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详解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广大考生提供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民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财产权与人身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事件 行为)
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 特定物与种类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概念 法律特征 类型)
第二章自然人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概念 公民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住所与居所 住所的法律意义 监护的概念 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