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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梳理:合同成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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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梳理:合同成立地点”,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合同成立的地点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 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特别注意:

  ①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与签字、 盖章具有同等效力),应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②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应以最后签字或 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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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知识: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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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解除: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具体条件:

  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具体条件:

  协议解除:双方协商;

  单方解除:

  ①基本涵义:根据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不须与对方协商)

  →约定单方解除(当事人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一方即可解除合同)

  →法定单方解除(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一方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

  ②法定单方解除的特定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得不到符合合同要求的标的物)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单方 →

  一方只要出现特定违约行为相对方即可解除合同的解除

  A.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全部价款 1/5 以上的,出卖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B.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C.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承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不须一方违约而对方可随时解除合同的任意法定单方解除权(任意解除权)

  A.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 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E.委托合同中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③法律后果

  →尚未履行的,一律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④单方解除的异议

  →当事人行使单方解除权,对方可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依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异议是否成立,由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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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考点知识: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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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情势变更原则

  基本涵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解释方法

  以下格式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②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法院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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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卷三要点:债权人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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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方便广大考生学习,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提供“司法考试2017卷三要点:债权人申请破产”希望可以帮助到五湖四海的考生,了解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我们将第一时间公布最新讯息!

  司法考试2017卷三要点:债权人申请破产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法律教育 网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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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背书转让(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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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背书转让(2017)

  1.概念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转让效力;担保效力;证明效力。

  (1)背书转让无需票据债务人同意,代替债权通知。

  实际上属于债权让与。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4)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5)空白背书: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持票人可以推定为合法的被背书人。

  2.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

  (1)限制背书(禁转背书)(F27、F34)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该第三人不得向原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A.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不得转让 (只是丁不得向乙追索而已)

  甲——乙(背书人)——丙——丁

  乙是该原因关系的受害人。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 50 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2009-3-77)

  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限制背书。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的被背书人可向该写字的背书人以外的其他前手追索。

  【例题·单选题】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宇样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限制背书。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该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免责。

  (2)期后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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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免责条款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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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免责条款提示义务

  (1)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保险法上的免责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解约条款),不是免责条款。

  (3)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4)通过网络、电话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

  【例题·单选题】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产生下列哪一后果?( )(2000-3-27)

  A.保险合同无效

  B.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C.对该条款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D.可以减少投保人的保险费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不提示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例题·不定项】依据保险法及其解释,下列错误的是?( )

  A.因投保人迟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享有的解约条款属于免责条款

  B.因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之不提示,该条款不生效

  C.保险合同条款解释不符合专业意义的,法院不能认可

  D.张三向保险公司投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询问:是否患有其他疾病?张三未告知其曾患有心脏病的事实。后张三因心脏病死亡,保险公司可因张三违反告知义务而免责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解除条款、法定条款不是免责条款;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不符合专业精神,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法院应予认可。保险人概括询问时,投保人未作如实回答的,不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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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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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提单

  1.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法律特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提单的记载。

  (2)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但当提单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3)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而且对在途货物的处分权也转而由提单持有人行使。

  3.提单的性质。提单是有价证券。作为有价证券,提单既是物权证券又是债权证券,同时它还是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和缴还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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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考点: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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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考点:调解制度

  (一)适用范围

  1.调解原则: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

  2.不适用的情形:

  (1)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

  (3)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调解程序

  1.调解的启动

  (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先行调解: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民诉》第122条

  2.调解的结果

  (1)可以的内容

  ①调解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约定民事责任。

  ③调解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A.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B.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C.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2)不得的内容

  ①调解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②调解不得具有以下情形: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完毕

  1.是否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1)通常来讲,调解达成,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3)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的生效

  (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未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经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3.通常不得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但有例外

  (1)通常: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或者调解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例外: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内容制作判决书。《意见》第94条

  ②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意见》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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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关于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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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关于驰名商标

  定义:驰名商标,指享有较高声誉、为公众所周知,且经法定组织认定的商标。

  相关规定: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其措施有四个:

  1、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16条、第31条规定的,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除斥期间为5年,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法律 教育 网

  4、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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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2017年商法考点:破产财产变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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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三2017年商法考点:破产财产变价、分配

  1.破产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法院裁定认可。

  2.破产清偿顺序

  (1)别除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第一顺序: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和养老医疗补偿金(董监高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顺序:前项之外的社会统筹保险费用和税款;

  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3.破产分配额的提存

  (1)附条件债权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例题】破产企业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如果乙公司代销甲公司产品的销售额达到100万,则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代理费10万。(中间分配、最后分配、追加分配)

  依据破产分配方案,普通债权清偿率20%,分两次分配,每次分配10%;

  第一次分配公告日,销售额未达到100万,管理人应当将分配额1万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销售额达到100万,分配1万,并将提存的1万支付给乙公司;

  如果未达到100万,将提存的1万元分配其他债权人。

  (2)未受领分配额债权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诉讼仲裁未决债权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例题·不定项】某建筑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救济。关于该案破产财产范围和清偿顺序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3-78川改)

  A.该公司所欠民工工资应当列入破产费用先行清偿

  B.该公司租用甲公司的一套建筑设备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C.该公司的一批脚手架已抵押给某银行,该批脚手架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D.该公司员工对该公司的投资款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E.该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财产范围和清偿顺序。民工工资不是破产费用,脚手架依然属于破产财产,但是银行对其享有别除权而优先受偿,员工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所享有的是股权,而非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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