当事人身份。

  5.可能涉案的,保护现场开展初查,并通知有关部门;暂无涉案迹象的,待清醒后续查。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有条件的,可以对昏卧现场进行拍照。

  2.妥善保管昏卧人员的随身物品。

  3.有亲友联系方式的及时通知亲友到场。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快速办理程序和速裁程序

  2019年1月1日将施行最新版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中在第六章中增加一节,作为第六章第二节,就是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是与前不久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的速裁程序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下面来看一下有关快速办理和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四十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第四十二条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第四十三条 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五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

  “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四十六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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