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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律解释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律解释”,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并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区别在于有无普遍的约束力。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1.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次序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2.位阶次序可以被打破但是必须要有更强理由。

  (四)我国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形: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3)两央、两高、两委(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的要求。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2.司法解释:

  (1)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公布后的30日内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两央、一高、一委可以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其他主体提出的被称为审查的建议。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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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考点(十二):基本理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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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考点(十二):基本理论1”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法理学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十二:基本理论(一)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重要使命以及根本保证等法治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是谋划法治战略的基准,是制定法律的指南,是实施法律的指导,也是理解并遵守法律的参照。一国的法治理念受制并决定于本国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以及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条件,不同国家的法治理念不可能完全相同,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在法治理念上更是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三者统一”在实践层面上体现为“三个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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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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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法理学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2】”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只有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常委会,乡镇里没有常委会(职能由主席团行使)。
  从省级到乡镇一级哪级没有人大,有没有不设人大的地方?有,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或地区不设人大,我国虽实行地市合并,但尚未合并完成,还有大量地区存在,它们有一府两院但没有人大;二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公所,区和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均无人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职权,地方人大的职权,重点是他们的立法权,《立法法》规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也有立法权,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有立法权。
  省级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级机关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有权制定,且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例1:在我国,哪些国家机关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1998年试卷一第74题)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B.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C.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答案:ACD。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故选A、C、D三项。B项的民族自治法规不等于地方性法规。
  例2: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谁可以提出副省长的人选?(1999年试卷一第51题)
  A.省长
  B.本级人大主席团
  C.本级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联名
  D.本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
  答案:B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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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法的价值

法理学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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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样一种社会规范有哪些为人这样的主体,所重视和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所谓价值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二、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是指对某一个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进行的判断;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进行的客观分析和判断。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不同在于:取向,维度,方法,真伪(1)判断的取向不同:价值判断的取向是主体,而事实判断的取向是法律规则、法律制度;(2)判断的维度不同:价值判断与主体的情绪、理念有关,因此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而事实判断尽可能做到中立、客观;(3)判断的方法不同:价值判断的方法是规范性的判断,而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的判断;(4)判断的真伪不同。价值判断主要是看主体与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三、法的价值种类价值的种类主要有三种:自由、秩序、正义。自由是指法通过制度的保障,使主体的行为任意化。有法律才有自由。秩序被认为是工具性的价值,这里强调的是秩序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和前提。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四、法的价值冲突由于社会生活的多元化,价值形式之间会发生冲突和矛盾。如,自由和秩序的冲突。将学校隔离起来,以避免学生大范围的感染SARS,就是通过限制自由来保证社会的秩序。再如:公平的效益。法的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冲突的解决需要一种利益衡量和价值衡量。如何衡量呢?要注意以下三个原则:(1)价值位阶(价值排序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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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理学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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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义解释,也叫做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必须对语言使用方式或规则的有效性进行证成。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2.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这种解释方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的目的或意图进行证成,而要完成这个任务,解释者必须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委员会的报告等为依据。

 

3.历史解释,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它的具体内容是:第一,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被实施过;第二,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F;第三,F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第四,过去与现在的情形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F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因此,第五,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称赞。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要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而且要对"F是不是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命题进行证成。

 

4.比较解释,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说历史解释是利用历史已经发生的法律状况证成某个解释结果,那么比较解释是利用另一个社会或国家的状况证成某个解释结果。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都有利用外国立法情况及判例学说解释本国法律的例子。对于中国这样大规模地移植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及法学的国家的法制实践来说,比较解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5.体系解释,也叫做逻辑解释或系统解释。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它法条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它的具体形式是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结果R1与已被承认的有效的其他法律规定的含义R2相矛盾,那么R1必须被承认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它是利用逻辑中的矛盾律来支持或反对某个解释结果,因此也被称为逻辑解释。

 

6.客观目的解释:这种学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不是在于探求历史上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法律从被颁布之日起,就有它自身的目的。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一个内在于法律的目标。用来决定法律目标的时间点是裁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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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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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1.政治影响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

 

政治和法都属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但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于主导地位,从总体而言,法要服务于一定的政治,其产生、发展和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受政治的影响。

 

2.法对政治影响

 

(1)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政治体制的架构和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均要依法进行。

 

(2)法贯穿于国家政治关系的形成过程,并将政治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

 

(3)为政治活动的参加者制定了规范。

 

(4)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民主化等均须法的配合与保障。

 

二.法与政策的关系

 

1.联系:经济基础相同、阶级本质相同、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目标相同,执政党为法的制定、实施和发展提供政治支持和保障。

 

2.区别:

 

 

三.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1.法与国家权力相互依存、相互支撑:

 

首先,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

 

其次,法如此对待国家权力因为其不可缺少:

 

(1)国家义务实现需要权力;

 

(2)个体权利保护需要权力;

 

(3)社会整合需要权力;

