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诉讼程序之第一审普通程序,一起来看看吧!请大家及时复习法律知识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诉讼程序之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程序之第一审普通程序知识点
1.起诉与受理
(1)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
受理,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2.审理前的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前的准备工作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被告提交答辩状;②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③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④追加当事人;⑤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其他工作。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4.撤诉、缺席判决和延期审理
(1)撤诉
撤诉,指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裁判之前,以一定行为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对案件停止审理的行为。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诉有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
(2)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3)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指在人民法院已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情形,使案件在原定的庭审日期无法进行或案件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开庭审理日期的制度。延期审理是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决定的形式来适用的。
5.诉讼中止和终结
(1)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
(2)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6.法院判决和裁定
法院裁判,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国家的法律,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所作的判定。法院裁判由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作出,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它可以分为判决和裁定两种。
(1)判决,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定。
(2)裁定,指人民法院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遇到以下程序上的问题适用裁定方式解决: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