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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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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法学方法论

  一、法学方法论释义

  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两个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 ②各种法学方法

  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因此没有永恒的正义标准,正义的标准是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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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法律思维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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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法律思维的特点

  第二章 法的运行

  【考点】法律思维的特点

  法律思维的特点(道德判断和法律判断的适当分离、论证优于结论、法律判断是价值判断而不仅仅是形式逻辑等)

  (1)法律思维的核心特征是价值判断,而不是形式逻辑。是说一个法律人做出一个法律决定,他不仅仅是一个个形式的逻辑,而更多的是包含他的价值、他的情感、他的立场而做的价值判断。过去山东淄博推出了一个新举措,就是用电脑来量刑。把电脑设计了一个程序,程序具体规定了在什么情节下该当判处什么刑罚。法官只要把案情输进去,系统就会自动得出判决结果。当时,法院很希望能够推广电脑量刑技术。但注意法律思维的核心特征不是一个输入情节再由电脑来量刑的形式逻辑。而应当要包括法官本身的价值的判断。因此,电脑量刑技术是要进行理性思考的。

  (2)法律思维的前提是法律与道德的适当分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中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法律道德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分为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一定符合道德的要求。一个不符合道德的法律不仅不是一个好的法律,根本不是一个法律,简称恶法,非法。但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法律,没有善恶的标准问题。因此,只要一个法律是通过正当的主体制定出来的,则他就是一个合格的法律,是有效的,简称恶法也是法,恶法亦法。

  例如曾经,有律师提议要为孝立法,因为当今社会发生了太多不孝的事情,因此要讲孝道,把孝明确的规定为法律。那么该不该为孝立法呢?

  例如,有人曾提出,应当在刑法中增加两个新罪名,一是见死不救罪,二是见危不救罪。

  以上的立法建议就是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要注意法律和道德是有分离的,不能用道德思维来看待法律现象。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法律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要求扬善,法律要求不得为非作歹。因此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的看法是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像孝,见死不救,见危不救,不应该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而应该是道德调整的内容。

  (3)论证过程优于结论。在中国,许多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往往是非常简单的,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说法和根据查明的事实再运用法条作出一个结论。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经常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这也是导致现实生活中执行难的非常重要的原因。

  一个法律思维正确的是要论证的过程要充分,要比结论还重要。就我国的现状来说,在未来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官更应该注重说理,注重论证。不仅仅是简单依据法律来判决。而更多是要从包括习惯和法理等正当性在内的这些因素对判决书加强说明。

  (4)程序优于实体。法治要通过两个方式实现,通过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来达到一种争论的法治。程序和实体之间,程序要优先,因为程序具有价值,程序还能够保障实体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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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查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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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2017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查重点解读”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基础性学科,理论性、综合性较强。近年的司法考试试题中,法理学知识所占比重有所上升,需引起考生重视。下面通过对考查趋势的解读,初步阐明法理学的复习方法,希望能对考生复习备考有所启发。

  第一,“新增易考、重者恒重”。这八个字其实是司法考试各门学科通用的考查特点。一方面,新增考点往往是考查热点,每年的新增考点都有很大一部 分直接体现在试题中。另一方面,司法考试法理学的重点较突出,易考点也相对稳定,比如法的特征、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渊源、法律责任、法 律推理和解释等,都是多次考查的重点内容。所以对重要知识点的深入挖掘和综合归纳成为重要考查方式。这就要求考生以基础知识为本,掌握教材的体系和逻辑, 同时注意分析归纳和理论应用。

  第二,注意联系现实与热点问题。法学理论学习的目的和归宿不仅在于为其他部门学科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指导,而且也要试图通过法学理论解 决现实问题。所以近年来的试题中,考查现实问题尤其是热点问题的题目频频出现。比如2007年试题中涉及人兽混合胚胎实验,2011年试题中涉及个税法修 改、信访工作形式等。所以,考生复习法理学时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并有意识地留心社会热点问题。