 

(4)法的创设和实施需要权力。

 

2.法与国家权力之间也存在着紧张或冲突关系:

 

法要对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近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制权力,法律对权力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但权力凌驾于法之上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因为权力制约机制的运用也是有限的,主要表现在于:

 

(1)所谓权力制约,是在权力存在之必要的前提下操作的,因此权力制约从根本上不能妨碍权力的效能为限;

 

(2)法的至上性只意味着法相对于任何一个被具体化的国家权力有至上地位,并不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

 

(3)法自身存在局限,且权力因情势而动的本性使其经常处于一种扩张或裁量的可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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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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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客观现象的认识的产物和结果。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换言之,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

  法有以下几个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以法具有社会性,法不调整单纯的思想,法不调整所有的行为,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法的反复适用性。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公共权力机构一般指国家。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

  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平等对待一切社会成员,法律的要求始终对全人类具有普遍性。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这里特别强调国家强制力是通过法定程序间接地表现出来的。但是国家强制力不是唯一保证法律实施的工具。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即是权利义务观念形成,这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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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重难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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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法理学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重难点详解”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教育网,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法律后果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达一个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法律规则为主体规定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

  2、按是否允许主体进行自主调整,即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强行性、任意性规则;

  3、按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分:确定性规则、相对确定性规则;

  4、按法律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分:确认性(调整性)、构成性规则法律原则-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的种类:

  1.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内容比具体原则更抽象、更稳定,通常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具体原则的适用必须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而基本原则的要求也只有通过大量的具体原则才能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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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

法理学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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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表现。

  2.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和不确定的指引(选择的指引,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

  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

  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本质、目的表现为社会性。法的社会作用表现为法具有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强调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表现为:(1)法律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有限的;(2)法表现为一种稳定性、普遍性、抽象性、概念性;(3)法律受人的因素影响;(4)社会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

  例题1:村民于晓玲想到山上砍一棵树,父亲劝阻她说,砍树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违反《森林法》,于晓玲听从父亲的劝告没法律||教育网有砍树。此案例中反映出法具有哪些功能。

  A.指引功能 B.评价功能 C.教育功能 D.强制功能。

  答案:A、C

  本案例中有三个行为,于晓玲想要砍树的表达行为、其父亲的劝诫行为、于晓玲听从父亲劝诫放弃砍树的行为。表达行为不受法律调整,劝诫行为具有教育作用,于晓玲放弃砍树的行为表现出一种指引和教育作用。

  例题2:学者们认为,法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1.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2.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3.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4.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理由是正确的:

  A.1.3.4 B.1.2.4 C.2 D.3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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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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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的需要和主体对客体的判断标准,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是人们对客观价值现象,即一定主客体间价值关系的反映,它表达的是人们关于价值的意识、思想或观念等;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以客体为取向的,目的是要达到对事物、事件及其过程的客观化的认识,所关心的是世界的本来面目。因此,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判断取向、中立性、主要功能、判定真假的依据等方面都存在不同。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一般认为法的价值有秩序、自由、正义、效率、利益等。 (一)秩序。从社会角度,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定社会的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有规则性和连续性。秩序侧重于社会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秩序由于满足人类生活和活动的有规则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需要而成为基本的法律价值。作为法律价值,秩序是低层次的法律价值,为诸如安全、自由、平等、正义等法律价值的存在和实现提供条件。 (二)自由。自由是法律所追求的理想目标,自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律应当是“自由的法律”。将自由作为法律价值之一是对法律的改良,通过权利的确认在法律上实现自由,同时法律也是对自由的合理束缚。(三)正义。法律的正义将正义解释为法治或合法性。凯尔森指出正义乃是“通过忠实地适用实在秩序以保持其存在”,即一条一般规则的根据,不考虑法的内容——其内容在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中都予以严格的适用。 (四)效率。在当代,法律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无所不在,这使得法律的效率价值日益显得重要。因为,在法律全面渗透的情况下,资源使用和配置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决定的。这使得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分配直接关系到资源利用的效益。 (五)利益。法与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利益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变化与人们的利益要求、社会的利益关系有着内在的联系;法律确认利益主体,规定利益范围;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促进人们利益需要的不断满足。 四、法的价值的冲突 由于利益的多样性,因而法律价值之间会发生一定的冲突。法律价值的冲突表明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人们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整,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法律价值都是同样的,在优先法律价值方面实际上是存在差异的。处理法的价值冲突,通常有以下主要原则: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在价值位阶原则上,一般地讲,基本价值优于其他价值,如基本价值中,自由最先,正义次之,秩序再后。就个案平衡原则来说,公共利益并不一定高于个人利益。从比例原则来看,在因某种价值牺牲另外一种价值时,应将损害的程度降至最低。 例解 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 A.价值排序原则B.秩序优先原则 C.个案平衡原则 D.比例原则[答案及解析]ACD.法的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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