  第三,考查更灵活,考点更隐蔽,综合性强。从形式上分析,近些年的法理学试题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题干长,阅读量较大,考查的知识点不易确定, 比如2011年卷一第13题的题干有179字之多;二是判断型题目数量增加,比如题干中常出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等设问形 式,使题目考查的知识点范围加大,综合性增强。近些年的试题中,一道题目考查多个知识点、跨节知识点、跨章知识点的现象经常出现。考生备考时一方面要掌握 答题技巧,注意培养迅速提炼考点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注意全面夯实理论基础,构建知识框架,以求在考场上能迅速定位知识点并回忆再现。

  第四,案例化趋势明显,注重考查分析能力。知识整合的趋势也在近年的司法考试中逐渐显现,内容上突出了理论法学和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形式上通过 各种小案例呈现。比如2011年法理学15道单选题中,出现具体案例的有5道。法理学作为学科基础,其理论意义在各类实务问题中均有体现,而司法考试尤其 注重理论应用能力的考查。因此,考生要在学习理论的同时,注意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备考时结合案例掌握理论,从而实现法律素养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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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法律部门及其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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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法律部门及其划分”,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法律部门及其划分

  一、法律部门释义:

  亦称部门法,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不同性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法律部门具有的特点:1)每个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 2)有些法律部门和子部门是一部法律或法典为轴心而建立起来的 3)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一)划分标准(客观标准)

  1、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 (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之后便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二)划分原则

  1、整体性原则,将所有的法律规范纳入。

  2、均衡性原则,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保持规模的均衡。

  3、以现行法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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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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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在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1、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权利和义务的本质、特征、作用

  1、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是隐含在法律规范中,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

  2、任何法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①以社会承受力为限 ②互为界限 ③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受程度上的限定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5、相比于义务,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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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法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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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法与民主

  一、民主释义:

  1、词源:古希腊——多数人掌管政权的政治统治形式;中国——君王、帝王的代名词2、含义:1)广义: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实行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决定的社会活动机制。 2)狭义:及民主政治,主要表现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民主

  二、民主的性质:

  阶级性、历史性、手段性和目的性

  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1、民主是法制的基础:1)民主是法治原则确立的前提,法治是一定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2)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了法治的性质和内容2、法制是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才能成为一种可以操作的制度,其成果必须有法制加以确认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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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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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法的基本特征”,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的规范性体现在:

  1、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

  2、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

  3、法调整的是一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并且在生效期内是反复适用的。

  4、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三、 法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的社会规范

  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

  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法的统一依赖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治上的安定团结。

  四、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1、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2、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3、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

  4、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五、 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2、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法的强制性体现:

  1) 法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法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3)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4)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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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法的国家意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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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1.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合法性基础之上的政权,其最一般的表现形式是国家。

  由公共权力机构来创制法,这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因而法具有普遍性和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特殊强制性,其它社会规范往往由某一宗教组织、社会团体制定,不具有社会普遍性。而且,法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主要以制定法的形式存在,且法律规范内部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

  2.制定或认可是创制法的两种重要方式。

  (1)法的制定,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划分和法定程序而创制法的活动,通过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叫成文法、制定法。

  (2)法的认可,是指公共权力机关对已有的社会规范赋予法的效力,将之认可为法律。法的认可又有两种具体形式:其一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将某些已有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之成为法律条文;其二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法中承认某种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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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法的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规范性的意思是:

  (1)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2)针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

  (3)在其有效期限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2.法律调整的对象仅仅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涉及离开行为单纯的人的内心世界、思想、灵魂。而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不但调整人的行为,地调整人的内心世界。

  3.法律调整的行为不是单个的人的行为,而是人们的交互行为。

  4.法与自然法则、技术规范、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1)法不同于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其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不具有文化意蕴;与此相比,法律规范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律不同于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而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

  (3)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宗教、道德、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和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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